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唐朝很少有强奸案,是真的吗,你怎么看?

三叔小记


大唐盛世,到底繁盛在哪里?对于老百姓来说,无疑是丰衣足食,夜不闭户;对大唐朝廷来讲就是万邦来朝,天下太平,贡品无数,国泰民安,因此大唐的治安很能体现出当时的国情。

据说唐朝时期治安非常好,使得鲜有强奸案件发生,这事是真的吗?

人们都说中国古代最繁荣强盛的时代是大唐,对于当时的封建社会来说已经是非常开放的了,各种文化得到空前的发展,人们素质普遍提高,一片歌舞升平的境况。那么通过以下几点来分析,唐朝强奸案是否真的很少发生。

受害对象,自古以来多数是女性为受害者,中国拥有几千年的封建主义制度,很多人都受到封建枷锁“捆绑”。特别是古代存在一种男尊女卑的主流现象,当时唐朝的女子地位还是相对低卑,但社会风气却很注重女子的贞操问题。

女子不上报

其实导致普遍人认为唐朝强奸案少的原因,在于这些女子自身的做法,若是某唐朝女子被坏人玷污后,其清白被毁是一件极其见不得光的事情,当事人顾及自己跟家族脸面从而很少主动去报官。所以在当时如果发生此类案件,大多数女子都是选择忍住不说。

男子多妻妾

由于唐朝虽是一夫一妻制,但同意男人们娶小妾,这就形成了一男多女的现象,而男人的需求也因此得到一些满足,因此就少了强奸案的发生,不过这并非主要因素。

女子少出门

唐朝的女子很少在公众场合露脸,很多都是身藏深闺平时很少出门,就算是逢年过节,去庙里上香都有家奴跟侍女陪伴,这有效地避免了别有用心的猥琐男子接近。特别是唐朝女人很讲究“三从四德”,视贞洁大于自己的性命,所以为了保护名声,自己在防范方面做得很到位。

刑法甚严

刑法很严,古代有许多残酷的刑罚,使得人想犯法的时候都要顾虑一下,唐朝时期采用十分严酷的刑罚对待强奸犯人,对于现在来讲确实难以置信,不放看看当时对于强奸犯的惩罚有多重?若是有庶人“欺凌”了良家妇女,通常会判处三年监刑,通奸的话两个人一起罚,还罪加一等。若是犯罪未遂,就打100军杖,接着流放边远地区。另外强奸五服之内的人员,被抓住就用绳子绞死。

青楼文化

另外,唐朝的青楼文化比较繁荣,城市处处可见歌舞升平的青楼,有钱公子在这里夜夜笙箫,普通男子偶尔来消遣一回,而青楼女子才艺双馨,比一般的女子会哄男人开心,预算从侧脸吸引了有需求的男人过来解决需要,因此强行犯罪的机率就减少了。

大唐盛世显得很繁荣,但有人指出也是一个放荡淫欲的王朝。当时皇族跟达官贵人们十分纵欲,所以久而久之就导致上梁不正下梁歪,下面的人纷纷开始效仿上层的人。无论是普通百姓还是有高官贵人,都异常贪图享乐,特别是一有钱就想去寻欢作乐,这使得当时的青楼生意非常红火。加上古代没有多少娱乐节目,最吸引男人的无非就是美丽女子,他们迎娶了三妻四妾还不满足,逢年过节要聚集朋友一起“聚会”吃喝,当中选择聚餐消费场所,自然少不了去青楼包厢。

然而光天化日之下,朗朗乾坤,再好色的人也不想在白天侵犯女子,于是强奸案往往发生在夜黑风高的夜晚。当时古代没有电灯,晚上特别漆黑,伸手不见五指,这很好地给坏人提供了理想的犯罪场景,可惜唐朝施行宵禁,不准百姓晚上出行,被逮着就要惩罚。如此一来就很好限制了强奸案件的发生。综上种种可看出唐朝的强奸案确实较少,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猫眼观史


