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唯一住房可以強制執行,下列情形不屬於唯一住房,能執行

大家好,我是杭州鄒祺明律師,之前節目說到被執行人唯一住房可以強制執行。唯一住房如何理解:我查閱相關的法律法規,發現江蘇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唯一住房”相關問題的解答和浙江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執行“一處住房”相關問題的解答中對執行一處住房做了相關的規定。

江蘇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唯一住房”相關問題的解答是這麼規定的:“唯一住房”是指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唯一可居住房屋。所涉 “唯一住房”的執行僅適用於權屬明確的城鎮房屋,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小產權房及其他無證房產等涉及國家土地制度和政策,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解答。江蘇高級人民法院的這個解答對被執行人名下“唯一住房”什麼情形下可以執行做了明確規定:

債務人唯一住房可以強制執行,下列情形不屬於唯一住房,能執行

(一)對被執行人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一審訴訟或仲裁立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被執行人在其戶籍所在地或擬執行的“唯一住房”所在地農村享有宅基地並自建住房或被執行人享有小產權房等權屬上有瑕疵而無法自由流轉的住房的;(四)被執行人將其“唯一住房”用於出租、出借或雖未出租、出借,但超過一年無人居住的;(五)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系執行依據確定的被執行人應當交付的房屋的;(六)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縣級市、縣、區範圍)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房屋租金的;

債務人唯一住房可以強制執行,下列情形不屬於唯一住房,能執行

浙江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執行“一處住房”相關問題的解答中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被執行人僅有“一處住房”,應當予以執行。一般情況下,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不宜對其唯一居住房屋採取處分性執行措施。“一處住房”的執行僅限於城鎮房屋,農村房屋涉及農村集體土地,小產權房涉及國家政策,應按相關規定執行,不屬本解答範疇。下面幾種情況中一處住房可以強制執行:

1、一審訴訟、仲裁案件立案受理後,被執行人因轉讓其他住房而形成一處住房的;

2、被執行人在城鎮雖只有一處住房,但在當地(縣級的市、縣、區)農村有宅基地並自建住房的;3、被執行人的一處住房用於出租、出借的;

債務人唯一住房可以強制執行,下列情形不屬於唯一住房,能執行

4、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連續一年以上未居住的;

5、—處住房系執行案件債務所指向的標的物的;上面提到的幾種情形,不屬於唯一住房,所以就不存在一處住房能否執行的問題。

上面情況中其實是從反面規定不屬於被執行人唯一住房的情形,當然可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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