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過程中,申請人取得司法救濟,執行案件是不是終結了

實踐中很多人有疑問,自己已經勝訴,但被執行人沒錢,執行法院也採取許多強制執行措施,就是無法得到有效賠償,申請的司法救助還只是判決賠償金額很少一部分,擔心如果執行不下去,是不是執行案件就終結,法院不管了。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司法救濟的意義,在於受到侵害但無法獲得有效賠償的當事人,可以申請由國家給予適當經濟資助,暫時幫助他們擺脫生活困境。在執行程序中,常常由於被執行人沒有賠償能力或賠償能力不足,致使申請執行人或者受害人依法得不到有效賠償,生活陷入困境。尤其是下列人員:1.刑事案件的被害人,2.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等,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的。3.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4.黨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員。

司法救濟只是一種輔助性救助,一般以案件管轄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在36個月的工資總額之內。損失特別重大、生活特別困難,需適當突破救助限額的,應嚴格審核控制,救助金額不得超過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判決的賠償數額。

再看一下符合執行終結的條件:1.申請人撤銷執行申請的;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因此,不管司法救助得到多少賠償,都不符合執行終結的條件,申請執行人完全不用擔心,自己的執行案件會終結。現實中法院的普遍做法是,裁定終結本次執行,在5年內每6個月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進行查詢,或者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恢復強制執行,一旦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採取凍結、扣劃措施。


因為個案的不同,不一定能普遍適用,但基本原理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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