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法院審執聯合巧解糾紛促結案

為有效減輕當事人訴累,切實保障企業利益及當地就業問題,近日,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戰“疫”結案再發力,通過“審執聯動”成功化解一起困擾多方當事人的矛盾糾紛,執結1起執行案件、調解撤訴1起訴訟案件,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2013年10月,吳某通過招標獲得嶺門農場29.5畝土地承包權,承包期為2年,後吳某轉租上述土地與黃某開設工廠。2015年10月底黃某因無力經營,將工廠、設備及涉案土地轉賣楊某,並約定承包期為15年,楊某隨即投入大量資金及設備擴大成產規模。上述轉租行為均未告知嶺門農場,2018年初嶺門農場因國企改革發現涉案土地承包期已滿但一直被使用,遂提起訴訟要求楊某、黃某搬離,並恢復原狀,該案經一、二審判決支持嶺門農場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後嶺門農場於2019年8月向陵水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20年1月,黃某與楊某因上述轉讓糾紛訴至陵水法院,黃某要求楊某返還其設備轉讓款。

執行法官在案件執行過程中考慮到楊某為擴大成產已投資近千萬元,若強制拆除勢必會造成楊某的巨大損失,同時有損當地就業。在瞭解黃某已將楊某訴至法院後遂與該案承辦法官進行研討,均認為雖訴訟當事人角色及案由不同,但訴的源頭均在於嶺門農場邊頭區29.5畝土地承包,應以審判與執行部門聯合調解方式召集兩案當事人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先為當事人釐清法律關係,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平順各方長期疲於訴訟的情緒,再由執行法官就強行拆除工廠後的損失、疫情後的復工、當地就業及經濟問題進行層層剝析。兩位法官從公平原則出發,權衡雙方利弊,法理與情理共融,最終促成當事人形成一致的調解意見,由楊某向黃某退還部分工廠設備款,嶺門農場與楊某另行簽訂合作開發協議,以農場出地、楊某出資的聯營方式對涉案土地共同開發、生產,涉案工廠無需再拆除返還給農場。

至此,嶺門農場與黃某、楊某之間的恢復原狀糾紛執行一案結案、黃某與楊某民事案件調解撤訴結案,各方當事人之間多年矛盾得以化解。

據介紹,為避免生效判決成為一紙空文,實現切實解決執行難目標,陵水法院不斷積聚內力,全院上下一條心,不斷健全立案、審判、執行配合機制,明確各環節職責,並積極採取“審執聯動”方式,強化審判與執行的協調配合,發揮審執一體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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