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向泰和集团的全体股东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控股”)、烟台裕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泰投资”)发行股份吸收合并泰和集团,及拟向烟台国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裕泰投资、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姚振芳等12名自然人发行股份购买民士达65.02%股份,并向包括国丰控股在内的合计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聘请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本次交易的两家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进行了评估(以下简称“本次评估”),并出具了《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吸收合并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0】第11号)和《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0】第12号),上述评估报告已于2020年1月17日在烟台市国资委完成核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现就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下:

1、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评估机构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和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除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资产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交易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最终选择了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

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烟台市国资委核准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交易定价方式合理。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重组事项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范忠廷

包敦安

邹志勇

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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