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村幹部私下籤協議轉讓集體土地,是否有效?

王佳冉


大家好,我是“農策分析”,一位長期在基層工作的三農工作者,下面,就結合工作實際,來分享一下自己的看法:

村幹部私下籤協議轉讓集體土地,我只能說這樣的村幹部是真膽大,還真的將屬於村集體的東西當成了自家的“後花園”,想賣就賣了。孰不知,這樣的轉讓行為是無效的,是違法的!



什麼是村集體土地

所謂村集體土地,指的是全體村民共同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權不屬於某一個村民所有,也不屬於村幹部所有,而是屬於全體村民所有,是一個村子全體村民所共同擁有的財產,任何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都對其沒有處理的權利。



村集體土地轉讓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十五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見,對於村集體土地的轉讓,不管是在村集體成員內部轉讓還是轉讓給村集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都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同意。



村民代表是哪些人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連選連任。村民代表應當向其推選戶或者村民小組負責,接受村民監督”。也就是說,村民代表的產生,也應該是村民推選產生的,而不是村上指定或者委派的。

綜上所述,村民才是村集體土地的擁有者,村幹部不能代表所有的村民,如果在轉讓村集體土地的時候沒有召開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那麼,這種轉讓行為就屬於違法行為,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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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策分析


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屬於村集體財產。《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對於村集體資產來說,村民委員會只有負責管理的職責,沒有擅自處理的權力。在涉及到村集體資產處置以及其他村民利益的事項,需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會議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如果村委會想將村集體土地對外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二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在本提問中,不管村幹部是代表村委會,還是個人私自行為(個人更無權處置村集體財產),在未經法定程序並取得多數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情況下,將屬於集體財產的土地私下承包,違法了法律規定。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村集體土地屬於村集體財產,個人無權擅自處置,村委會需要處置的,需要經法定程序並取得多數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方式執行,否則就違法了法律規定,即便籤訂了協議,也屬於無效協議,村民可申請撤銷,相關責任人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農村一山貨


若村幹部私下籤協議轉讓集體土地,是否有效?

毫無疑問,在沒有經過村民集體知情並同意的情況下,村幹部私下籤的轉讓集體土地協議肯定是無效,甚至有可能違法相關法律。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相關規定,

1、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火葬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形式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2、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地的,限期拆除,恢復土地原狀。

3、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綜上所述,首先農村土地不存在有出讓,轉讓一說,涉及上述說法都是無效。其次,農村土地承包要想有效,必須符合兩個生效要件。第一,需經集體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二,需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但是我們知道農村確實不少地方存在村幹部違法轉包村集體土地的事情,大家可以留言分享。


新農小夥


你這個問題有爭議:

一,村幹部是一個集體,就是村兩委會。

二,轉讓集體土地要看面積多大,經濟價值多大,如果就是幾十個平米,價值又不大,(實際價值2000元內)那麼村兩委會還是有權利的。

三,所謂的私下,就是村長或那麼一兩個人又不開會討論,就決定了,那就絕對無效。


森林影子r



大美西域胡楊57312731


集體土地轉讓,必須經過土地合法程序來轉讓,村幹部不經村民共同協商和同意,私自轉讓集體土地,以經違反了農村土地流轉公約法規,合同是無效的。

村幹部有建議權,有嚮導權,集體土地轉讓一定要公開,而不是私自協商。我們來分析,如果村幹部私自協商轉讓集體土地,村集體土地會變向流失,村土地分配得不到完整的平衡輸出,產生了幹群矛盾擴大化,失去了村幹部的公信力!

