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刑弼教”——从《大诰》入手,谈谈朱元璋的政治法律思想

“明刑弼教”——从《大诰》入手,谈谈朱元璋的政治法律思想

朱元璋

朱元璋作为明代开国皇帝,在中国历史上作为皇帝是很有作为的。主政后尤其注重吏治,针对明初官员怠政、贪污泛滥的情况,他亲自编订《大诰》,其特点是融案例、峻令和对臣民的训戒于一体的政令。并提出“户户有此一本”的要求,朱元璋通过审理编订一段时间内的案件,以此告诫众军民不要重蹈覆辙。

可以想到,《大诰》在洪武年间,是国家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御制”文件,与《大明律》共同成为洪武时期官府量刑的标准。但在朱元璋去世之后,《大诰》便被弃置不用,不久就散佚了。但是朱元璋通过《大诰》所实行的严刑峻法制度,却在一定程度上整顿了明初军民涣散渎职腐败等问题,为后期“永宣盛世”的到来揭开了序幕。

一、朱元璋颁行明《大诰》的宗旨与过程

1、《大诰》的目的

《大诰》 的名称,原出古籍《尚书》,记叙的是周公东征殷商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诚。“大诰”二字,即“陈大道以诰天下”之意。朱元璋将御制圣书”冠以“大诰”之名。其动机是“警诚臣民,永以为训。”“今朕复出是诰,大播寰中,敢有不遵者,以罪罪之,具条于后”。

这可以从朱元璋在《御制大诰》首编写的序中,看到他颁行《大诰》的用意。他说,昔者元处华夏,但却没有一点华夏的风华礼仪,九十三年之治,伦理尽丧,华风论没,彝道倾颓。于是朱元璋痛心疾首,叹日:“呜呼?果朕不才而致是欤?抑前代污染而有此欤?然况由人心不古,致使而然…… ”

“明刑弼教”——从《大诰》入手,谈谈朱元璋的政治法律思想

《大诰》

在朱元璋看来,天下诸司官吏屡受诛戮而犯罪不止,是受元代彝道倾颓的腐败风气污染的结果,是由于"人心不古”造成的。他所以颁行《大诰》是为了臣民从“害民事理”中吸取教训,恢复和坚守“华夏之仪”,即封建的伦理纲常,这样就能“养之为福”。否则,便要以《大诰》为依据,用严刑峻法纠正错误。由此朱元璋颁行《大诰》的用意是:以规范条目教化臣民,以严刑峻法规范臣民。

2、《大诰》颁行的过程

《大诰》不是单独的一篇文诰,而是由四部分构成。分别是于洪武十八年冬作序的《大诰》七十四条、十九年春作序的《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十九年冬已作序的《大诰三编》四十三条以及二十年冬编定的《大诰武臣》

四部分。

在《初编》颁行后不久,朱元璋就不满意它的效果,又颁布了《续编》。他指出:很多人对于《大诰初编》都不以为意,并没有起到规范教化的作用。且《初编》着臣强调打出贪官污吏、对治民事理有所疏忽,于是短短半年后,《续编》就出来了。《续编》除了继续申明以重典整肃吏治外,新增加了一批治理下民的条目,内容较《初编》更为丰富,其意在强化对臣民的统治。

《续编》颁行未几,朱元璋又颁行《大诰三编》,加强了严刑峻法。他认为《续编》的发行对于君子来说是坦然无忧的,然“顽凶之人,不普之心犹未向化”。“巨恶之徒, 尚以为不然。中恶之徒,将欲迁善而不能。”于是,“复出《诰》以三示之”。

《诰武臣》是前三编诰文发布之后,于洪武二十年底专门为军官们颁行的。在《大诰武臣序》中,他阐述了颁行《大诰武臣》的动机是:军官们都是些“畜生" ,“害得军十分苦楚”,

并说似这等愚下之徒,我一个年老体弱的人,不管怎么说得气喘吁吁,除了气到自己,都是没有用的。所以特将不才无籍、杀身亡家亡名之徒,条陈于后。如果违反《大诰》,无论老幼,都治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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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可见,朱元璋《大诰》的目的,是在于“瞥诚愚顽"、“ 惩创奸顽"。他作为明王朝的开国皇帝,在实现中国统一,

恢复发展社会经济及奠定明代一些基本政治法律制度等方面,都有不可磨灭的功绩,不愧是一位有作为的地主阶级政治家。

二、《大诰》中朱元璋的政治法律思想

《大诰》作为一种具有教育作用和法律效力的特种刑法,同历代封建法典比较,有三个最鲜明的特色:一是“明刑弼教”,二是律外用刑,三是重典治吏。“明刑弼教" 是律外用刑、重典治吏的出发点和思想基础,律外用刑、重典治吏是“明刑弼教”的基本措施和重要内容。三者融为一体,构成朱元璋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共同体现着《大诰》的基本精神。

1、重典治吏,整顿官民,严铩贪墨

明代初期,经过长期战乱,民生凋敝;蒙元之时遗留的种种不良风气大行其道,例如官员渎职枉法豪强占有土地、躲避税收兵役等行为,极大地影响了当时社会的稳定。有元以来,买官卖官,兼并土地处处可见。在《大诰》推行之前曾发生过一系列的大案,包括洪武九年“空印案",十三年“胡惟庸案",十八年“郭桓贪污案”国,等等,株连送命者数万人。

