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酒店、旅遊、會展、物流等行業合同履行問題的處理指南

編 委 會

策劃

:林叔權律師 廣東融聚律師事務所戰略顧問、律媒社戰略顧問、大灣區“青年律師成長沙龍”發起人導師、國信信揚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編寫:楊海玲律師 廣東融聚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副主任、房產部部長

袁利丹律師 廣東融聚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主任

陳奕楠律師 福建宏沃律師事務所律師

周龍梅律師 國信信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核:鄭彬彬律師 福建嘉禾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助理:朱曉紅、孫鵬輝

目 錄

一、各類合同遇到的共性問題

1、 因此次肺炎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可否主張解除合同?

2、 因疫情這一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應如何主張解除合同?

3、 受疫情影響,但不存在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是否可以主張變更合同內容?依據是什麼?怎麼變更?

4、 因為疫情原因導致合同逾期或者違約,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5、 勞動用工管理及勞動爭議的妥善處理

二、酒店業

1、 受疫情影響,預訂的酒席能否改期或取消?

2、 剛剛租下的房屋準備用於春節酒店或民宿經營,遇到疫情停業,可以要求解除租賃合同,減免租金及退回押金嗎?

3、 防控疫情期間,酒店無法營業,不解除租賃合同,可以請求出租人減免租金嗎?

4、 受疫情影響酒店無法營業產生收入,可以請求物業公司減免物業費嗎?


三、旅遊業

1、 旅遊者與旅行社的合同:旅遊者在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前,與旅行社簽訂了旅遊服務合同,影響到了旅遊服務合同的實際履行,該如何處理(解除、變更)?

2、 組團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了相關費用,但因疫情導致旅遊合同解除,旅行社已收取旅遊者的費用將如何處理?合同變更的,增加或減少的費用如何處理?

3、 旅行社因疫情防控而採取的保護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措施,因此而增加的費用,如何處理。

4、 旅遊所涉及的中轉地、目的地均因疫情影響,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如何處理?增加的食宿費用和返程費用如何承擔?


四、會展業

1、 因為疫情原因,2-3月份會展業處於停頓狀態,會展公司年前接的2-3月份訂單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現在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履行義務,是否構成違約?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

2、 會展公司與工廠簽訂了製作合同,現在工廠已製作好產品卻因疫情無法按時交貨,收貨方可以主張遲延付款嗎?

3、 疫情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而不得不取消會展,已經支付的展館租金或參展費用,能否要求全額退還?

4、主場服務和活動策劃類公司前期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因疫情解除合同,會展因疫情取消,造成的損失如何尋求補償或賠償?

五、物流業

1、 貨運公司因交通封鎖而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及時交付貨物,此情形是否構成違約?如果在延遲交付期間貨物發生了損毀,風險如何承擔?

2、 國外買家因為中國疫情取消訂單或者拒絕收貨,是否合理,該如何維權?

3、 因為疫情,賣方沒有辦法按照約定時間交付貨物,作為買方可以主張遲延付款嗎?如果因為賣方遲延交貨導致買方對其他方違約,買方如何減少損失?

4、 疫情下,加盟店、代理商面對哪些問題和困難?

六、復工復產後,應注意什麼,以最大限度規避風險?


一、各類合同遇到的共性問題

1、因此次肺炎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可否主張解除合同?

《合同法》分別賦予了合同當事人對於所簽訂合同的約定解除權與法定解除權,其中《合同法》九十三條規定了約定解除權,第九十四條則規定了法定解除權的條件,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明確了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雙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020年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已明確表示,對於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此,本次疫情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屬於不可抗力。

即使冠狀病毒肺炎構成“不可抗力”,還必須符合該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才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合同,也即不可抗力的發生直接或者根本影響了合同的履行。這個合同目的必須是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確認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合同可以通過變更的方式來處理,或者合同僅是收到部分的影響,則不必然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法院就不會判決可以解除合同。

