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輝:法秩序統一原理下的刑事辯護思路


作者:李耀輝 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大陳興良教授在《刑民交叉案件的刑法適用》一文中指出:“在法秩序統一原理的指引下,處理刑民關係的時候,要看某一行為在民事上是否合法。如果民事上是合法的,則可以排除犯罪的存在。”同理,在處理刑行關係的時候,如果在行政法上是合法的,則可以排除犯罪的存在。作為刑事違法性判斷的基本前提的法秩序統一原理可以作為律師的辯護武器。

原理釋義

法秩序統一原理,是指各個部門法在合法化事由上具有統一的根據,詳言之,由憲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個法領域構成的法秩序之間互不矛盾,在這些個別的法領域之間不應作出相互矛盾、衝突的解釋,否則,就會造成法秩序內部的邏輯混亂。


辯護實例之挪用資金罪

張某等四人利用其公司股東兼管理人員的身份,經過公司全體股東同意,用該公司土地他項權證在某農村信用社各貸款380萬,貸款逾期未還,公司為收回該土地他項權證,償還該貸款。檢察院起訴指控張某等人涉嫌挪用資金罪。

辯護思路

張某的行為是公司為張某進行抵押擔保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既符民事律規定,又履行了合法的擔保手續;既符合公司法律規定,又經過公司全體股東同意,因此,張某行為屬於民事法律調整的範疇,而非刑事犯罪行為。

根據法秩序統一原理,在某一法領域中被認為是合法的行為,在其他的法領域就不能認定為違法而加以禁止,或者不可能出現與之相反的事。

據此這個案件的辯護思路,首先從張某等人用公司的土地證辦理抵押貸款的行為性質出發,這是一種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行為,其次追問張某等人有沒有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再次追問以個人名義,用公司土地證向信用社申請貸款,符不符合商業銀行法及其信用社貸款規定,如果這一切都依法辦事,既然符合民事法律,公司法規定,就不會觸犯刑法。

其他部門法中的合法行為,在刑法中當然要阻卻違法。這是法秩序統一性的題中應有之義。所以到此已經阻卻了犯罪存在,如果接著論證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還可以從挪用資金罪的犯罪對象,(例如本案中的公司的土地證是否屬於“本單位的資金”,法院最終是以土地證不符合犯罪對象宣告不成立挪用資金罪的),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表現進行論證無罪理由。

1.本案的行為性質,是挪用資金行為還是公司對外擔保行為

根據《公司法》第148條的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1)挪用公司資金……(2)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由此得知,挪用資金行為與公司擔保行為在法律上屬於兩種截然不同的行為,張某的行為屬於經公司股東決議後以公司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行為,而非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司資金的行為,所以檢察院的指控混淆了兩者行為的性質。

2.張某的行為沒有違反公司法

根據《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擔保分為一般擔保和特殊擔保,由此得知,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和為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要求、程序是不一樣的,為他人提供擔保僅需公司董事會決議後,且不需要公司股東迴避就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公司的章程對執行董事職權規定,執行董事可以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方案,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屬於公司經營和投資事項,執行董事有權決定。

本案中,張某既不是公司的股東,也不是公司實際控制人,其本人向公司提出抵押申請後,並經公司董事會研究決定同意後,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認可,作出為張某提供擔保。因此,張某在經過公司董事會決議下為其提供的擔保於法有據,且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3.張某行為符合《合同法》《商業銀行法》,且履行了合法手續

張某向信用社申請用土地抵押貸款必須按照信用社的規定提供一系列貸款材料,且經信用社層層審批後才可以發放貸款。公司為張某夫提供擔保的行為是經過公司全體股東同意後作出的,並辦理了相關手續,包括公司決議、股東身份證明及簽字樣本、授權書、抵押申請書、董事會同意抵押意見書,等等。這不僅體現了股東意志,也體現了公司意志,在沒有其他利害關係股東存在的情形下,也就不存在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而且公司的公司章程也不禁止該行為,全體股東同意後公司對外擔保能力就具備了。因此公司為張某夫進行擔保貸款履行了合法手續,且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李耀輝:法秩序統一原理下的刑事辯護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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