唐代很少有强奸犯,这是与时代文化有关。

唐代性文化比较开放,女性在婚姻制度方面比较自由,上至皇族下至黎明百姓,对于性看得比较开放,不像我们现在,谈性色变。


性代表涉伦理,如果一个国家伦理淡薄的话,那么意味着发生红杏出清,乱伦的事情吗,比较常见,那么强奸犯就会少很多。

唐朝恰恰属于这样的国家。李渊乃是属于少数民族,对于性、伦理没有那么强烈意识感。所以,整个唐朝上下,自由之风非常盛行。


李世民的女儿嫁给了房玄龄的二儿子,但是公主不甘于寂寞,每天想着寻花问柳。一日在寺庙中看到一个小和尚眉清目秀,一下子喜欢上他,于是不顾及自己是皇家身份直接拉入车中,云雨一番。


事后,小偷偷了庙里的东西,被官差抓到,搜查屋子的时候发现,居然有皇家之物,经过审讯,从寺庙偷来,于是就把这个和尚抓到。这个和尚禁不住再三逼问,只好说出了实情,乃是高阳公主的物件。李世民知道之后,直接判和尚腰斩,发誓再也不见高阳公主,尽管如此,依然未能抵挡高阳公主寻花问柳。

我们熟知的太平公主,也是一位爱寻花问柳的女人。自从武则天当上皇帝之后,两人还分享过面首,即专门服侍女人的男人,两人还相互交流经验。

▲武则天


凭借自身做到宰相的上官婉儿,也是一位喜欢男人的女官,故意对武则天投其所好。武则天60岁的时候,还养着数十个面首,那时候,女人都这么强大,怎么会有强奸犯呢


武则天母亲和自己的外孙发生乱伦,当时武则天的母亲都80了,但是看到自己的外孙风流倜傥,有潘安容貌,于是主动地勾引,两人做出乱伦只是,后来武则天被举报给唐玄宗,事情才众人皆知。



除此之外,唐朝有离婚习俗,就是说,如果两个人过的不舒服,可以选择离婚,继续他嫁。这样习俗在唐朝非常神行,远离长安的甘肃就实行这样习俗。


综上所属,在唐朝时候,对于强奸犯很少,毕竟生活在那好样的时代之下,衣食住行有着基本保证,不会因为生计而发愁,女人有选择婚姻的去哪里,甚至为了选择嫁给一个好夫婿,主动地试婚,现在男方家里住上几个月,看看男方的人品,生活习惯,如果可以则择日晚婚,要么选择拒绝,在当时也颇为流行。所以,强奸犯肯定会很少。


束竹醉


望着题目,想起了一个小传说: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各类大酒店如雨后春笋,小姐遍地,起初还先是喝点小酒,跳个小舞,最后半推半就,后来是拔枪直上,已不用喝酒做幌子了,所以有了“此地人傻,钱多,速来”的段子。后来有人调侃公安局长,你真有两把刷子,强奸案件直线下降,公安局长唯有言左顾其他,尴尬一笑。也让“小姐”一称变了味道。

唐朝是中国古代文明的巅峰之一,也是最为开放的年代,最突出的就是两性关系放纵,贞节观念淡薄,乱伦的皇帝、出轨的公主,普通老百姓也大体如此。

李渊奸淫杨广的尹、张二妃,而尹、张又与李建成私通。李世民纳弟媳杨氏,李治在老爹健在时与母后武则天乌山云雨,李世民死后纳为皇后。李隆基计夺儿媳妇杨玉环,武则天后公开豢养“面首”薛怀义、沈南璆、张昌宗、张易之等人。韦皇后在中宗眼皮底下上至武三思、杨均等,下至宫中御医、厨子,甚至连女婿武延秀都有一腿;杨贵妃认安禄山为义子并为其洗澡、抓破“木瓜”。

唐朝即是“扒灰”的始祖,也光大了给老爹带绿帽的先河。

太平公主先后下嫁薛绍、武攸暨,后还与和尚、朝臣等十多人通奸,安乐公主下嫁武崇训、武延秀都是苟且在先、成亲在后,高阳公主打猎之时巧遇辩机、当即三下五除二,宽衣解带,共赴巫山云雨。史书记载:“见而悦之,具帐其庐,与之乱。”

上行下效,皇室如此,贵族高门岂能落后:

武则天的母亲杨氏和外孙贺兰敏之,宰相的许敬宗的继室与前妻之子许昂,左丞李行前妻之子李忠与后母,杨国忠出使江浙,其妻在家生下一男,杨回家后,其妻诡称梦中与丈夫交合,因而有孕。杨不责怪,反称:“此盖夫妻相念,情感所致。”