至於合同解除後的法律後果,《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有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2、因疫情這一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應如何主張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首先,需在疫情發生且影響合同履行後的合理期限內,通過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發生不可抗力情形,並以不可抗力為由通知解除合同。雙方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通知時間和方式的,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

書面通知建議通過EMS郵寄給對方,並且要求提供回執,以確認對方已收到該通知。如不清楚對方詳細地址,可在現場粘貼通知並拍照留存,或通過電子郵件、登報、微信等方式通知,還可通過公證送達。如採取郵件、微信通知,切記保留原始記錄及載體,以供仲裁或訴訟時質證使用。

其次,解除通知內容主要為解除合同的理由及與合同解除有關的訴求(例如,包括但不限於租賃物移交方式與期限、押金返還、租金免除、裝修損失承擔等)。

如果對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對方依法應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起訴或請求確認通知無效。如合同約定仲裁,則通過提起仲裁請求確認解除通知無效。

最後,建議當事人在不可抗力情形發生後,採取積極措施避免損失的擴大。如因雙方未採取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的,可能需依法對損失擴大部分承擔相應的責任。

3、受疫情影響,但不存在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是否可以主張變更合同內容?依據是什麼?怎麼變更?

疫情對合同履行有重大影響,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可以參照和類推適用“情勢變更”的規則,對合同予以變更。

所謂情勢變更原,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有進行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廣東省高院出臺的《廣東疫情防控民事行政審判通告》中就明確:“因疫情發生以及防控疫情應急措施等原因,導致買賣、租賃、旅遊、住宿、餐飲、運輸等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按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可以根據約定解除或者變更合同;沒有約定的,鼓勵和支持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經濟損失按公平原則合理分擔。”

4、因為疫情原因導致合同逾期或者違約,違約責任如何承擔?雙方造成的損失該如何分擔?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因此,因為疫情這一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逾期或者違約,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至於造成的損失費用如何承擔,應當根據合同履行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由合同雙方合理分擔。

5、勞動用工管理及勞動爭議的應如何妥善處理?

在此不作詳細解答,已推出勞動法專篇介紹:

【融聚講堂】第31期(線上第三期)成功舉辦||《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用工合規管理》

二、酒店業

1、受疫情影響,預訂的酒席能否改期或取消?

首先需要查閱您與預定平臺或者酒店簽訂的合同相關內容,如合同中對於退款有明確約定,首先適用約定。但是由於疫情屬於突發情況,其對於相關行程的影響如何還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如果構成“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可以予以主張,要求取消或者改期。

目前“攜程”等平臺已經推出退改的保障政策,推出“安心取消保障”倡議,建議先核對預訂酒店的平臺是否有相關退改簽政策,若不支持免費退,與酒店協商處理。

2、剛剛租下的房產準備用於春節酒店或民宿經營,遇到疫情停業,可以要求解除租賃合同,退回押金嗎?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才可以解除酒店的租賃合同。合同解除後,在沒有造成出租人其他損失的情況下,可要求全額退還押金,如果造成出租人其他損失的,出租人有權在押金或者租賃保證金中予以扣減再退還。

3、防控疫情期間,酒店無法營業,不解除租賃合同,可以請求出租人減免租金嗎?

可依據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原則,主張部分或全部免除繳納租金的責任。現各地區有出臺相關扶持政策,如《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共渡難關的若干政策意見》等,建議善於利用扶持政策渡難關。

4、受疫情影響酒店無法營業產生收入,可以請求物業公司減免物業費嗎?

因繳納物業費的義務主體是業主,但業主或者房屋使用人通過租賃合同的方式將繳納物業費的義務約定由承租人承擔。如物業公司履行疫情防控措施,履行物業管理義務,則物業公司可全額收取物業費。但承租人可與出租人根據公平原則分攤物業費。

三、旅遊業

1、旅遊者與旅行社的合同:旅遊者在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前,與旅行社簽訂了旅遊服務合同,影響到了旅遊服務合同的實際履行,該如何處理(解除、變更)?

