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否以離婚協議書違反公平原則而申請變更或撤銷

同學諮詢離婚事宜,稱其妻因外遇,要求離婚,因有一子一女,同學不願意,多方勸說不見效果,而第三者許以巨大誘惑,其妻以淨身出戶作為離婚條件。同學問怎麼辦,我告訴他,真過不下去了,那就離,他說是的。我又問雙方是不是都有過錯,他說是。實在不想解答這樣的事情,可理智佔了上風,雖然夫妻離婚對子女不利,但在家庭不和睦的環境下對子女的成長更談不上有利影響。後兩人協議,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同學將離婚協議書發給我看是否對其有利,協議約定雙方各撫養一子一女,不要撫養費,共有的房子、車子全部歸男方所有,未歸還的房貸、車貸由男方負擔,現有的存款歸男方所有。我有些驚訝,女方是有多麼的想離婚啊,直覺告訴我這個事情沒有完,兩個月後又打來電話,想把房子給賣了,但中介以沒有夫妻雙方的簽字不能掛在網上出售,而前妻說什麼也不簽字,覺得一起生活了十多年,沒有功勞也有苦勞,現在淨身出戶,有點不甘心的意思,問我想要這套房屋是不是隻得經過法院判決了,經過法院判決房屋是不是能改變歸屬?

結合以上敘述和法律規定,是否能夠確認離婚協議書因顯失公平而無效呢,《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綜上,一、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說明其並不僅限於欺詐、脅迫兩種。二、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即在登記離婚領取離婚證次日起一年內請求。三、超過一年時間或者一年內起訴,但訂立離婚協議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四、婚姻關係與單純的市場交易不同,由於離婚雙方畢竟有過夫妻名分,共同生活過一段時間,可能還育有子女,所以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除了純粹的利益考慮外,難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婚姻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很難完全用公平來衡量,亦無從判斷是否顯失公平。因此不能輕易將協議中一方放棄主要或大部分財產的約定認為是顯示公平或重大誤解,而予以撤銷或變更。

離婚協議也是協議,在實踐中,認定離婚協議無效的依據就是男女雙方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如果沒這兩種情形的,協議是不會被撤銷或變更的。本案例中,以獲得配偶同意迅速離婚為目的,將大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答應給予對方,而一旦達到離婚目的,就以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為由起訴,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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