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的“时间节点”

我撰写过《律师“无罪辩护”的四种情形》,也写过《“无罪辩护”的四大忌讳》,被一些微信大号甚至报纸转发。我坚持认为,律师拿到案件第一反应必须是无罪辩护,除非现有证据足以推翻律师无罪判断或者妥协更有利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律师无罪辩护需要选择时间节点,这才能发挥效用。

无罪辩护的“时间节点”

1、建议撤案

律师无罪辩护第一个时间节点就是公安机关还没有呈送检察院批捕时,此时律师介入后可以最大程度开展无罪辩护。喜欢军事的都清楚“趁其立足未稳”是最好的“突破”阶段,此时律师完成会见发现有无罪辩护空间后,就应该立即约见侦查人员提出“本案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申请侦察机关撤案。

我曾办理了湖南周某贩卖毒品案件,有吸毒人员指认周某向其贩卖毒品,周某坚决否认是贩卖,只承认给对方免费吸食。吸毒人员说是现金支付毒资,毒品也被吸食消耗,这就导致周某否定贩卖后本案无法定案。我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后来与公安机关妥协的结果是办理取保候审。律师的判断与当事人坦诚相告相结合,也就在第一个时间节点发挥作用。

2、建议不批捕

律师申请撤案的法律意见一般很难被侦察机关接受,毕竟“瓜田李下”需要各避嫌疑。侦察机关通常都会把案件呈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不仅可以避免被检察机关猜忌,也能“放人”的责任推给检察机关,避免受害人纠缠侦察机关。会见了当事人后,律师不仅需要去侦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而且需要随时跟进案件何时呈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我经常让助理“骚扰”办案人员,毕竟批准逮捕阶段的辩护是律师无罪辩护的核心环节。我的无罪释放案件,基本都是在批准逮捕阶段完成“庭前拦截”。

我曾办理了山东宋某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案件,我第一次会见就发现本案存在无罪辩护空间。我先问了他四个问题,你知道这些货物可以生产出毒品吗?你知道这些货物会运到国外吗?你收取了超额利润吗?你采取了躲避检查的方式来运送货物吗?我随即向当事人提供了法律咨询,告诉他哪种情况下构成本罪,哪种情况下不构成犯罪。最后我做出分析,说如果你所言属实,则应该不构成犯罪。后来我坚持无罪辩护,向侦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提出了宋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最后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侦察机关没有象我办理的另一个寻衅滋事案件那样直接撤案释放而是改为取保候审,但我相信这个案件即使送到检察院也会大概率“不起诉”。

无罪辩护的“时间节点”

3、建议不起诉

许多案件的家属都是“相信找熟人”而不是“相信找律师”,这就导致大部分的案件都是错过了“黄金三十七天”后才找律师辩护,此时律师就只能从“趁其立足未稳”的“偷袭”转向“强攻”。我曾举例说100个被办案机关释放的当事人,有90个是批准逮捕前释放的,有9个是移送起诉前释放的,只有1个是法院释放的。一些人总是相信“找领导帮忙”可以无罪释放,不仅浪费了律师无罪辩护的最佳时间,而且让“领导”也很为难,没有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难道要“领导”帮你找理由“得罪人”?焉不知辩护律师有理有据的无罪法律意见书,才是避免“得罪人”最好的“背锅侠”?案件一旦批准逮捕,律师就只能打一场“持久战”,需要充分阅卷提出针对性法律意见,还要考虑自己的法律意见不能成为办案机关强化证据的指引。

我曾办理了湖北曾某的强奸案,批准逮捕之后找到我。我立即去会见,并向曾某解释说“强奸罪”构成需要两个构成要件,第一是“强”即违背女方意愿,第二是“奸”即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第二点没办法质疑,那就把主要火力集中在第一点。我提出男女深夜去开房,难道是纯聊天?没有搏斗的痕迹,没有打斗的声音,没有呼救,如何说明违背了女方意愿?女方没有饮酒没有吃药,如何不能反抗?女方身材高大,男方身材不占绝对优势,女方穿着牛仔裤,没有女方帮忙根本趴不下来。结果这个案件做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我还被检察官取笑,“余律师说了穿牛仔裤不算强奸”。

4、建议撤回起诉

有些案件直到进入审判阶段,家属才找到我们,甚至是“临战换将”让我们主刀,这就不得不进入最艰苦的“阵地攻坚战”阶段。许多律师对于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后就“坐等开庭”其实不妥,对于那些存在无罪辩护空间的案件,此时律师应当向检察院提出建议撤回起诉的法律意见书,还要把这份意见书修改后提交给法院。律师要避免法官“先入为主”听信检察机关意见的最好方式时及时向法官提交法律意见书,让他们清楚案件的原委。