士大夫,文人墨客经常出入于烟花柳巷,狎妓淫乐蔚然成风。官员嫖妓是为常态,甚至有官妓。

元稹有诗为证:“禄山宫里养作儿,虢国门前闹如市”,白居易都不免感叹:“黄金不惜买蛾眉,拣得如花三四枝”。

有钱人都是三妻四妾,能按时交上公粮已属不易,如有余粮或想尝鲜,青楼合法,美女相陪,吟诗作对,或许能留下才子佳人,流传于世。花点小钱,买个开心,何必要胆战心惊呢。

宋朝人张瑞义好是羡慕、嫉妒、恨:“唐人尚文好狎”。

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普通百姓也多不介意婚前发生关系。才女晁采婚前“乘间欢合”,其母亲得知后,感叹:“才子佳人,自应有此。”真是中国好丈夫娘。

当时生活条件所限,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少有酒吧等丰富多彩的夜生活,待嫁闺中的女子很少出门抛头露面,也减少了发生的几率。并且当时通讯基本靠吼,不象现在世界变村庄,瞬间天下皆知。

少不等于没有,有钱能解决一切,强奸也能变和奸,并且正如北宋《二程遗书》所说:

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哪个女子真的被强奸了,只有忍气吞声,沉默不语。

正常需求,皆得释放,所以强奸事件唐朝应该比别的朝代少许多,为什么许多人都梦回大唐呢,我真的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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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从来不少,只是缺少曝光!

首先,我并不敢肯定唐朝时强奸案就比较少。也不知道题主想要问的参考的对象是哪个朝代或者哪个历史时期?但就古代历史上为何很少见到有关强奸案的历史记载,珞珈山的猫勇敢的给大家做一下推测:


女性为了贞洁名声使得曝光率低

强奸案自古以来便伴随着人类的社会发展一直存在着。而社会上实际发生了强奸案与曝光出来的强奸案远远不是一个数量级,无论是中国古代历史上还是现代。之所以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便是女性在几千年历史进程中,所被赋予的贞洁意识。

正是传统文化中对女性的贞洁做出了很高的要求,这一要求与社会规则相结合之后,便形成了社会上对于被强奸女性的歧视。然而被强奸的女性是无辜的、是受害者、是值得同情的对象,他不该受到任何的指责,不该受到任何的有色眼镜看待,更不该受到任何人的流言蜚语中伤。



然而这一切都已被男权社会所忽略,人们只会去在意女性的贞洁名声,而不在意女性在事件中所受到的伤害。因此即使放在唐朝时期,很多女性在遭遇了强暴之后,大多都会选择忍气吞声,不敢向家人和亲人公开这一事实真相。更不要说将事情捅到官府,闹得妇孺皆知,满城风雨。因此古代的女性,并不是缺少强奸案,而是缺少曝光!


娼妓的兴盛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强奸率

纵观整个中国历史进程,尤其是唐朝和宋朝时期,中国的娼妓教坊文化达到了顶峰,无论是朝中的皇亲国戚、朝廷大臣还是地主商贾、士子文人,亦或是布衣百姓。只要有钱都可以前往娼妓教坊等场所,春宵一刻。

文人雅士更是将诗词书画引入到了歌妓场所,美女相陪,歌舞升平,吟诗作对,下棋聊天,好不快活。完全没必要冒着危险和牢狱之灾去做强奸他人的事情。因此,我们熟悉的很多唐宋诗人文学大家的许多作品都是诞生于青楼烟柳之地,很多名人更是跟青楼女子有许多佳话,流传于世。

唐朝特色:女性权利空前高涨,谁强奸谁还不一定呐!

唐朝时期,是我国历史上女性权力最为高涨的一段历史时期,因此才诞生了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位女皇帝武则天,这时期的女性不仅可以外出做官经商,研习书画,甚至可以在社会关系中起到主动的作用,尤其是那些掌握了社会资源和地位的女性在两性关系中常常扮演着主动的角色。

唐朝的公主在嫁给驸马之后,很多都会在挑选一批面容姣好的男子当自己的面首,供自己淫乐享用。一代女皇武则天更是在自己的后宫之中养了许多面首。前期的薛怀义,后期又有张易之张昌宗兄弟二人。

甚至有的时候女性为了得到喜欢的男子动用各种手段。相貌好看的男人反而成为了当时的受害者!你说气不气人?


