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年前進購了一批牛奶禮品,當時和廠家約定,先進貨賣,等到快過保質期的前五天,我把沒賣出的牛奶給他們拉回去,再換一批新生產的,由於疫情封路,我沒來得及在保質期內把臨期牛奶給廠家送回去,目前牛奶已經過期,廠家也不收了,我可以以疫情為由,讓廠家換新生產的牛奶嗎?
專業解答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群傑:
我國《民法通則》及《合同法》均對不可抗力概念及出現後適用法律後果作了明確規定。同時,在新冠肺炎疫情出現後,全國人大法工委也指出,因疫情防控導致不能履行合同屬不可抗力。然而,疫情期間並非一切合同關係都可援引而免受損失。不可抗力條款引用應當是在合同一方由於不可抗力事件而違約,並由此免除違約責任的情形。在本問題中,關鍵要看“由於因疫情封路,導致無法在保質期內將牛奶送回”,這一行為會造成您要承擔與廠家的牛奶供貨合同關係所約定的哪種違約責任。該違約責任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可適用不可抗力而免除。
遼寧省撫順市人民檢察院李吉鵬:
一方面,您可以疫情為由,要求廠家更換新的牛奶。疫情屬於因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的不可抗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因此疫情封路導致您的牛奶變質,您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另一方面,您需要收集牛奶變質是由於疫情封路,而不是遲延履行的證據,比如政府發佈的有關疫情的文件,牛奶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照片等。同時,您應該及時通知對方由於疫情封路導致牛奶變質的事實,以減輕可能給廠家造成的損失。
綜上,關於疫情產生的法律後果的界定,既需要考察法律規定和基本法理,也需要秉承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將不可抗力風險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公平分配。目前疫情防控工作處於關鍵期,筆者倡導您和牛奶廠家在疫情對合同的履行形成障礙時,積極協商合同的履行方式,以降低疫情對各方帶來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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