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又被盜刷,商家究竟要不要背鍋?

案件來源:蔡紅輝訴金才來信用卡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0年第12期。

案情摘要:原告信用卡被搶劫,犯罪分子得到密碼後在商店消費。由於在POS籤購單上簽名與預留姓名不一致,而商家未進行審查,原告認為被告商家應當對其損失承擔責任,故而成訴。

案情簡介:

2009年5月16日,原告蔡紅輝駕車在邱隘鎮方莊社區路邊停車時,被罪犯汪成楠等四人劫持。罪犯通過搜身,劫得原告身上現金若干、手錶1只、信用卡6張,並用威脅手段獲得前述信用卡的密碼。罪犯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先後在幾家銀行的ATM機上取得現金49 200元。5月17日,汪成楠至被告金才來個體經營的寧波市鄞州邱隘金鳳珠寶店,以劫得的鄞州銀行、中國銀行兩張信用卡及密碼刷卡購得價值近8萬元的黃金項鍊3條、黃金手鍊2條和黃金戒指2枚,並以"劉明"的名義在兩份POS籤購單上持卡人簽名處簽名,該簽名與信用卡背面的預留簽名不符。當日9時,原告被解除人身限制後報案。案發後,公安機關陸續將四罪犯抓獲,追回現金 15 040元、黃金項鍊2條、黃金手鍊2條和黃金戒指2枚,其中1條價值8013元的黃金項鍊系罪犯汪成楠所有並自願退賠給原告,其餘價值42 693元的金飾均系罪犯從被告處刷卡購得。前述款物已由公安機關發還原告,其餘現金和實物被罪犯揮霍或遺失。四罪犯以搶劫罪被判刑後,至今未繼續退賠原告的經濟損失。原告蔡紅輝認為,對於自己被盜刷的信用卡,商家未盡審查注意義務,應當對自己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寧波市工商銀行委託寧波銀聯商務有限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寧波市鄞州邱隘金鳳珠寶店簽訂《寧波市特約商戶受理銀聯卡協議書》第八條第十款規定:"乙方應嚴格按甲方最新提供的《寧波市特約商戶POS受理指南》受理銀聯卡,乙方收銀人員應核對持卡人在交易憑證上的簽字,與銀聯卡簽名條上的簽字是否一致(持不記名IC卡交易除外),乙方受理要求持卡人必須簽名的交易時,銀聯卡上沒有簽名、簽名無法辨認、簽名被塗改或者明顯不一致的,乙方應拒絕交易。若因交易籤購單無持卡人簽名或者簽名與卡片預留的簽名明顯不符,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

爭議焦點:

於既設定了密碼又預留了簽名的信用卡,犯罪分子以脅迫信用卡所有人的手段獲得該卡密碼後,在信用卡特約商戶處消費,簽名與預留簽名不符,商戶沒有核對信用卡使用人在交易憑證上的簽字與信用卡簽名條上的簽字是否一致,導致信用卡所有人財產受到損失,商戶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理由及結果: 原告蔡紅輝按照其與髮卡銀行的約定,在信用卡上預留了簽名,設定了密碼。髮卡銀行在信用卡正面印製了原告姓名的拼音。寧波市鄞州邱隘金鳳珠寶店是銀聯卡的特約商戶,被告金才來作為業主在受理銀聯信用卡時,應當核對持卡人在交易憑證上的簽字與信用卡簽名條上的簽字、信用卡正面的拼音姓名是否一致。本案犯罪分子持搶劫所得的信用卡至被告處刷卡購買黃金飾品,持卡人在POS籤購單上的簽名與信用卡背面的預留簽名不符,也與信用卡正面的拼音明顯不同,因此,應當認定被告未進行認真審核,對原告因此而造成的損失,被告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原告雖設定了密碼,但在犯罪分子的威脅之下透露了密碼,故應當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結合案情全面分析,酌定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

法律關係圖:

銀行卡又被盜刷,商家究竟要不要背鍋?

案例評述:

隨著現代社會經濟迅速發展,為滿足消費者快捷、安全、便利的交易需求,刷卡消費日趨頻繁,許多商戶和銀行簽訂委託合同,作為銀聯卡特約商戶進行交易結算,大大促進了經濟活動的效率,但不容忽視的是在這一新興的交易模式下潛藏著諸多風險,需要相應的規則去規避和安排。風險之一即盜刷行為,正如本案所示情形,犯罪嫌疑人在取得被害人信用卡後,威逼其說出密碼,並在該信用卡所屬銀行的特約商戶處刷卡消費。

為避免此種風險的發生,銀行設置了兩道"安全閘"——消費密碼和消費者簽字確認。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聯網聯合業務規範》第三章3.3節c項規定:"持卡人將銀行卡交特約商戶收銀員;特約商戶收銀員在POS上刷卡,輸入交易金額,要求持卡人通過密碼鍵盤輸入6位個人密碼,如髮卡行不要求輸入密碼的,由收銀員直接按確認鍵。交易成功,打印交易單據,收銀員核對單據上打印交易賬號和卡號是否相符後交持卡人簽名確認,並對信用卡交易核對簽名與卡片背面簽名是否一致後,將銀行卡、籤購單回單聯等交持卡人;交易不成功,收銀員應就提示向持卡人解釋。"由此可見,在銀行發出的每一張信用卡正面都有持卡人姓名拼音,背面簽名條處有持卡人簽字,銀行要求商家在進行結算時,有核對消費者信息與信用卡上是否一致的審慎注意義務,違反該義務的就要對消費者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業務規範的指引意義就在於使商家避免相關的法律風險,而現實中存在諸多適用信用卡消費不規範的情況,這種一時的貪圖省事和缺失的規則意識成為滋生訟爭的土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選取此案作為公報案例,再次強調信用卡消費業務規則,其社會效應體現在給所有商家提醒其交易中注意義務之所在,避免相應情況反覆出現,有利於營造一個和諧、安全、規範的商業環境。

同時,本案也適用了民法中的"與有過失"規則,也稱過失相抵,指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受害人也有過失的,法院可以減輕行為人所負的賠償金數額或免除其賠償責任的規則。法院可以依據職權適用與有過失規則,但應該充分考慮雙方過錯程度、對於損失的原因力大小、過錯的先後順序等因素後綜合權衡,使裁判結果符合實質正義的要求。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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