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好法學,通過法考,一切從法律規範說起

法考培訓機構和老師們可以說從根上對非法本是“不太友好”的,不是說他們不想友好,而是可能他們壓根就低估了零基礎對非法本的影響,老師們動則博士、教授,法學素養是相當的高,高到他們根本都體會不到,一個非法本的考生對於某個知識點的理解角度竟是那般清奇;高到他們對各種法學的基礎概念一帶而過,而我們只能因為老師一句顯而易見而氣的跳腳,我們不得不囿於學習進度,囫圇吞棗的去組織那麼多零散的知識點,所以對於非法本來說想通過法考,真的必須用盡努力和運氣才行。

以我淺薄的認識大概把法考生分為四種(1)努力的法學院尖子生。這些人就是我們常聽說的,一個月過法考,裸考過法考的奇蹟的創造者,其實仔細分析,這些人裸考過法考並不算奇蹟,只能算是他們應有的實力。有方法,有底蘊,有思維,這樣的學生過法考可以說是輕而易舉。(2)法學院的普通生。這些人稍有基礎,但是並不足以讓自己遊刃有餘,他們通過一定努力都是能夠比較輕鬆的通過。他/她們是一個寢室全過或者大部分通過的傳奇的締造者。(3)努力的非法本,各行各業的人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匯聚於此,期待能夠拿到進入法律行業的敲門磚,因為沒有基礎,所以必須付出相當大的努力,才有可能過,這部分人沒有奇蹟也沒有傳奇,他們是勵志故事的創造者。(4)不努力的非法本和法學院的學渣,對未來想的不是很清楚,隨波逐流,倉促備考。既沒有決心,也沒有毅力。這些人是缺考者最大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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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眾生相


我屬於第三類人,我是完全的零基礎,已經十幾年與學習絕緣了,我考完試後深深的感覺,自己雖然把老師們講的知識點,框架梳理清楚了,但是根本談不上基礎好或是有底蘊,學到的這些法學知識就像空中樓閣一樣,沒有根基,任何一個問題只要稍微細究一點,馬上就會露怯,搞得我經常懷疑自己是不是已經學了半年法學。考完試我就開始有一搭沒一搭的學學工作能用到的一些技能。成績出來後,確認自己通過,就不能那樣隨性了,我要按照我自己的思路開始從基礎學起。因為一直都是自己摸著石頭過河,也不太確定我的方法對不對,但是不重要。我就是要從零開始,從最原點的概念開始學習。既然沒有法本學生的底蘊,我就要用努力填補這段差距。接下來的一年我會把法考的教材再學一遍。也希望能夠通過我的分享給更多人,尤其是非法本帶來啟發。

法的定義是法學的原點,法的定義、作用、特徵、本質、價值、要素、淵源、效力等等這些從不同角度詮釋了一個高逼格的詞彙——法的本體,即法是什麼。但是我更願意以法律規範這個更實用的概念作為我展開法學學習的原點,因為我們國家是成文法國家,法律規範就是一條一條的法條。我覺得學習法學理論,用框架圖、流程圖之類的筆記梳理流程還是會好一些。我之前學的時候生硬的去理解和記憶效果還是比較差的。下圖是我對法律規範概念的解讀,其它所有的基礎概念都可以按照這個思路去解讀。比如法律規則、法律關係、法律推理、法律漏洞等等,無外乎從多個角度,全方位的擴散基礎概念,以不同的標準分類細化。所以還是要舉一反三、觸類旁通。


學好法學,通過法考,一切從法律規範說起

法律規範體系


我認為學好法學大概要抓住兩條線,一條線是基礎概念,只有明白每一個基礎概念是什麼意思,才能進一步的在整個學科體系的框架下理解每一個法律條文。再將法律條文作為大前提,與經過轉化案件事實得來的小前提進行連接,最終得出結論;一條線是程序,法律不僅規範社會公眾,也要規範立法者、司法者、執法者。所有人不論以法律的名義做任何事情,都要符合程序法關於流程的一系列規定。否則法律將無法讓人民有一個穩定的預期,不被人民所信服。所謂法治無非就是一方面以實體法為案情定性,另一方面通過程序法保障案情中每一個人的權利和義務。如前所述,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所以我們在分析一個案情時一定不能脫離下圖的法律規範體系。每一項裁判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學好法學,通過法考,一切從法律規範說起

法律規範體系框架下的案件分析


1.社會規範:是指調整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行為規範。以一定的社會關係為內容,目的是維護一定的社會秩序。包括風俗習慣,宗教規範,道德規範,社團章程,法律規範等。社會規範的產生和發展,都源於人們共同生產、生活的需要,也同時是人們共同生產、生活活動的規律性表現。不同種類的社會規範,反映了人們共同生產、生活的不同方面,對調整社會關係所起的作用各不相同。

