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辯護的“時間節點”

我撰寫過《律師“無罪辯護”的四種情形》,也寫過《“無罪辯護”的四大忌諱》,被一些微信大號甚至報紙轉發。我堅持認為,律師拿到案件第一反應必須是無罪辯護,除非現有證據足以推翻律師無罪判斷或者妥協更有利於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律師無罪辯護需要選擇時間節點,這才能發揮效用。

無罪辯護的“時間節點”

1、建議撤案

律師無罪辯護第一個時間節點就是公安機關還沒有呈送檢察院批捕時,此時律師介入後可以最大程度開展無罪辯護。喜歡軍事的都清楚“趁其立足未穩”是最好的“突破”階段,此時律師完成會見發現有無罪辯護空間後,就應該立即約見偵查人員提出“本案不構成犯罪”的法律意見,申請偵察機關撤案。

我曾辦理了湖南周某販賣毒品案件,有吸毒人員指認周某向其販賣毒品,周某堅決否認是販賣,只承認給對方免費吸食。吸毒人員說是現金支付毒資,毒品也被吸食消耗,這就導致周某否定販賣後本案無法定案。我建議公安機關撤案,後來與公安機關妥協的結果是辦理取保候審。律師的判斷與當事人坦誠相告相結合,也就在第一個時間節點發揮作用。

2、建議不批捕

律師申請撤案的法律意見一般很難被偵察機關接受,畢竟“瓜田李下”需要各避嫌疑。偵察機關通常都會把案件呈送檢察機關批准逮捕,不僅可以避免被檢察機關猜忌,也能“放人”的責任推給檢察機關,避免受害人糾纏偵察機關。會見了當事人後,律師不僅需要去偵察機關提交法律意見,而且需要隨時跟進案件何時呈送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我經常讓助理“騷擾”辦案人員,畢竟批准逮捕階段的辯護是律師無罪辯護的核心環節。我的無罪釋放案件,基本都是在批准逮捕階段完成“庭前攔截”。

我曾辦理了山東宋某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案件,我第一次會見就發現本案存在無罪辯護空間。我先問了他四個問題,你知道這些貨物可以生產出毒品嗎?你知道這些貨物會運到國外嗎?你收取了超額利潤嗎?你採取了躲避檢查的方式來運送貨物嗎?我隨即向當事人提供了法律諮詢,告訴他哪種情況下構成本罪,哪種情況下不構成犯罪。最後我做出分析,說如果你所言屬實,則應該不構成犯罪。後來我堅持無罪辯護,向偵察機關與檢察機關提出了宋某不構成犯罪的法律意見書。最後檢察機關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做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偵察機關沒有象我辦理的另一個尋釁滋事案件那樣直接撤案釋放而是改為取保候審,但我相信這個案件即使送到檢察院也會大概率“不起訴”。

無罪辯護的“時間節點”

3、建議不起訴

許多案件的家屬都是“相信找熟人”而不是“相信找律師”,這就導致大部分的案件都是錯過了“黃金三十七天”後才找律師辯護,此時律師就只能從“趁其立足未穩”的“偷襲”轉向“強攻”。我曾舉例說100個被辦案機關釋放的當事人,有90個是批准逮捕前釋放的,有9個是移送起訴前釋放的,只有1個是法院釋放的。一些人總是相信“找領導幫忙”可以無罪釋放,不僅浪費了律師無罪辯護的最佳時間,而且讓“領導”也很為難,沒有律師的無罪辯護意見,難道要“領導”幫你找理由“得罪人”?焉不知辯護律師有理有據的無罪法律意見書,才是避免“得罪人”最好的“背鍋俠”?案件一旦批准逮捕,律師就只能打一場“持久戰”,需要充分閱卷提出針對性法律意見,還要考慮自己的法律意見不能成為辦案機關強化證據的指引。

我曾辦理了湖北曾某的強姦案,批准逮捕之後找到我。我立即去會見,並向曾某解釋說“強姦罪”構成需要兩個構成要件,第一是“強”即違背女方意願,第二是“奸”即發生了不正當性關係。第二點沒辦法質疑,那就把主要火力集中在第一點。我提出男女深夜去開房,難道是純聊天?沒有搏鬥的痕跡,沒有打鬥的聲音,沒有呼救,如何說明違背了女方意願?女方沒有飲酒沒有吃藥,如何不能反抗?女方身材高大,男方身材不佔絕對優勢,女方穿著牛仔褲,沒有女方幫忙根本趴不下來。結果這個案件做出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起訴決定,我還被檢察官取笑,“餘律師說了穿牛仔褲不算強姦”。

4、建議撤回起訴

有些案件直到進入審判階段,家屬才找到我們,甚至是“臨戰換將”讓我們主刀,這就不得不進入最艱苦的“陣地攻堅戰”階段。許多律師對於案件進入法院審判階段後就“坐等開庭”其實不妥,對於那些存在無罪辯護空間的案件,此時律師應當向檢察院提出建議撤回起訴的法律意見書,還要把這份意見書修改後提交給法院。律師要避免法官“先入為主”聽信檢察機關意見的最好方式時及時向法官提交法律意見書,讓他們清楚案件的原委。

