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僅2年,一小區業委會再次解散,主任、副主任因受賄被判刑!

業委會資訊

成立僅2年,一小區業委會再次解散,主任、副主任因受賄被判刑!

2020年1月21日,南京天潤城五、六、七街區業委會發布了一則解散業委會的公告, 讓許多業主大吃一驚。

成立僅2年,一小區業委會再次解散,主任、副主任因受賄被判刑!

公告顯示:

由於近期有一名業委會成員辭職,導致目前業委會只剩4人,人數不足法定人數(5-11人的單數)的情況下,其他委員不能代表業委會行使權力,做出的決定不具合法效力,故天潤城5、6、7街區業委會自公告發布之日自動解散。

據悉,天潤城五六七街區業委會解散的主要原因,竟是業委會主任田某、副主任李某受賄,收了前物業負責人何某錢財共計11萬,用於延緩小區更換物業進程,目前兩人已被浦口法院判刑,導致業委會人數只剩4人,不足法定人數,所以才解散!

成立僅2年,一小區業委會再次解散,主任、副主任因受賄被判刑!

▲天潤城小區

以下為本案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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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某、李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案的刑事判決書

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蘇0111刑初853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1981年9月7日出生,南京某大學教師,住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被告人田某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於2019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陳露、秦文婧,江蘇聖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江蘇某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住江蘇省南京市高淳區。被告人田某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俞倩文,江蘇東銀(江北新區)律師事務所律師,南京江北新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以寧浦檢訴刑訴[2019]9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某、李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於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理,於2019年10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田某及辯護人陳露,被告人李某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8年4月至7月間,被告人田某、李某利用作為小區業委會主任、副主任的職務之便,分兩次收受天潤城五、六、七街區小區物業負責人何某某的錢款共計人民幣11萬元,二人各分得5萬5千元,後二被告人基於何某某的請託,在業主群內就小區南門屬於小區物業共用部分的門面房出租問題進行解釋,並設法拖延小區更換物業程序的時間。

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田某、李某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區分局民警電話傳喚到案,田某到案後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後如實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實;被告人李某到案後即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田某、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有證人何某、李某、劉某、程某等人的證言,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區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發破案經過、抓獲經過、情況說明、接收證據材料清單、天潤城五六七街區物業服務項目合作協議、營業執照、天潤城五六七街區物業服務合同、房屋租賃協議、協議書、租賃合同、南京市業主委員會備案表等證據證實,上述證據來源合法有效,內容客觀真實並已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採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李某作為作為小區業委會主任、副主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告人田某、李某共同實施受賄行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田某系坦白,被告人李某系自首,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李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

關於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田某系坦白、認罪認罰;2、被告人田某系初犯、偶犯,建議對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查,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予以採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二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李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沒收被告人田某犯違法所得人民幣五萬五千元,上繳國庫;沒收被告人李某犯違法所得人民幣五萬五千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徐文露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馬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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