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证办好后,想通过上诉推翻有可能吗?

用户8979637304828


非常高兴能够回答你这个问题的!

其实产权证办理出来后,如果整个流程都有在三方见证的情况履行合同的,这种情况上诉必定是败诉的;如果是在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在产权出来后,至今还未履行合同条约,这种情况是可以进行申诉的,在这样的情况下申诉胜诉的概率是比较大的,毕竟是有三方进行见证的,这时候的丙方从见证方可以转为证人方的,非常重要的角色的!






老谢看人说事


这个问题很宽泛,而且用“上诉”意味着已经经过法院一审,要通过二审程序去推翻,就会受到若干限制。理论上是可以实现的,但真要在实践中达到推翻的目标,很难!

小菜认为,房屋产权证办好后,想要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推翻产权登记行为,从法理上看,是没有障碍的。但司法实践中,是否满足推翻不动产登记的事实和充要证据,就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无法一概而论。

第一、基于行政行为错误而导致的“推翻”

结合《物权法》规定,房产证已经办好,想推翻不动产登记行为,也就是在自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如何获得权利救济?法院诉讼是其中一种方式。

01、更正登记

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可以提出更正登记申请。

如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也可以主动更正登记内容。

随着不动产登记簿得到更正,房产证也会随之发生改变,因为房产证是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发的。这就好比户口登记和身份证,派出所的户口登记内容变了,发的身份证也要跟着变,而身份证最终的依据是户口登记,身份证下来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户口登记也是可以更正的。

确认不动产登记内容的最终依据是不动产登记簿,而房产证只是“证权证明”,而不是“确权依据”。

白话就是说,房产证只是证明你对房子有权利,但不是最终确认你有权利的依据,最终的依据还是登记部门保管的登记簿。

既然可以直接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那其实没有必要大费周折地去法院诉讼,把证据材料交给登记部门,也能实现“推翻”房产证的目的。

02、登记错误

当事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并造成了他人权利被侵害,侵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登记机构在登记时,违背了既定登记流程,存在明显登记错误,登记机构是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也就是说,登记机构有过错,登记机构先赔钱,赔完再找实际侵权人追偿。

登记机构在登记流程上也没有程序违法行为,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还是难以避免登记错误行为发生,出现了错误登记,受害人应当向实际侵权人索赔。

综上分析,“钻头觅缝”想办法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最后成功“闯关”,取得房产证。受害人可以提供证据材料,向登记部门申请更正登记。

通过更正登记程序,可以实现“推翻”房产证登记的目的,还可确认是谁的责任,并可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

第二、基于当事人行为而导致的“推翻”

常见的行为有两种:

01、弄虚作假“闯关”

实践中,当事人弄虚作假,去登记部门闯关,也成功了,拿到了房产证。那后面的事情怎么处理?受害人如何维权?

遭遇这种情况,受害人可以提供证据,要求登记机构更正登记;接到申请后,登记机构审查证据材料情况,并核实登记程序和信息,做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

如果登记程序没问题,证据材料不足以更正登记内容,这时受害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维权:

(1)行政诉讼

起诉登记机构,请求予以更正登记。

但这个前提是登记机构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基于行政违法行为造成了登记错误,给受害人带来了损失,且登记机构在接到受害人申请后,拒绝更正。

当然,也可以不走申请更正登记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民事赔偿诉讼

可以起诉登记机构,可以起诉实际侵权人。

①选择起诉对象

登记机构错误登记,房子登记到第三人名下后,第三人已经通过市场渠道卖了房子,房子无法追回;即便房子还在,第三人又是善意取得,房子也无法追回,受害人可以在登记机构和实际侵权人之间选择起诉对象。

侵权人弄虚作假,第三人不知情,且通过合理价格交易,产权登记完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

这时受害人无法追回房子,登记机构又没有过错的话,受害人只能起诉实际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02、合谋“闯关”

侵权人和第三人合谋,弄虚作假闯关,并且成功拿到房产证,受害人如何“推翻”?