我曾辦理了謝某組織賣淫案,法院階段閱卷後我立即向法院提交謝某不構成犯罪的法律意見書,要求法院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我還向檢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見書,認為本案不構成犯罪,因為一方面缺乏證明現場發生了賣淫行為的直接證據例如沒有提取到男女雙方的分泌物,另一方面證人證言系行政執法程序收集不能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直接使用。在約談主審法官時,主審法官說她認真核對了我在審查起訴階段提交給檢察院的法律意見書和審判階段提交給他們的法律意見書存在不同,審查起訴階段我只字未提收集證據程序不合法與沒有收集發生賣淫行為的直接證據。我以為法官會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結果卻是通知我正常開庭,然後建議檢察院補充偵查。當然,這個案件雖然沒有爭取到檢察院撤回起訴,但後來法院改變罪名以容留賣淫做出一年多的判決,也算小有成就。法官明確告訴我,這個案件當事人不是無辜只是偵察機關收集證據有誤。如果按照嚴格的證據原則可以做出無罪判決,但目前中國的司法實踐都很難這樣做。既然家屬便是滿意,律師也就必須表示滿意。

無罪辯護的“時間節點”

5、庭審無罪辯護

庭審無罪辯護屬於“巷戰”,這比此前的“陣地攻堅戰”外圍攻防更艱難。我對於四種案件都會堅持庭審無罪辯護,即事實無罪的案件(例如有不在場的證據)、證據無罪的案件(關鍵證據缺失)、缺乏明確法律依據的案件、只要認罪就是重罪的案件(例如鉅額毒品犯罪與鉅額詐騙犯罪)。律師在庭審中需要把無罪辯護進行到底,任何妥協都應該等到法庭辯論階段結束後。我代理了湖南洪某運輸2.9公斤毒品案件二審,就是堅持無罪辯護,後來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改判無罪。

我還代理了湖北袁某敲詐勒索3700餘萬元案件,“前任”律師曾建議認罪退贓爭取緩刑,我說敲詐勒索超過50萬元就是10年有期徒刑起步,顯然本案只要認罪就是10年以上,只能無罪辯護。我堅持無罪辯護認為雙方存在著合法的借貸關係為基礎,顯然不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而且許多輕微的騷擾行為對於有著30多年社會經驗的國有企業經理,不足以讓他感到恐懼最多讓他趕到厭惡。國有企業大額出賬需要上黨組會議甚至報給主管部門審批,不屬於適格的敲詐對象。派出所提供了“情況說明”表明雙方在派出所洽談,派出所也不是敲詐勒索適合的點,受害人不滿意隨時可以報警。最後該案法院認為錢詐勒索罪不成立,但以尋釁滋事罪做出了14個月處罰。

6、庭後約談妥協

律師如果把無罪辯護當成“方向”,那麼就無須庭後約談主審法官。如果律師認為本案需要妥協只是把無罪辯護當成“方法”,此時就應當約談主審法官。我一般會在提交辯護詞或者補充辯護詞時約談主審法官,表示有些意見沒有寫入辯護詞。在表述了辯護詞的主要觀點後,我就要跟主審法官“討價還價”了。記得第一次與主審法官“討價還價”是辦理湖南人馬某破壞軍事通信案,我要求法院做出無罪判決,畢竟缺乏關鍵證據特別是沒有物價鑑定。法官表示涉及軍隊的案件沒辦法做無罪判決,我立即表示能否判處緩刑。法官直言不諱說判處緩刑意義不大,還有考察期,而且合議庭不能自己決定,並問我如果是判實刑多久可以接受。當事人已經羈押了半年,我說那就判7個月吧。於是這個案件就“關多久判多久”,過了上訴期當事人就刑滿釋放了。律師需要妥協的就需要在庭審結束後不久,切忌等到木已成舟。此外,律師須知“能戰方能言和”,不在法庭上全面否定公訴人的意見,你就沒有籌碼與主審法官妥協。

許多熟悉我的法官都知道,別看餘律師在法庭上義正辭嚴要求無罪判決,你要是判緩刑或者判決了很快就放人,他立馬就妥協了。惠州某法院就有法官對我說,餘律師你的無罪辯護很成功啊。我說沒有吧,你們也沒怎麼判無罪。這位法官說餘律師,說句實話,你的案件在我們法院有判重的嗎?我立即表示感謝,畢竟律師的意見能夠被法官認可,即使是無罪辯護沒有判無罪而是判的夠輕,這已經是對律師的高度尊重。那次在看守所遇到一位刑庭庭長就說許久沒有開餘律師的庭了,就想聽聽那些證據確鑿的案件餘律師是如何辯護的。律師能夠被法官尊重,只能是因為他的專業與敬業,還要懂得必要的妥協。

無罪辯護的“時間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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