珞珈山的猫


万恶淫为首,百行孝当先。

这句出自明朝《古今贤文》的名言,相信各位并不陌生,然而纵观古今,其实不止唐朝,历朝历代虽有各类犯罪与律例见诸史册,但与“淫”相关的犯罪案件却鲜有记载,最近我恰巧看到一则典故,由此引发许多思考,费尽心思查了许多资料后,将所想感悟说与诸君听,尽可能探知古人的真实面貌,还历史以真相。

“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大概有如下三点:

首先,吏民相奸,常以“和奸”论。

法律史学家程树德著有一本《九朝律考》,其中记载了一则“奸部民妻”的案例,条引于宋代全科文献《太平御览》,该案例大致经过为:

谢夷吾身为汉朝的荆州刺史,率部来到南阳县,正巧遇到孝章皇帝也在南阳狩猎,县官趁机禀报,称有亭长奸淫民女,为了不影响亭长与民女的声誉,便将此事论为“和奸”,即“通奸”。

(注:亭长即是古代掌管地方治安的官吏,相当于现今的派出所所长。)

谢夷吾听完汇报以后,当即斥责县官:“亭长”是皇帝下诏选出,身着“朱帻”的官吏,自己本应守法尽责,如今却领头犯案,且让三老、孝悌等乡官按律严加治罪。

最后便把亭长由“和奸”改为强奸罪,按照法律将其严惩。

(注:三老,为古代掌管教化的乡官,一般具备“\t正直、刚克、柔克“三种德行,且是乡中长者,德高望重。孝弟,性质与三老相同,皆是主掌教化的乡官。)

(谢夷吾·字尧卿)

由此来看,如果不是谢夷吾的深明大义,秉公执法,再加上正好皇帝巡狩到此,恐怕这利用职权强奸民妻的亭长便会逃过律法的制裁,而那位被强奸的民女,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这也体现出为何古代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即在汉代,很多发生于民间的强奸罪,或许会以“和奸”,即“通奸”论处,而并不会上升到强奸的程度,其严重性自然与强奸罪无法相提并论。

《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

同时汉代的律法属于初设阶段,虽然较之秦律有了明显进步,但仍有所局限,同时对于女性的权利保护并不重视,如《汉书・张汤传》中,便记载一则“郎官奸淫官婢”的案例:

官婢之兄向身为光禄勋的张安世举报,称自己的妹妹在郎官家中做婢女,却惨被郎官强奸,然而张安世非但未予伸张,反而怒斥官婢之兄诬陷郎官清白!遂将此案件隐瞒下来,不予处理。

(注:光禄勋,相当于掌管皇宫警卫的官员,负责宫禁与各类警务,主要保护皇帝与后宫安全,当时担任光禄勋的张安世,也统领郎官。官婢,则为因罪被罚到官员府中做奴婢的女子,身份极其卑微。)

《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

通过此事,更可证明,起码在汉代,如官婢等身份低微的女子,一旦遭遇强奸,则无处得以伸张,如果告发强奸者,反而会遭到诋毁,称女方诬陷男方。

由此可见,妇女人身权益,虽然在律法中予以规定,但结合实际的现实情况来说,却往往得不到保护,甚至是会被忽视,乃至于可能反成罪人,根本得不到切实有效的合法保护。

一旦遭遇强奸,便不会为人所知。

这属于封建社会的陋规,对于女性人权的不重视,以及律法的不完善,成为强奸犯不受法律严惩的原因之一。

其次,同样也是因为古代律法,但却是因为法律的进步。

随着时代进步与社会变革,古人对于律法也在不断完善及修订。

到了唐朝,已对强奸罪有明确规定,且对“和奸”,也有严厉惩戒:

《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

从上文可看出,凡是通奸者,男女各判徒刑一年半,而如果是女方有丈夫,则徒两年。

最后一句:“强者各加一等”,即如果是强奸,则在此律之上,罪加一等。

结合唐朝徒刑共分为五等,从一年半到三年,可知“罪加一等”,即为,徒刑加半年,因此如果是强奸犯,则在“和奸罪”的基础上,加半年刑期。

打比方,如果有人犯下强奸罪,则在和奸罪的一年半徒刑上,再加半年,为两年徒刑。

当然具体判罚标准,还会视情况而定,最重者将会处以绞刑或斩刑,足以可见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开明的大唐的确比之汉代进步许多。