这种情况也是有的,根据登记部门是否存在过错,区分两种情况:

(1)登记机构有过错

判断登记部门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主要是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和登记审查原则是否符合工作规定。

比如,登记程序要求先查档案,再办网签过户,结果没有查档就直接办了网签过户,那就是程序上的重大疏漏,就存在过错。

再比如,卖房过户需要提供身份证,结果没有查验身份证件就过户了,这就是实体上审查尺度的放宽,造成登记错误,一般都要承担责任。

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选择诉讼对象。

(2)登记机构无过错

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程序合法,审查尺度符合工作规定,就算当事人弄虚作假闯关成功,一般认为登记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也是没有过错的,无需承担责任。

不能放大登记机构的责任范围,不能放纵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不然权责不分,会鼓励违法行为,造成登记混乱,影响登记效率。

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一般就起诉实际侵权人。

第三、大家如何保护好自己?

小菜从三个方面提供建议:

01、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是管理机构,不容易,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心理压力也大。本来是服务大众,结果整得自己压力很大,整天提心吊胆的,确实很难,遇到“钻头觅缝”的家伙,还是难对付的。

因此,登记机构应该严格遵守登记程序和工作规定,做到这两点,即可免责,不能疏忽大意。我们作为普通市民,也要保护好登记机构,只有机构运营顺畅,才能更好地服务大众。

02、权利人

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和权利凭证,看好自己的房子,不要疏忽大意。

因为自己疏忽大意,很可能房子就会出问题,出现问题主动与登记机构沟通,看看问题出在哪里,合法维权。

03、买受人

注意三点:

①合理价格购买,不要贪图便宜,便宜的东西往往就是风险,要慎重。

②及时办过户。不要拖,交易了就及时过户,不能及时过户的,可能就存在风险;出现问题的时候,地位往往也比较被动。

③购买时善意。合谋闯关,配合闯关,对对方闯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往往都会被认定为恶意,最后也会吃亏,心怀善念,诚信交易永远不会错。

房产证办好后,想通过诉讼推翻,有这权利,但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自己在事实上占理,证据确实充分,经与登记机构沟通,无法更正登记,那采用诉讼方式维权是可以的,也是有实现推翻概率的。

这个概率有多大?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无法一概而论。


房坛法菜


房屋产权证办好后,有推翻可能吗?

答案是肯定的,只不过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买卖双方中任意一方存在故意或主观隐瞒房屋存在问题、通过欺骗手段取得房屋变更手续。

二、房屋产权证配套其他手续不合法,造成买够人利益不能得到保证,如存在大额欠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卖房人不积极配合缴纳,影响买购人正常使用的。

三、房屋买卖合同过程程序不合法,例如存在暴力、诱导、强迫一方完成买卖手续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原梁仔


房产交易过程中有任何异议,可以随时终止。

1.通过中介方,说明原因,有中介来协调解决。

2.未按照合同履行,看主要原因是是买卖哪一方,保留证据,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选择上诉终止合同,并通过判决书到房产局办理恢复原归属权。

3.如果存在重大风险,可直接提交申请到房产局,撤回过户流程,需要提供有效证据!



房子那点事No1


确权之诉



合肥陈虹成律师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通过上级法院的审理以期待改变一审判决结果的一种诉讼行为。我不知道当事人的房屋产权是如何取得的,如果是通过非诉讼取得的,就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如果是通过法院判决确认而取得,那么当事人已经取得了产权证,说明该案的判决业已生效,同样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对方当事人想推翻原审判决,只有通过再审申请(审判监督程序)加以解决。如果判决未过上诉期限,那么相关当事人凭尚未生效的判决书是办不出产权证的。此时对方当事人想通过上诉来推翻原审判决,一切皆有可能!


无欲大师389


法院和房产登记部门都是代表国家的,法院可以裁判行政执法,但不能纠正。通俗地说,法院只能指出行政机关的错误,不能撤销行政决定。行政权和司法权是分开的。


嘉树


你好,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证书存在错误或房屋所有权另有其人,可以尝试通过诉讼对房屋所有权进行重新确认。


淄博律师杨凯


这个是可以的。属于房屋所有权纠纷,可以诉讼至法院要求裁决。并可依据判决结果,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上海莫律师


如果你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你是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确认房屋所有权。如果你胜诉了,持生效判决申请法院执行,变更房屋产权证上所有权人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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