朱元璋因此意识到整顿吏治,特别是国正官员与民众两大人群的风气是极其重要的,他认为“胡元”以宽而失,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朱元璋坚信要杜绝发生如此重大的社会事件,必须通过严苛的律法约束自己的臣民。因而四篇《大诰》列举的各种案例、大多是属于惩治官吏方面的。侧重打击贪官污吏

朱元璋认为“丧乱之源,在于骄逸”。因而他对于贪污奢侈深恶痛绝。在反贪污渎职的监察方面,朱元璋赋予群众监督的权利——百姓可以根据官员的作为做出评,,以“列姓名具状”的形式直接呈递中央,也可以组队捆缚有罪之官员直接进京,由皇帝亲自审问。这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大诰》中就有河北滦州县官贪污不法,被农民赵罕晨等人捆绑进京的记载,乐亭主簿汪铎在途中阻拦,也被捆绑进京受到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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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不仅保证了人民进京监督的权利,还规定在农民进京沿途阻挡的官吏也要受到重刑。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发动了群众,对诸级官员形成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也是洪武年间有特色的施政方针,并且这种思想在现代廉政建设当中也有一定的意义

但是这种“以民治官"也存在着许多局限性,首先是当时的百姓,特别是地方的百姓,文化程度不高,可以想见将监察权交给这样的群体所带来的混乱;其次是执法程序的混乱,百姓可以越过地方和州府级别的官员直接进京告状,在明初的南京到处可以看见农民捆缚贪官进京的人群,这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也导致很多士子因惧怕受罚,拒绝入仕。最重要的是,百姓的得失与底层官吏息息相关,但却无法介人中高阶层官员的贪腐,明初高级官员私下里的贪腐交易猖獗,而农民“列姓名具状”的往往都是底层官吏。

2、律外用刑

所谓律外用刑,是指君主置当时的法律于不顾,在法律之外任意采用各种残酷的刑罚手段,处置罪犯。朱元璋在《大诰》中公然把律外用刑合理化,倡导对臣民治以种种苛刑峻法,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罕见的。

《大造》作为一部刑典,其量刑是非常严苛的。朱元璋提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这种“重”既表现在刑法残忍无道,也表现在量刑与《大明律》不符甚至远高于《大明律》的情况。明初的廉政建设和血腥的刑罚是分不开的。

首先是诸刑非常严酷,且处置具有随意性。史书残忍的字眼在明初都能见到,如人口迁于化外、斩指去髌骨断手、阉割,乃至于斩首、凌迟灭族等等。其次,朱元璋时期的刑法也相较明律大大加重了,许多原本应处以杖刑的犯罪大多被加重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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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发明酷刑,剥皮实草

3、明刑弼教

“明刑弼教”是《大浩》的第三个重要特色。这是朱元璋颁行《大诰》的基本动机,也是也倡导律外用刑和重典治吏的理论基础

“明刑粥教”一语,源于《尚书·大禹读》。原文日: "明于五刑, 以弼五教”。后人概括为“明刑弼教”。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治理天下要以刑为主,教育为辅。儒家学说创始人孔孟作过大量论述,主张“为政以德",“敏人以伦” ,反对“不教而杀”。直至明清,历朝历代把“德主刑辅”规定为立法与司法活动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也就是说,教化应重于刑罚,德为刑纲,刑受德的制约。刑始终处于辅助地位

宋代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著名理学家朱熹从“礼法结合”上,对“明刑弼教"思想作了新的阐发。

首先,朱熹虽然也承认教化与刑罚有本末之分,但他着重强调在治国中要二者同等重要的思想。在阐明教化、刑罚与“三纲五常”内在关系的基础上,着重指出维护封建纲常,刑与教化两者不可偏废。

第二,朱熹强调了刑对改化的作用,驳斥了那种只重教而不重刑的观点。指出::“如何说圣人专意祗在教化,刑非所急?圣人故以教化为急,若有犯者,须以以刑治之,岂得置而不用!”又说:“教之不从, 刑以督之,惩一人而天下人所知劝戒,所谓辟以止辟。"

第三,朱熟认为实施教化与刑罚,二者谁先谁后,谁缓谁急,要根据实际需要而定,不一定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模式,而必须服从于维护“三纲五常”这个“治道之本。

经过朱熹的阐发,“明刑弼教” 增添了新意,使中国法制的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也就是同“轻刑”主张相联系的发展轨道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风行于封建社会后期的“明刑弼教”思想,

其立意是重道德而不轻刑罚,还明确地包含和体现了“刑罚立而后教化行”的思想

“明刑弼教”——从《大诰》入手,谈谈朱元璋的政治法律思想

朱熹

这一思想被朱元璋大加尊崇和宣扬。一部《大诰》就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写成的。倡导“明刑弼教"是朱元璋完善封建法制理论、强化重典之治的需要,《大诰》则是他宜扬和实战这一法律主张的历史记录

三、总结

在中国法制史上,明《大诰》以其别致的编纂体制,新颖的“ 明刑弼教”思想,酷烈的律外用刑和以重典整饬吏治而著称。朱元璋之所以推行《大诰》以及为推行大诰所采取的一系列非常性揩施,这在政治上体现了他的猛烈之治

《大诰》峻令盛行于洪武,延续于永乐,到洪照、宣德时已被搁置不用。明太祖苦心经营的“万世之法",其死后不久便短命而废,这是他本人始料不及的。然《大诰》峻令酷滥无比,必然不能长久推行,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结局。

参考文献

1、《从明《大诰》看朱元璋的政治思想》

2、《从《大诰》看朱元璋时期的“重典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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