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設置及職權

從狹義上講,一個國家的司法系統主要指的就是法院。法院是一個社會解決糾紛的最後手段,也就是說社會中個體之間產生各種爭議、糾紛後,最終進行評判,解決爭議、糾紛的機構一般都是法院。中國的司法系統就是指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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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級別

我國的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分別是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其設置一般是按我國行政區劃設置的。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設置的是高級法院,在地級市設置的是中級法院,在區縣一級設置的是基層法院。比如,河北省設置有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河北省的地級市石家莊市、保定市等分別設置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石家莊市有裕華區、正定縣等區縣,分別設有裕華區人民法院、正定縣人民法院。

其中在區縣一級設置的基層法院,還可以設立派出法庭,但這種派出法庭不是一級獨立法院,只是基層法院的派出機構。比如北京市的朝陽區人民法院,就有亞運村人民法庭、雙橋人民法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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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審終審制

中國的法院是採用兩審終審制的審判制度。如果一審是在區縣一級的基層法院審理的,二審可以上訴到地級市中級法院;如果一審是在地級市中級法院審理的,二審可以上訴到高級法院;如果一審是在高級法院審理的,二審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

一審法院的判決都有上訴期,不服一審法院判決的,在上訴期內要上訴到上一級法院,這時一審法院的判決是沒有生效的,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才是生效的。在上訴期內沒有上訴的,一審法院的判決就生效了。因此,在訴訟中一定要注意,不服一審判決的,要在上訴期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不提起上訴的話,一審判決就生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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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職權

人民法院的職權主要有兩種,一是審判權,對各種訴訟案件作出判決。二是執行權,對法院生效判決或者行政機關的生效決定進行強制執行。

對於執行權,有的朋友不太理解。常有朋友諮詢法院判決了會怎麼樣,對法院的判決不當回事?實際上,法院判決生效了以後,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就要行使執行權的職權了,具體的法院就可以對判決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也就是被執行人,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比如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狀況,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存款等。如果被執行人有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的狀況,法院還可以判決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等。總之,法院的審判和判決是權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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