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闖紅燈被判有期徒刑,並被判賠付鉅額賠償金,您認為是否嚴厲,合理嗎?

潘文軍的滿漢全席


講道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是絕對支持的,也應該這樣做!但是我對這八個字的理解略有不同。我也是司機,我也極其討厭闖紅燈的人,但是我們試著想想,如果有個司機恰好心情不好,遇到了個闖紅燈的人,因為知道作為司機無責,所以沒有盡力做到剎車避讓,本來可能輕傷,結果最後終身殘疾甚至當場死亡。要知道,那一瞬間的事情,司機的反射弧有長有短,真不好說司機到底有沒有盡力避讓,沒法精確衡量。這樣的話,對於闖紅燈的行人公平嗎?沒錯闖紅燈行人有錯!不夠珍惜自己的生命!但是罪不至死啊!以前那怕司機完全無錯也要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我覺得這條法律的意義就是防止發生我上述的情況。不要考驗人性,真放開了,行人正常過馬路都可能會戰戰兢兢,如履薄冰。甚至引發恐慌(當然,這可能有點危言聳聽,但也不是完全沒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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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們,為了你我他的生命財產安全請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吧!》

請問:三年徒刑奪走一條鮮活的人的生命,你覺得合理嗎?你不覺得太狠心了嗎?

被告人謝某闖紅燈致一人死亡之行為系嚴重違反交通運輸法律法規導致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之犯罪行為,依法必須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肇事逃逸”的依法須判處七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如果“逃逸緻人死亡”的依法須判處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含十五年)有期徒刑並須承擔致人死亡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法院該判決僅僅判處其三年徒刑量刑是否太輕了呢?

為什麼這麼說呢?

一,我國現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安全法律規定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重大財產損失的構成“交通肇事罪”。法律規定中的“交通運輸人員”,即指機動車駕駛人丶也包括非機動駕駛人,還包括在公共道路上行走的行人。也就是說在公共交通的道路上,無論是駕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人,還是在馬路上行走的行人,都必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規定“依法駕駛和依法行走”,否則,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違法駕駛人或違法行人”是必須承擔行政處罰責任或刑事責任的。

那麼,就本案例所述“行人闖紅燈橫穿馬路與正常行駛的電動車相撞並致電動車騎車人死亡”情形來看,為什麼行人闖紅燈為此必須的承擔刑事責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刅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規定:因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或重傷的,負事故的全責或主要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而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關於該罪的量刑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逃逸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案例判處闖紅燈者三年有期徒刑“嚴厲”嗎?

依我之見:罰當其罪,一點也不嚴厲。俗話說“人命關天”,人世間人的生命是最為寶貴,人的生命對每一個人只有一次。我們可以試想一下,如果是騎電動車的人闖紅燈將正常行走的行人撞死,也只判三年,死亡的行人或家屬覺得嚴厲嗎?可以想象現實生活中的很多死者家屬恨不得讓肇事司機“以命抵命”,強烈要求法院判處死刑。

再者,本案例中敘述“被告人謝某闖紅燈與電動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也就意味著行人謝某因闖紅燈導致電動車騎車人倒地受傷,而行人謝某棄之不顧而逃逸緻其得不到及時搶救死亡,《刑法》關於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則明文規定為“法定加重處罰”的情節,即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結合本案例法院本可以對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謝某頂格判處七年以下(含七年)有期徒刑,現在僅僅判處其三年有期徒刑,即起點刑。請問:這判處謝某僅僅是起點刑期難道算嚴厲嗎?

三,現代社會,進入社會的人們,為了你丶我丶他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人人都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人人頭腦中都必須規則意識。否則,無數人拿生命和鮮血換來的學費就算白交了。

公民們,為了你我他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請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則吧!


