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提供製度保障

國務院頒佈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制定專門行政法規推進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是深化改革開放、促進公平競爭、增強市場活力和經濟內生動力、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條例》作為優化營商環境基礎性行政法規,確立了對內外資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的營商環境基本制度規範,標誌著以政府立法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提供製度保障邁出了實質性步伐,在一流營商環境建設中具有里程碑意義。

一、出臺《條例》是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

優化營商環境是黨中央、國務院根據新形勢新發展新要求做出的重大決策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改善投資和市場環境,加快對外開放步伐,降低市場運行成本,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加快建設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推動我國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順應社會期盼,推進“放管服”等改革,我國營商環境明顯改善。總結我國優化營商環境的經驗做法,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用法規制度固化下來,有利於為深化改革提供法治支撐和保障。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科學總結了我國優化營商環境實踐經驗,圍繞貫徹新發展理念、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關係、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對“放管服”改革的關鍵環節確立了基本規範,為打造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和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條例》把營商環境建設納入制度化、法治化軌道

(一)明確嚴格規範和約束政府行為,為充分發揮市場作用配置資源、更好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創造條件。

《條例》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明確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的直接干預,切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一是進一步精簡行政許可和審批,對確需保留的許可、證明等事項推行告知承諾制。嚴控新設行政許可,凡要新設的,必須嚴格依法依規審查論證和批准。二是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持續放寬市場準入。三是對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和不作為亂作為行為、公用企事業單位亂收費、行業協會商會及中介服務機構違法評比認證和強制市場主體接受服務等,要依法追責。

這些制度設計,明確各級政府要大力推進簡政放權,讓市場在所有能夠發揮作用的領域都充分發揮作用,最大限度激發和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創新創業創造活力,讓企業和個人有更多活力和更大空間去發展經濟、創造財富。

(二)明確規範和創新監管執法,為促進公平公正監管、更好實現公平競爭提供基本遵循。

《條例》把加強市場主體保護、規範事中事後監管、促進高質量發展的要求轉化為法律制度。一是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平等享受國家支持政策。二是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都要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推行“互聯網+監管”。對新興產業實行包容審慎監管。三是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經營自主權和企業經營者人身財產安全。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和維權援助等機制。

這些制度設計,要求政府積極主動作為,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鼓勵和支持創新,成為市場公平競爭的維護者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保障者。

(三)明確政務公開透明、便利高效、規範優質,為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更好增強企業和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供製度性規定。

《條例》明確要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切實轉變工作作風。一是推進政務服務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水電氣熱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等信息。二是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應按規定聽取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併為市場主體設置適應調整期。三是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充分尊重市場主體意願。四是推動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主體維權服務平臺,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維權服務。

這些制度設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謀劃改革,將有力提升法規文件制定的公開透明度和科學性、民主性,增強企業對法規政策變化的調適能力,讓市場主體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

(四)明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為擴大外資市場準入、更好發展更高層次的開放型經濟提供法治保障。

《條例》將黨中央關於全面構建開放型經濟體系的要求轉化為法規制度。一是明確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公平對待內外資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二是明確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依法促進各類生產要素自由流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三是市場主體應當在國際經貿活動中遵守國際通行規則。

這些制度設計,更加重視對外商投資合法權益的保護,無論內外資企業,只要在中國註冊,都將一視同仁、同等對待,有助於增強外商在中國投資興業的信心。

(五)明確改革容錯機制,為鼓勵和支持探索創新、更好持續激發改革創新動力提供製度性保障。

《條例》明確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為幹事者撐腰,旗幟鮮明地鼓勵和支持改革創新。一是明確國家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二是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三是明確改革措施依照法定程序經有權機關授權後,可以先行先試。

這些制度設計,在國家法律法規層面首次建立改革容錯機制,鼓勵改革、包容失誤,推動各地區、各部門主動對標先進,發揮首創精神,有助於形成競相優化營商環境的生動局面。

三、有力有序有效貫徹實施好《條例》

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要把學習宣傳貫徹實施《條例》作為優化營商環境的一項重大任務,切實抓緊抓好。

(一)做好學習宣傳和普法工作。

各級政府部門要深入學習、全面理解《條例》的立法目的、基本要求和具體規定,把各項制度規範作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行為準則,提高依法履職能力。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知法用法,依法支持營商環境建設、依法開展社會監督、依法反映訴求建議、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形成人人參與營商環境建設的良好氛圍。

(二)加強《條例》的配套制度建設。

作為我國優化營商環境領域的第一部綜合性行政法規,為了給改革創新留足空間,《條例》對符合改革方向的創新性做法和具體程序、條件僅作了原則性規定。這就需要各級政府部門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對不符合《條例》精神的法規文件進行必要修改完善,確保相關法規文件與《條例》保持一致。

(三)以貫徹《條例》為契機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以《條例》出臺為新起點和契機,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是當前和今後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任務。我們要協調推進《條例》貫徹實施和“放管服”改革,圍繞放寬市場準入,加強公正監管,優化政務服務,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對標國際先進水平,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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