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公司收集員工的健康大數據合法嗎?

疫情期間,公司收集員工的健康大數據合法嗎?

《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2003年)賦予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以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信息收集的權利。

前述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授權給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信息收集。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疫情期間,公司收集員工的健康大數據合法嗎?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發佈的《公共場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衛生防護指南》中,要求對來訪人員進行管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間,辦公樓等場所應當加強對來訪人員健康監測和登記等工作。

由上可知,有權收集疫情相關的個人信息的主管機構可以授權部分企業協助收集個人信息,未經授權的企業同樣負有一定的收集排查員工、來訪人員疫情相關信息並及時對感染情況向主管機構進行報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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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企業可以收集哪些信息呢?

根據《個人信息安全規範》中的最小夠用原則,企業在收集信息的過程中,應將收集信息控制在實現疫情防控目的所需的最小必要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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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建議

如針對未感染疫情人員,企業宜收集姓名、聯繫方式、緊急聯繫人、居住小區、具體健康狀況等信息系與疫情排查具有密切關聯;

對於具有疑似症狀人員,宜收集其具體居住地址、身份證信息、聯繫方式、行動軌跡、接觸人員名單等信息,有助於進行疫情防控。

但若同時收集其宗教信仰、籍貫、職業、財產信息、無接觸史親屬信息或進行接觸人員追蹤等,則明顯超出了前述範圍,存在一定的違法違規風險,企業需對此採取慎重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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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近期發生了多起由於私自傳播相關人員信息表等洩露個人信息導致的違法違規案例。

我們建議企業在收集彙總信息的過程中應加強個人信息安全保障。

此外,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的通報主體及接受主體,如各類行政管理部門、疾病防控機構以及各級政府等,更應對此方面內容重點關注,依法進行相關個人信息傳輸、處理及公開。

《傳染病防治法》已經明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洩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否則將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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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收集、使用及管理相關個人信息的過程中,做到及時、準確、有序、合規,不僅是盡到了義務,更是在這場突發的考驗中交出了一份漂亮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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