唐先明75443043


說說我的的經歷,我開車也有4年多了 除了剛開車那會被人輕微追尾2次以外,沒有其他的任何事故。

到現在為止一分沒被扣過,出門也是一般看到人過斑馬線我這邊綠燈同行我也會讓,而且我是天天出門的,家裡開小廠 每天必須送好幾次貨,最遠的送貨地方有40幾公里。

但是從上兩個月開始,我就害怕摸方向盤了,但是又必須送貨。出門必須有一個人坐在副駕駛幫我看著路,有的時候剛開過得地方有幾十米我就會忘記後面到底有沒有壓倒什麼。

事情是這樣的,那天晚上我剛好要出門送貨 到了一個十字路口,我綠燈起步 然後右邊路口兩個闖紅燈的摩托車也不打算停,速度也不快 就那樣慢慢悠悠的過來了,因為他們還在對面 我就踩了一腳油門過去了。

當時我同行的綠燈還有20幾秒,我就轉頭看了一眼那兩個摩托車,結果回頭看到一個女的一直盯著手機不看路就直接下來斑馬線了,當時還有20幾秒的綠燈啊 而且她從頭到尾沒看一眼路,我打了一下方向盤 擦著她的手臂過去了 沒撞到,她好像才反應過來。

我正常行駛又犯什麼錯了?兩個摩托車闖紅燈 加一個女的他們都沒事。

而我呢?事情發生的第一天晚上我回家要過一個高架橋,我在高架橋上整整繞了5圈,因為開幾十米就感覺是不是剛才壓倒什麼東西了,後視鏡看一下有時候一團紙我都覺得是個人,就那樣不停的繞,我想過按行車記錄儀,但是心裡還是覺得回去看一遍才放心。

每次看到車子出事故一堆人怪開車的,不管是不是車主的問題,現在對行人已經夠放縱的了,只要有車的都知道現在開車多難。如果不是養家誰願意開?我現在都要神經了,然而那三個人有什麼事情嗎?他們也許都不記得這回事。


寸寸青絲愁華年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你不按交通法規,造成後果理應負法律責任。通過這件事,給愛闖紅燈的人敲了警鐘,減少或杜絕行人闖紅燈的事件發生!


約莫畢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要再“同情弱者”了,數不清的無賴就是這樣被培養出來的。


用戶6966463497312


出題?必須要實事求是!千萬不要誤導讀者,什麼行人闖紅燈被判有期徒刑?並被判賠付鉅額賠償金?

個人認為;凡在大眾平臺,造謠傳搖所引起不良後果的,必須要追責,並且還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個人觀點


大浪淘沙yuSuo


行人闖紅燈也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完全合法合理。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謝某在寧波市鄞州區一路口,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穿過馬路時,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鄧某發生碰撞。謝某在事發後逃逸,最終造成鄧某受傷。經搶救無效,鄧某於當日死亡。2018年12月14日,謝某被公安機關查獲。

最終,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謝某有期徒刑三年,賠償被害人家屬醫療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損失共計117萬餘元。

見到這個新聞的時候,老羅也是詫異的:印象中,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應該是駕駛機動車的相關人員,為何行人也成了犯罪的主體?

隨即,老羅查看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其第一條是這麼闡述的: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從中可以,交通肇事罪的主體其實是包括了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也包括非交通運輸人員即行人的。本案中,謝某闖紅燈最終導致自己鄧某出現了交通事故的,則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可以依此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

值得關注的是,本案中謝某其實存在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情形的,法定的刑期應該是七年以上,為何本案中最終只判了三年的有期徒刑?老羅猜測可能是因為謝某積極賠償了鄧某家人,取得了鄧某家人的諒解。可斯人已去,再多的金錢又能有什麼太大的作用呢?

行人過馬路,要注意紅綠燈,是一條我們記事開始就已經熟知的規則,為何現在還是有那麼多人不能自覺遵守呢?不遵守小小的交通規則,最終導致現在的這樣的人間慘劇,真的是為雙方的當事人感到惋惜。


羅召均律師


合理,法律法規人人應該做好,文明讓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人做事懂得規矩,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祥上海垃圾分類現在做得多好。


鄭燦根


大快人心。好!行人、非機動車、摩托車三輪車類、農用車類等,凡是不按著行駛交通規則在道路上行駛的都應該一視同仁,絕不辜負遷就。


sybdwl


判的好,無論是行人還是非機動車或機動車闖紅燈,就應該全責,該負啥責任就擔啥責任,這才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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