《旅遊法》67條第一款第(一)項,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導致旅遊合同無法履行,旅遊經營者、旅遊者請求解除旅遊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旅遊經營者、旅遊者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組團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了相關費用,但因疫情導致旅遊合同解除,旅行社已收取旅遊者的費用將如何處理?合同變更的,增加或減少的費用如何處理?

《旅遊法》67條第一款第(二)項,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3、旅行社因疫情防控而採取的保護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措施,因此而增加的費用,如何處理?

《旅遊法》67條第一款第(三)項,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4、旅遊所涉及的中轉地、目的地均因疫情影響,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如何處理?增加的食宿費用和返程費用如何承擔?

《旅遊法》67條第一款第(四)項,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四、會展業

1、 因為疫情原因,2-3月份會展業處於停頓狀態,會展公司年前接的2-3月份訂單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現在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履行義務,是否構成違約?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

因本次疫情導致不能履行合同,屬於不可抗力,不構成違約,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這種情況下,合同履行方應該儘快起草書面告知函,告知對方因疫情原因無法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情況,並提供有關疫情的證明(如當地發佈的延遲復工的公告、通知等)。同時,就適當延長合同履行期限或變更合同內容等問題與相對方積極協商。

另外,合同當事人都應積極採取措施以降低損失。

2、 會展公司與工廠簽訂了製作合同,現在工廠已製作好產品卻因疫情無法按時交貨,收貨方可以主張遲延付款嗎?

首先要看合同的具體約定,是先付款後交貨,還是先交貨再付款。

在先付款後交貨的情況下,雖然對方會因為疫情略微遲延交貨,但一般情況下不影響買方先付款的義務。我國《合同法》第68條的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除非買方能夠舉證證明對方存在《合同法》第68條的規定,存在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否則還是要繼續按照約定付款的。

在此情況下,建議買方和對方協商變更合同的履行期限,或者簽署有關變更付款時間和交貨時間的補充協議,或者協商其他解決辦法,比如要求對方提供履約擔保、分期付款等。

如果是在先交貨後付款的情況下,一般合同會約定在交貨後多長時間內付款,此時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條款履行,待對方交貨後再付款。我國《合同法》第67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相應的履行要求。

因此,即使合同約定了具體的付款時間且期限即將屆滿,但是隻要約定的交貨時間在付款時間之前,則買方即可以以先履行一方未交貨,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付款的規定,要求其交貨後再付款。

3、 疫情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而不得不取消會展,已經支付的展館租金或參展費用,能否要求全額退還?

首先,若主辦方就場地租賃、酒店、車輛預訂、招商等展會準備工作尚未開展的且未支出費用的,一般應當向參展單位退還全部參展費用。

其次,若會展活動主辦方已預訂了相關場地、酒店、車輛,購買了會展相關的服務,並支付了部分或全部費用,且該費用無法通過與相關第三方協商予以退回,或協商確定延期履行合同等,則屬於主辦方因疫情所遭受的不可抗力損失,此時要求主辦方全額退費有失公平,該損失應由主辦方與參展單位合理分擔,主辦方有權在參展費用中扣除參展單位合理分擔的部分後,將餘款退還給參展單位。

4、主場服務和活動策劃類公司前期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因疫情解除合同,會展因疫情取消,造成的損失如何尋求補償或賠償?

因疫情解除合同,會展因疫情取消,主場服務和活動策劃類公司前期已投入的成本不能要求合同相對方賠償。

但可以根據公平原則,通過與對方積極溝通,尋求補償方案,可要求主辦方在參展租金或者參展費用中扣除參展單位應合理分擔的部分後,將餘款退還給參展單位。

五、物流業

1、 貨運公司因交通封鎖而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及時交付貨物,此情形是否構成違約?如果在延遲交付期間貨物發生了損毀,風險如何承擔?