再到宋朝,文化极其兴盛的朝代,对于强奸施暴者,更是刑罚分明:

《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此律的意思,相信不难理解,如果有夫之妇被强奸,强奸者按律当斩,而受害女子则无罪。

同时宋律还规定:若强奸者在女子反抗过程中被反杀,则女子同样无罪。

乃至于宋代还首创了“强奸幼女罪”,宋宁宗赵扩时的法令汇编,名为《庆元条法事类》,其中明文规定:

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此处“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同样以强奸罪论处,流放三千里,发配边关荒芜之地。

如果是强奸未遂者,则发配五百里。

而如果是实施强奸者,在过程中切实伤害到女性,则不问其他,直接绞刑伺候。

由此可见,在宋朝对于强奸的重视程度,随着社会文明的开化,也从正面体现出对于女性人身权利的逐渐重视,以及对于强奸犯的惩罚力度,均在不断加强。

而到了明朝,强奸罪成为罪不容殊的大罪,有明律为证:

《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由此可以看出,在明朝时,强奸罪已经上升到死罪的程度,如有强奸,则处以绞刑。并且还对强奸未遂者,也做出了具体判罚标准,即“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更将强奸幼女者,直接以强奸罪论处,皆为“绞刑”。

虽然看似与宋律无异,但实际上宋律中对于施暴过程是否造成伤害,来判断是否该处以绞刑,而明朝是但凡强奸,无论造成伤害与否,直接判处绞刑,尤其是在明朝的理学全面发展过后,强奸罪更是罪不可恕,为世人所唾弃。

由此来说,严苛的刑罚为明朝女性的人身权利提供了一定保障,而理学的发扬又从道德层面对施暴者加以谴责,因此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法律的不断完善,使得明朝时期的强奸犯罪大幅减少,比之早先的唐代,甚至是汉代,皆有了大幅改善。

到了清朝,则与明朝法律基本保持一致,刑罚甚至更为具体:

《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

因此,我个人认为,除了前文所说“女性人身权利,因法律不完善得不到保护”的原因外,强奸犯少的第二个原因则是:

因为时代的不断发展,与法律的不断完善,历朝历代对于强奸罪的惩罚程度不断加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阻扼了强奸行为的发生,并且为古代女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

尤其以明清两代,对于强奸罪的惩治之严,综上可见一斑。


第三个原因,也是比较无奈,且令人心寒:

在某些时候,古人对于女性声誉的保护,大于对女性在律法中所拥有的人身权利的重视。

我相信这段话并不难理解,很多情况下,即使是现代如果发生了强奸案,人们首先考虑的并非使犯罪分子得以严惩,反而是首先考虑受害女性的声誉问题,而选择隐瞒不报,在古代也是如此。

自古到今,女性对于贞操的看重,可谓比之生命还要重要,援引北宋理学文献《二程遗书》所说:

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这段话后人予以总结,正是”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由此可见古人对于失节的重视程度,至少在观念上高于生命。

(本人声明,绝无诋毁现代女性不重视名节之意,此处只论古代,望各位头条读者不要误会,谢谢。)

因此有时古代女性为了名节,会选择默不作声,即将自己的惨痛遭遇隐瞒下来,而使犯罪者逍遥法外。

此原因也让我想起了清朝时的一则案例,在道光十九年,发生于山西太原的一起“大盗奸杀案”,该案中的犯罪者不仅强奸了同村妇女,甚至在事后将其残忍杀害,并将脚趾剁下,此案不仅惹得当地百姓民愤难平,更上达皇帝,遂命令太原府严办此事,虽然罪犯最终被斩首示众,然而为了受害妇女的名誉,其家属却拒不承认妇女被强奸,只承认罪犯大盗有偷盗行为,为的就是防止被强奸的事实传播出去,有损女方名誉,此后家属更难以见人。

《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

“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

这段话,想必也不用我翻译了,诸位读者朋友应该都能看懂。

虽然这只是个例,但仍能看出古人对于名节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大过受到伤害后理应获得的法律伸张。

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我直言说明,大多数情况下,会出于考虑女方的名誉,而隐瞒实情,上述情况还是因为比较特殊,即强奸者本身便是江洋大盗,犯案累累,按清朝律例,理应问斩,所以最后受害者家属只承认遭到盗窃。

那如果不是江洋大盗,而是同村邻居呢?

