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長清公安向社會公佈試行公共安全失信懲戒對象管理辦法

濟南市公安局長清區分局公共安全失信懲戒對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公安機關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提升社會治理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濟南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濟南市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失信懲戒對象管理,是指公安機關根據本辦法確定的範圍、標準,收集長清區的失信懲戒對象的相關信息,並實施相應的信用約束、懲戒等措施。

第三條 公安機關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堅持問題導向,科學界定失信行為,與其他部門互相配合,建立健全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異議申訴等相關機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納入失信懲戒對象管理:

(一)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個人或單位。 所有被判處刑事處罰的(刑罰執行完畢後2年內);

(二)一般失信行為的個人或單位。部分違反行政管理相關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具體見失信懲戒對象認定標準目錄(詳見附件,標準目錄不定期更新);

(三)輕微失信行為的個人或單位。群眾反映強烈的,有養犬擾民、噪音擾民等影響他人生活的違法或違規行為,但相關部門尚未做出行政處罰的。

第五條 失信懲戒對象在收到公安機關告知之日起3日內,認為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異議申請:

(一)不符合失信懲戒對象認定標準而被認定為失信懲戒對象的;

(二)記載和公佈的失信懲戒對象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

(三)失信懲戒對象信息超過有效期限仍未刪除的;

(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公開的;

(五)其他存在異議的情形。

公安機關應當在受理異議申請後的7個工作日內辦結並向申請人反饋處理結果。異議處理期間,失信懲戒對象管理主體暫不對失信懲戒對象實施懲戒措施。

第六條 公安機關將根據失信等級,有針對性的對失信懲戒對象採取以下分級懲戒措施:

(一)嚴正告誡

公安機關確定將自然人或法人確定為失信懲戒對象後,應及時、詳細、嚴正告誡其即將接受的失信懲戒措施;

(二)重點監管

公安機關將失信懲戒對象列為重點核查對象,增加檢查頻率,加強監管;

(三)從重處罰

因受到行政處罰而被認定為失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在失信懲戒期限內再次實施同類失信行為的,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四)取消部分便民措施和容缺受理資格

公安機關在辦理出入境、戶籍、車駕管、特種行業等業務中,對失信懲戒對象不適用提速辦理、上門服務、綠色通道等便民舉措;

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許可、公共服務事項時,對失信懲戒對象不適用容缺受理、信用承諾,嚴格按照法定條件,從嚴審核審批;

(五)村居關注

公安機關將失信懲戒對象信息推送至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由社區密切關注失信懲戒對象,在自治範圍內對失信懲戒對象進行懲戒,必要時可在社區公示板、小區入口處等張貼失信人員信息;

公安機關將失信懲戒對象信息推送至行業協會,由行業協會密切關注失信懲戒對象,在自治範圍內對失信懲戒對象進行懲戒;

(六)公開曝光

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外,依託媒體、信用濟南、市公安局門戶網站等平臺,向社會公開曝光姓名(名稱)、性別、出生日期、事由、工作單位及其他相關失信信息;

(七)聯合懲戒

定期將自然人失信信息推送至組織部、人社局、教育局、武裝部等部門,供其在行政事業單位人員招錄、入黨、考學、徵兵等時參考使用;

涉及國家工作人員、黨員的失信信息,依照規定通報紀檢監察機關、文明辦、本人所在單位;

(八)其他懲戒措施

包括:國家和本省、市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公安機關與其他政府部門會商確定的聯合懲戒措施;公安機關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實施的其他懲戒措施。

對嚴重失信懲戒人員,適用全部懲戒措施;對一般失信懲戒人員,視情選擇適用(一)至(七)項懲戒措施;對輕微失信懲戒人員,視情選擇適用(一)至(五)項懲戒措施。

第七條 對輕微失信懲戒對象,鼓勵通過事後主動賠禮道歉、自主解釋等方式減少失信損失,對取得當事人諒解的,可及時消除失信懲戒對象失信信息;允許嚴重失信懲戒對象、一般失信懲戒對象通過志願服務、主動賠償損失等方式修復部分信用。失信懲戒對象修復信用後,公安機關可視情減少或取消部分懲戒措施。

第八條 輕微失信懲戒對象的信息有效期限為1年,一般失信懲戒對象的信息有效期限為2年,嚴重失信懲戒對象信息有效期限為5年,信息的有效期限自行為或者事件認定之日起計算。期限屆滿或取消懲戒措施的,應將該信息從公開或查詢界面刪除。

第九條 對發現本辦法中認定的失信懲戒行為的,鼓勵群眾撥打電話或到公安機關直接進行舉報和反映,為維護和諧、穩定長清做出應有貢獻。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由濟南市公安局長清區分局予以解釋。


2020年2月28日


濟南長清公安向社會公佈試行公共安全失信懲戒對象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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