2.法律規範: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反映統治階級意志,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現的一種社會規範。它是構成法的體系的最基本細胞。它是法學研究和法律實踐的基礎,可以說它是連接理論法學和實踐法學的橋樑。法學家對於法律規範的理性分析和思考,其本質並非僅僅是用以指導實踐,而更重要的要是通過這種研究來加強法律人在法律實踐中的論證,推理能力。

3.法律規則:是規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責任的準則、標準,或是賦予某種事實狀態以法律意義的指示、規定。法律規則是構成法律的主要元素。法律規則的上位概念是法律規範。中國法學對法律規範和法律規則一般不作區分,可以通用,在中國法學中,法律規範通常有兩種用法,一是廣義的法律規範,指稱法律,它包括法律原則,法律概念,法律技術性規定和法律規範四個要素。一是狹義上的法律規範,指稱法律上具有嚴密邏輯結構的行為規則,因此它排除了非規範性法律要素。任何法律規則都是由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後果三個部分構成,只是有的條文全部表述,有的條文部分表述。

4.法律原則:是指集中反映法的一定內容的法律活動的指導原理和準則。法所確認的一定社會生活和國家活動的規律性要求。貫穿於具體法律規則之中。法律原則較之法律規則,更直接地反映出法的內容、法的本質,以及社會生活的趨勢、要求和規律性。法律原則的適用有一定的限制,只能以衡量的方式應用於個案。必須窮盡法律規則,方可適用法律原則;除非為了個案正義,否則不能捨棄法律規則,直接適用法律原則;沒有更強理由不得徑行適用法律原則。

5.法律關係:法律關係,是指法律規範在調整人們的行為過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形式的社會關係。法律關係是統治階級通過國家意志作用於社會關係,藉以保證統治階級利益的重要手段和途徑。按照不同標準,法律關係的種類可以分為:一般法律關係,具體法律關係;調整性法律關係,保護性法律關係;平權法律關係,隸屬法律關係;積極型法律關係,消極型法律關係;簡單法律關係,複雜法律關係;以及各部門法的法律關係等。

6.法律淵源:即法律的來源,是指國家機關、公民和社會組織為尋求行為的根據而獲得具體法律的來源,有時簡稱“法源”。一個法官,面臨一個已經認定事實的案件,應當根據什麼來判定當事人的責任,從何處尋找根據? 他所尋求到的地方即是法律的淵源。法律淵源是一個與法律實施有密切關係的概念。分為正式法源(可以寫入判決,作為法律依據援引)和非正式法源(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具有法律說服力並且可以構成法律推理的大前提的準則)。

7.法律部門:也稱部門法,是根據一定標準和原則所劃定的調整同一類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8.法律體系:也稱部門法體系,是指一個國家全部現行法律規範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有機聯繫的統一整體。

9.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指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與社會主義的根本任務相一致,以憲法為統帥和根本依據,由部門齊全、結構嚴謹、內部協調、體例科學、調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規所構成,是保障我們國家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的各項法律制度的有機的統一整體。這個體系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個層次,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七個法律部門組成。

10.法律效力:狹義的法的效力,即法的約束力,指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生效範圍或適用範圍。即法律對什麼人、什麼事、在什麼地方和什麼時間有約束力。廣義的法的效力還包括非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非規範性法律文件是指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判決書、許可證等等文件,它們是法律適用的結果而不是法律本身)。

11.法律責任:行為人由於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於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後果。分為: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經濟法律責任、違憲法律責任。

12.立法:狹義的立法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運用一定技術,制定、認可和變動法律規範的活動。

13.執法: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貫徹和實施法律的活動。

14.司法:又稱法的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15.守法:是指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全體公民,以法律為自己的行為準則,依照法律行使權力,履行義務。守法是法的實現的最基本的形式。法的遵守包括權利的正確行使、積極義務的履行和禁令的遵守。

16.法律監督:廣義的監督是指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公民對各種法律獲得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狹義的監督僅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進行監督。

17.法律推理:是指法律人在從一定的前提推導出法律決定的過程中所必須遵循的推論規則。如演繹推理、歸納推理、類比推理、反向推理等等。

18法律解釋:,是指對法律和法規條文的含義所作的說明。包括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立法者目的解釋等等

19.法律漏洞:由於立法者的侷限性,他們無法預見到將來可能發生的所有情形並事先事無鉅細的加以規定,或者立法者也會出於某種考慮,故意不做規定。便會造成法律存在一定的漏洞和滯後性。

20.法治:即根據法律治理國家。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化建設,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進,才是真正的社會主義法治的精髓。

21.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 ,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是“法律的法律”。

22.刑法:刑法是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的利益,以國家的名義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並給予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3.民商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4.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係,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5.經濟法: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係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

26.社會法:社會法是旨在保障社會的特殊群體和弱勢群體的權益的法律,又稱為勞動與社會保障法。

27.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程序法是正確實施實體法的保障,審判活動則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綜合運用。作為實體法的對稱,不能簡單地把程序法與訴訟法或者審判法相等同,因為程序法是一個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選舉規則、議事規則等非訴訟程序法,也包括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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