结果可想而知。

我并非否认受害者家属会大胆揭发,但客观事实上,我们无法否认为了受害者名誉,而隐瞒案件事实的可能性,近代还有许多乡村,会发生类似的魔幻事件,即受害者遭遇强奸以后,两家大人为了双方名誉着想,甚至还会强行将男女撮合在一起,施以婚娶之名,而以此避免外人风语。

所以我个人认为,受害者为了名誉考虑,瞒而不报,也是“强奸犯”在古代不多的原因之一,因为事实都被隐瞒了,无人可知究竟有多少女性受到侵害,自然也无人可知有多少强奸犯逍遥法外,不得严惩。

但无论如何,“强奸”作为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不管是古还是今,皆为世人所不齿,势必因其残忍伤害女性的暴行,而受到全人类的唾弃与谴责!

本来还想再加一个原因,即古代男子对于自身品德的重视,如果起了色心,甚至出现过自扇耳光,试图清醒的事例,但我仔细思考了一番,认为这种情况少之又少,便不再加为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还是那句老话,随着时代社会与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并切实保障到每一个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虽然不得不承认,法律也有不完美,但无论如何,至少从原则性上来说,经过现代化建设以后,我国现今的法律,为了能使每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结合日新月异的现实发展,也在不断修订并加以完善。

因此,遵纪守法,共创和谐社会,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逾越法律,实施犯罪,势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尊重他人,和谐共处,才能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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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九朝律考》程树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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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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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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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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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庆元条法事类》: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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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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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

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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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遗书》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

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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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

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

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


钱品聚


从古到今,强奸案从来就没有少过,但真正爆出来的强奸案并不多,而被律法定性为强奸案并受到严惩的就更少了。说到底,女性还是弱势群体,即便是现在社会,很多强奸案也只是在阴暗的角落里发生,很多女性选择沉默,独自承受巨大的痛苦,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对外说人,更不会选择报警。现代社会女性的权益逐步得到保证还能出现这样的情况,那在古代,女性社会地位低下的情况下,强奸案被爆出来的就更少了。

实际上,在先秦时期,性观念比较开放,那时候的私通、通奸事件特别多,真正受到惩罚的很少,而到了秦汉时期,奸罪逐渐被纳入律法中,不过这一时期更多的是对和奸罪的处罚,强奸罪反而很少会有出现,强奸罪的处罚也由重到轻,起先是“腐以为宫隶臣(受宫刑)”,后来变成了“髡以为城旦(剃发去参加繁重的劳役)”。但是这基本就是摆设,因为很少有强奸案真的被定性为强奸罪,更多的到最后就成了和奸罪。

和奸罪和强奸罪最大的不同就是,和奸是在女性同意下进行的,而强奸则是强迫女性进行的,这两者区别就大了,在女性地位很低的古代,女性权益是可以被忽视的,而夫权则是需要保证的,所以和奸也好,强奸也好,大多针对的是人妻。

很多强奸案一旦案发,最后往往就被定性为和奸,而和奸虽然也有律法明文规定,但真正执行的却并不多,或者说处罚的力度远没有律法规定的那样,倒是乱伦性质的奸罪或者以下犯上的奸罪会被处以重刑,一般都是被处死。

即便是和奸罪,随着历史向前发展,处罚的力度也在减小,到了唐朝时期,强奸罪在律法中被正式提及。《唐律疏议》对奸罪的处罚还是比较详细的,最轻的杖打九十,往上还有一年半到三年的判刑,再就是流放,最重的是绞刑,强奸罪的处罚都比和奸罪的处罚要严,但总体来说,强奸罪的处罚实际上并不重。

而且律法是律法,实际又是实际,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有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都让强奸案变得很少。而在唐朝时期,和其他任何朝代一样,强奸案很多,但爆出来的很少,被处罚的更少,而人们之所以关注唐朝的强奸案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唐朝的性开放程度比后来的几个朝代都要高,后来的朝代被礼教束缚的程度是很高的,与唐朝的开放程度完全不在一个等级上。