首先,需要考慮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的交通封鎖對不能及時交貨的影響程度。隨著各地防疫形勢的發展,交通封鎖現象會更加鮮見。建議承運人提前瞭解交通管制情況,並與託運人、收貨人進行溝通,告知可能延遲交貨的原因,以及大概可能延遲的時間段,與託運人、收貨人協商處理,儘可能減少各方損失。

對於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若合同有約定,雙方應依照合同約定承擔。如果沒有約定,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11條的規定,應當由承運人承擔。但是由於疫情導致運送期間不合理的延長,承運人據此可與託運人本著公平和風險共擔的原則,就風險承擔問題協商處理。

2、 國外買家因為中國疫情取消訂單或者拒絕收貨,是否合理,該如何維權?

假如有國外買家以我國目前的疫情為由,要求取消或者變更貿易合同,那麼,應提供證據證明這次疫情使其所在國實際出臺了禁止性強制規定,或者這次疫情導致貨物本身品質下降,以致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這次疫情導致出現了其他可以解除或變更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定事由,否則境外買方無權以這次疫情為由,要求解除或變更貿易合同。

如遇到對方提出無理要求, 我方應積極溝通,用書面形式提出異議,要求對方繼續履行;立刻核查爭議解決條款,做好訴訟準備。同時準備與己方主張事實和請求有關的證據材料,做好應訴準備。

3、 因為疫情,賣方沒有辦法按照約定時間交付貨物,作為買方可以主張遲延付款嗎?如果因為賣方遲延交貨導致買方對其他方違約,買方如何減少損失?

首先要看合同的具體約定,是先付款後交貨,還是先交貨再付款。在先付款後交貨的情況下,除非買方能夠舉證證明對方存在《合同法》第68條規定的有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情況,或者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否則還是要繼續按照約定付款的。

在先交貨後付款的情況下,合同有約定的,待對方交貨後再付款。即使合同約定了具體的付款時間且期限即將屆滿,但是隻要約定的交貨時間在付款時間之前,則買方即可以以先履行一方未交貨,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付款的規定,要求其交貨後再付款。

若因賣方遲延交貨導致對第三方違約,建議買方及時通知相關第三方此種情況,互諒互讓,可以考慮協商延長履行期限等辦法減少損失。另外,建議考慮向第三方交付的貨物是否有可替代性,是否可以臨時從第三方處購買替代品以便履行交貨義務,避免違約。

若因疫情原因無法獲得替代品或者標的物屬於特定物,則可以根據合同具體情況適用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原則,與第三方協商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以免履行期屆至才開展溝通協商,導致各方發生損失。

4、疫情下,物流業加盟店、代理商面對哪些問題和困難?

在整個物流行業都受到影響的情況下,業務量下降,部分物流加盟商或代理商可能會因為自身實力較弱,無法抗住停工帶來的人工成本和租金成本壓力,導致部分地區癱瘓。實現不了當初加盟盈利的合同目的,可請求解除和變更加盟合同內容。

建議,物流行業需要大量的人工,其實可將部分非必要自有人員做的工作進行外包,如上門攬件、人工分揀等工作都可以通過外包的形式降低壓力,提升應對緊急事件的靈活性。

六、復工復產後,應注意什麼,以最大限度規避風險

1、 注重勞動用工管理及妥善處理勞動爭議;2、 在合同履行方面,建議簽訂補充協議;3、 新籤的合同,完善合同條款內容,注意風險控制;4、 雙方協商不成,建議及時啟動索賠程序。

疫情下,酒店、旅遊、會展、物流等行業合同履行問題的處理指南

林叔權律師

國信信揚律師事務所 • 合夥人

大灣區青年律師成長沙龍 • 發起人兼導師

廣東融聚律師事務所 • 戰略顧問

律媒社 • 戰略顧問

廣東融聚律師事務所“職務犯罪研究與辨護中心” • 專家顧問

疫情下,酒店、旅遊、會展、物流等行業合同履行問題的處理指南

楊海玲律師

廣東融聚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副主任

廣東融聚律師事務所房產部部長

廣東融聚律師事務所業委會專業委員會主任

廣東融聚律師事務所業委會法律顧問服務部部長

廣東融聚律師事務所2019年度優秀律師

廣東融聚律師事務所2019年度優秀專委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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