我們常見的村集體土地有,村部拆遷空地,學校,漁塘,樹林,等閒置地,這些閒置地沒有劃分小組區域,一般流轉資金用來解決村部辦公費用。所以村幹部在轉讓集體士地,一定要公開透明,多聽群眾意見,管好集體土地,用好集土地!個人分析20.9.8.23日





l大長江


朋友你好!你提出的這個問題,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試想一下,假如是你所說的那樣,集體的土地需要轉讓,或者是出賣,就得考慮這些關鍵的事項:

一,集體的土地,是集體資源,要不要轉讓或者出賣,價格如何定,多少錢一畝,是臨時轉讓,還是長久轉讓,轉讓多少年,起碼村兩委要召開聯繫會議進行討論,並做好記錄,移交給村民代表大會審議

二,關於集體的土地轉讓或者出賣,要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根據村兩委的建議,進行認真研究,廣泛討論,進行審議表決,表決結果要有代表簽字記錄,審議結果要張榜公佈。

三,集體的土地轉讓給誰,合同怎麼簽訂,村委會與乙方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在村務監督委員會的監督下進行,如果是村民委員會某一個人私下籤訂的土地轉讓協議,可以肯定的說一律無效。因為集體的土地是集體的資源,不是某一個人的私人財產,某一個人無權將集體資源進行交易。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條款規定,鄉鎮一級紀委,有權對某一個人的個人行為進行責任追究,直至宣佈所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無效,收回集體土地。

五,集體土地的轉讓,村民有知情權,如果因某一個人的黑交易行為,村民有權向上一級黨委、政府、三資管理中心、紀委進行實名舉報,上述組織機構派人進行實地調查核實準確後,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除了進行網上通報外。還要反饋給舉報人。

以上是我個人觀點,如果對你有益,請轉發,謝謝!


湖北大老方


①這個問題是關係著集體利益,農村所有土地歸集體所有,認何個人不得私下轉讓,出賣,袓借集體土地的使用權。

②如果村幹部利用職權,爛溢使用集體土地私下籤協議轉讓,不告訴集體村民或者政府機構會受到法律責任,追究村幹部責任問題。

③如果村幹部轉讓集體土地,要經過村民協商同意後,才能籤協議轉讓,維護村民集體財產安全受到法律保護。



董書林


你說的估計是建設單位想要承包農村集體用地,然後村幹部不經過村民的允許直接與建設單位簽訂協議。其實這樣是違法的,這樣的協議也不具備有法律效應。因為建設單位如果想要佔用農村的集體用地,必須向有關單位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然後按照法定程序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和土地徵用手續。村委會不得擅自與用地單位簽訂徵地協議

法條鏈接

16年3月某村村委與某公司簽訂徵地協議,協議當中向公司提供50畝耕地建造遊樂園,該公司補償村委會50萬元,簽訂協議以後。村委會強制與劉某孫某,趙某解除承包合同,強制毀掉其種植的農作物。後來幾名農戶將其告至法院,法院判定徵地協議無效,並對村委會處以罰款。

①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用地建設,都需要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鄉鎮企業或者是村民的宅基地等集體用地,可以由村民自己做主,而且必須要農民自願退出(不是徵用的情況下),並且給予相應的賠償方可。

建設項目分類

建設項目使用國有土地還可以分為兩大類,第1大類是申請使用現有的建設用地,這種條件必須向當地的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報備後才可使用。第2大類是使用農用地或集體用地,如果是想要申請農轉非,必須要有省級部門同意。而且還有“用多少嘗多少的原則”,也就是佔用耕地,你必須要在其他地方補出來。如果是基本農田,那就更不要想了,基本農田現在管理的尤為嚴格。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如果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要有以下的幾個步驟。

①預選符合規劃的農用地,也就是選擇農用地。

②編制填寫建設項目的可行性報告。

③提交農用地的申請,這也就涉及到農轉非的問題。

④辦理相關的手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

⑤提交用地正式申請書與相關手續批准。

⑥土地徵用與批准文件。

⑦繳納相關的出讓費,簽訂各項審批手續。

相關土地管理法

①如果是國家徵收土地也需要依法辦理,並且由當地公告並組織。而且會給予以以後的補償待遇。

②經批准使用的有關建設用地,建設單位必須持有相關的法律文件以及規定,向有關縣級以上的部門提出申請。

如果是要改變土地的性質,必須要經過有關部門同意,涉及到農轉非或者是基本農田轉非還需要省級以上的部門同意。


聚焦三農瞭解事實


村幹部,把自己的承包地建上房,自己在職轉包出去,承包費幾年不交,誰管啊?上來不都是打自己的小圈子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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