认真说起来,唐朝上流社会的开放程度是很高的,私通的例子不少,但是都没有受到律法的处罚,我们熟知的李治和武则天最开始也算是私通,高阳公主和辩机和尚也是私通,还有太平公主、上官婉儿、韦后、安乐公主等等,还有武则天的母亲杨氏和外孙贺兰敏之等,这都是私通的例子,严格来说都是和奸,理应受到处罚,但无一例外的,他们都毫发无伤,并没有被处罚。

那么强奸案是不是受到处罚了呢?实际上也未必,太平公主很少的时候带着宫女去外祖父杨氏家玩,贺兰敏之就强奸了太平公主的宫女,但因为杨氏的庇护,贺兰敏之并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

当然也有强奸案被处罚的例子,宋朝郑克的《折狱龟鉴·议罪》中记载了唐朝的一个强奸罪案例,唐德宗时期的宰相窦参在做奉先县尉的时候接到一个案子,北衙禁军中的曹芬兄弟俩在喝醉了的情况下后强奸了自己的妹妹。正在他们实施强奸的时候,他们的父亲闻讯赶来阻止,但兄弟俩并没有停下来,这个父亲实在承受不了这种打击,投井自尽。

窦参接到案子后,直接判处兄弟俩死刑,并且是立即执行的那种。实际上我们看这个案件,倘若这兄弟俩强奸的不是他们的妹妹,而是毫不相干的一名女性,那么这个案子多半不会成为一个案子,也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算了。

但是这个案子同时又是乱伦案,而且他们的父亲还因此自杀,这样的案件瞬间就变得不一样了,是必须严惩的一种案件。这保护的并不是女性的权益,而是当时的社会秩序以及礼法。在这样的情况下,又有多少强奸罪会真的被定刑呢?

而且就算是女性被男性强奸了,一旦曝光,受到羞辱的也只能是女性,男性不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女性还要受到谴责和羞辱,很可能后半辈子就完了。


尚宫女史


怎么说唐朝没有强奸案呢,武则天一个老女人把那么多男人弄进宫去,不算强奸吗?还有武则天的女儿太平公主想和那个男人在一起,就喝哪个男人在一起,难道他们都是愿意的吗?唐朝的整体文化虽然是开放包容的,但也是最有个性的时代,怎么会人人都能接受一样的女人?


说文与物


唐朝,是中国古代最强盛的时期,也是最开放的封建社会,有人说唐朝很少有强奸案,这是真的吗?

历史的年轮已转过太多圈,身在现代社会的我们,无从考证其数量多少,但是有一点可以确定,那就是古代的强奸案肯定少于现代,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 从受害女性角度看。

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文化中,男尊女卑思想一直占据着社会主流,即使在相对开放的唐朝,女性社会地位也是低下,社会对女性“贞操”的要求却极高。

在遇到被人强奸这种事后,别说打官司,就算只是曝光出来,也会使家族蒙羞,为此,受害女性几乎都会选择隐忍。

二、 从古代社会的特殊状态看。

首先,古代是男权社会,虽是一夫一妻(正),但社会也是允许男性纳妾的,一男多女的搭配,为强奸案少发,奠定了基础。

再者,古代的“宅女”很多,古代女性遵守“三从四德”,尤其是在出阁前,就算是寻常百姓家的女子,也很少出门抛头露面,试想一下,古代男性走在大街上,一眼望去全部都是大老爷们,也就减少了犯罪的机会。

最后,从强奸的犯罪动机来看,古代的青楼是合法营生,也是权贵们常去的风月场所,如果男人们有生理需求,大可以去青楼解决,而不用冒着犯罪的风险去强奸。

三、从刑罚制度角度看。

自古以来,我国社会就对强奸者的处罚很严厉,在唐朝时期亦是如此。

唐朝对强奸的处罚不是一视同仁的,其中,庶人犯强奸罪的,一般量刑标准是三年徒刑,但若是通奸之类的则要罪加一等,如果强奸未遂的话,则仗一百,流放三千里。

若是强奸五服以内的,则要判绞刑。而唐代官员若犯强奸罪,则处以绞刑。

先来看绞刑,就是将绳子套在罪犯的脖子上,两边各有一个侩子手,然后反方向转动,使绳子越勒越紧,最后将罪犯勒死。

只是想想那种窒息而亡的死法,就让人浑身颤抖;如果未遂的话,要用大板子往屁股上打一百多下,然后拖着重度残疾的身体被流放,真是活受罪。

再看看现在社会,如今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现在,对罪犯更是讲人权,我国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最高刑可以处死刑,要知道就算是死刑也是注射执行,“死”起来要比古人舒服多了。

