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客戶身份識別”不力 興化蘇南村鎮銀行被處罰27.5萬元


對“客戶身份識別”不力 興化蘇南村鎮銀行被處罰27.5萬元

“客戶身份識別”涉及反洗錢法,似乎成為了很多銀行邁不過去的坎兒。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公佈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南銀)罰字〔2020〕第6號)顯示,興化蘇南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超期或未報送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兩宗違法違規行為。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對其警告,並處罰款27.5萬元。

同時,時任副行長魏慶祥因對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個人也被處以罰款1.5萬元。

早在2018年12月20日,興化蘇南村鎮銀行也曾因“貸款資金用途不實,五級分類不準,存在假盤活現象”等案由,被原泰州銀監分局罰款20萬元。

通過相關資料發現,興化蘇南村鎮銀行的大股東為江蘇江陰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00%。

為一探究竟,3月3日記者致電興化蘇南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室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男士接通了電話,當記者問及此事時,該男子說此現象是眾多銀行頻繁出現的情況,目前正在積極配合相關部門作調整。

記者瞭解到,“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除了銀行外,保險、證券、信託公司在這方面也受到過處罰。

到底是意識淡薄還是能力所限?業內人士分析稱,客戶身份識別是我國相關金融機構應當履行的核心反洗錢義務,相關金融機構應做好反洗錢工作的第一道防線。若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則可能會給金融業帶來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金融機構,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江南時報全媒體見習記者 孫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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