海口住建局:逾期交房,驗收不合格擅自交房的房企將計入不良記錄

進入2020年,海口市首個房地產調控政策發佈,竟然是強化預售商品房交付管理的環節,這似乎也有效回應近期海口市場出現諸多違規交房的情況,

文件簡介明確的指出:將未按期交房、驗收不合格擅自交房的房企計入企業誠信度不良行為記錄。

海口住建局:逾期交房,驗收不合格擅自交房的房企將計入不良記錄

附文件全文↓↓↓

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於加強預售商品房交付管理的通知

海住建管[2020]77號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近期,根據市民的投訴,經我局調查,部分預售商品房項目存在逾期交房或違規交房的現象,損害了購房者的合法權益。為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商品房交付的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發企業要嚴格遵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和條件進行交付。開發企業要遵守契約精神,負起主體責任,在合同約定的時限內完成開發建設、竣工驗收,並將合格的房屋交付給廣大購房者。

二、項目要竣工驗收合格且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後方可交付。如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竣工驗收備案交付的,根據《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規範市場秩序的通知》第十一條之規定,開發企業必須在開發項目的消防、人防、質量、環保和規劃等驗收合格,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明後,方可將商品房交付使用。

三、開發企業如違反以上規定,要承擔相應的合同違約責任,我局還將對開發企業不誠信的行為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項目未按期交付使用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風險的,將按《海南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通知監管銀行暫停撥付監管賬戶內的全部預售資金,並啟動應急措施,協調相關部門監督監管賬戶內資金的使用。並將未按期交房的開發企業計入企業誠信度不良行為記錄,限制該企業後期項目的後續辦理及取消預售資金的便捷使用。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之規定,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將違規交房的開發企業計入企業誠信度不良行為記錄,限制該企業後期項目的後續辦理。

特此通知。

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1月17日

海口住建局:逾期交房,驗收不合格擅自交房的房企將計入不良記錄

海口住建局:逾期交房,驗收不合格擅自交房的房企將計入不良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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