与现代刑罚比起来,古人犯强奸罪的代价要比现在“疼”上一百倍。

通过以上分析,有书君认为,唐朝的强奸案并不多。

有书君语:对此问题你有什么不同的见解呢?欢迎在下方留言评论,别忘给有书君点个赞哦~关注有书君,私信回复句子,有书君送你一句特别的话


有书共读


唐朝犯了强奸罪会如何?

首先得知道在唐朝犯了强奸罪会如何,按照《唐律》规定,男子犯了强奸一般是流放两千里或者绞刑。若是因为女子在反抗过程中被打伤还会罪加一等,强奸自己亲戚的一般都是绞刑,甚至斩。其实在古代很多朝代,强奸被判的几乎都是重罪,基本上都是死,甚至有些朝代都规定发现有人正在奸污妇女然后上前打死这个奸污者是无罪的。

淫乐风气

唐初的时候,总体社会治安是可以的。但是随着唐朝走向盛世,唐高宗特别是武则天之后,淫泆之风开始兴盛起来,到唐玄宗之时达到了鼎盛,唐玄宗时期的宫女估计有上万的规模。

随着淫乐之风的盛起,唐朝多妾的风气在上层社会泛滥。并且妓女文化亦是非常兴盛,不仅有私妓更是有着不少官妓,很多人都是被迫当妓女,比如出身不好或者直系亲属犯了重罪等等。虽然唐朝的很多妓女都是有才艺傍身属于卖艺类型,但是其贞操亦是无法被保障的,特别是那些官妓,那么那些被迫沦为妓女她们的内心是否自愿呢?若是不自愿,那么这算不算强奸呢?


强奸会少吗?

对于唐朝上层社会的人士来说,他们可以通过纳妾来满足自己的欲望,同时也可以去光顾官妓或者私妓。宫中的宫女增多,贵族的多妾盛行,妓女也多了起来,那么相对的男女比例就会被人为弄得非常失衡。这样就会造成很多单身人士,若是这些单身人士中“闲人”居多,还有当时整个朝代充斥着淫乐的风气,那么强奸案的发生会很少吗?


时间已经过去了这么久,当时的人也没有做这方面的统计,而且还有很多其他因素影响,故我们不清楚唐朝的强奸案的具体情况。但是从侧面来推敲,在安史之乱前强奸案的发生应该不会过高或者过低,因为统治者会管理一下。安史之乱后,随着战乱的频发,强奸案肯定是高发的,只是战争中更加不会记载这些。故说唐朝整体强奸案不多这是不准确的,只能说在某个较短的时段强奸案低发到是有可能。


淡看天上月


我认同这个说法。

唐朝是我国历史上最开放的朝代,主要原因是武则天是个女皇帝,她的男宠在很多,上至有权之臣,下至普通人,都能成为她的男人,这在古代颠覆了女性向行为。


这种风气流传到民间,传统的道德就已被看得很淡,于是民间青楼到处都是,去青楼普遍成为了民间娱乐的一种方式,因此不会有“饿极找不到对象"就强奸的现象。

唐朝性观念的开放满足了人们的需求,所以强奸案就很少。性这种“东西"越是禁越是容易爆发,像火山一样,岩桨积得越多爆发力就越强。像在印度,男人外出都很少看到女人,这使印度男人憋足了劲,一旦看到女人内心就蠢蠢欲动,这是成为印度强奸多的原因。



唐朝虽然很开放,但女性的地位依然很低,只要有强奸的女方往往息事宁人,不敢声张,怕被人知道了毁掉贞洁,从此成为别人茶余饭后谈论的对象。更可怕的是受到人们的歧视、受到家人的冷漠、受到丈夫的抛弃,这是比死还难受的,所以唐朝强奸案少,这也是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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