我曾办理了谢某组织卖淫案,法院阶段阅卷后我立即向法院提交谢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要求法院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我还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因为一方面缺乏证明现场发生了卖淫行为的直接证据例如没有提取到男女双方的分泌物,另一方面证人证言系行政执法程序收集不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直接使用。在约谈主审法官时,主审法官说她认真核对了我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给检察院的法律意见书和审判阶段提交给他们的法律意见书存在不同,审查起诉阶段我只字未提收集证据程序不合法与没有收集发生卖淫行为的直接证据。我以为法官会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结果却是通知我正常开庭,然后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当然,这个案件虽然没有争取到检察院撤回起诉,但后来法院改变罪名以容留卖淫做出一年多的判决,也算小有成就。法官明确告诉我,这个案件当事人不是无辜只是侦察机关收集证据有误。如果按照严格的证据原则可以做出无罪判决,但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都很难这样做。既然家属便是满意,律师也就必须表示满意。

无罪辩护的“时间节点”

5、庭审无罪辩护

庭审无罪辩护属于“巷战”,这比此前的“阵地攻坚战”外围攻防更艰难。我对于四种案件都会坚持庭审无罪辩护,即事实无罪的案件(例如有不在场的证据)、证据无罪的案件(关键证据缺失)、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案件、只要认罪就是重罪的案件(例如巨额毒品犯罪与巨额诈骗犯罪)。律师在庭审中需要把无罪辩护进行到底,任何妥协都应该等到法庭辩论阶段结束后。我代理了湖南洪某运输2.9公斤毒品案件二审,就是坚持无罪辩护,后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无罪。

我还代理了湖北袁某敲诈勒索3700余万元案件,“前任”律师曾建议认罪退赃争取缓刑,我说敲诈勒索超过50万元就是10年有期徒刑起步,显然本案只要认罪就是10年以上,只能无罪辩护。我坚持无罪辩护认为双方存在着合法的借贷关系为基础,显然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许多轻微的骚扰行为对于有着30多年社会经验的国有企业经理,不足以让他感到恐惧最多让他赶到厌恶。国有企业大额出账需要上党组会议甚至报给主管部门审批,不属于适格的敲诈对象。派出所提供了“情况说明”表明双方在派出所洽谈,派出所也不是敲诈勒索适合的点,受害人不满意随时可以报警。最后该案法院认为钱诈勒索罪不成立,但以寻衅滋事罪做出了14个月处罚。

6、庭后约谈妥协

律师如果把无罪辩护当成“方向”,那么就无须庭后约谈主审法官。如果律师认为本案需要妥协只是把无罪辩护当成“方法”,此时就应当约谈主审法官。我一般会在提交辩护词或者补充辩护词时约谈主审法官,表示有些意见没有写入辩护词。在表述了辩护词的主要观点后,我就要跟主审法官“讨价还价”了。记得第一次与主审法官“讨价还价”是办理湖南人马某破坏军事通信案,我要求法院做出无罪判决,毕竟缺乏关键证据特别是没有物价鉴定。法官表示涉及军队的案件没办法做无罪判决,我立即表示能否判处缓刑。法官直言不讳说判处缓刑意义不大,还有考察期,而且合议庭不能自己决定,并问我如果是判实刑多久可以接受。当事人已经羁押了半年,我说那就判7个月吧。于是这个案件就“关多久判多久”,过了上诉期当事人就刑满释放了。律师需要妥协的就需要在庭审结束后不久,切忌等到木已成舟。此外,律师须知“能战方能言和”,不在法庭上全面否定公诉人的意见,你就没有筹码与主审法官妥协。

许多熟悉我的法官都知道,别看余律师在法庭上义正辞严要求无罪判决,你要是判缓刑或者判决了很快就放人,他立马就妥协了。惠州某法院就有法官对我说,余律师你的无罪辩护很成功啊。我说没有吧,你们也没怎么判无罪。这位法官说余律师,说句实话,你的案件在我们法院有判重的吗?我立即表示感谢,毕竟律师的意见能够被法官认可,即使是无罪辩护没有判无罪而是判的够轻,这已经是对律师的高度尊重。那次在看守所遇到一位刑庭庭长就说许久没有开余律师的庭了,就想听听那些证据确凿的案件余律师是如何辩护的。律师能够被法官尊重,只能是因为他的专业与敬业,还要懂得必要的妥协。

无罪辩护的“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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