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未成年保護的問題,古人非常重視,他們有哪些硬核措施呢?

2020年這場全球性疫情影響著我們每個人,在感慨生命的無常、行業的變化的同時,家裡有小朋友、中小學的家長們,這個假期恐怕是陪伴孩子最長的一段時間了吧。我們不僅要與病毒做鬥爭,還要與這群“小神獸”們戰鬥:陪玩、陪上課、陪著各種小心。在這不間斷的24小時長伴中,好些家長心力交瘁,不禁萌生了

“生的一定不是娃,而是祖宗”的想法。

實際上,在古代這些“小神獸”們不僅是你的“祖宗”,他們也是整個國家的“祖宗”。小心對待,給予各種保護和優待,甚至孕婦及丈夫因這些娃的存在也享受了特別福利待遇。

為何這麼說呢?古人在沒有專門的未成年保護法情況下,是如何重視未成年保護的呢?有哪些硬核措施?

關於未成年保護的問題,古人非常重視,他們有哪些硬核措施呢?

未成年保護


先秦、春秋戰國時期:未成年保護的萌芽起步階段

先秦距今,是一段非常遙遠的歷史,可供佐證的史料稀少,但對於未成年保護方面卻能常見於《易經》、《禮記》、《周禮》等著作中。如,《禮記》記載“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周禮》提出的“慈幼”概念等,都是古代社會保護幼兒的重要思想理論資料。尤其《周禮》對“慈幼”理論進行擴充,明確赦免了政策,對兒童、老人、殘疾人犯罪不施加刑罰(“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蠢愚是殘疾人的意思),甚至還規定未滿八歲的男孩和未滿七歲的女孩可免受連坐為奴之罪。

而在春秋戰國時期,因年年戰爭,人口銳減,諸侯列國一邊到處爭奪地盤,一邊希望自己的領地人口持續增加,沒有人口,打不了仗,沒有人口,發展不了經濟,所以,所有的領地統治者非常重視未成年的保護問題。

比如,他們制定了一系列的幼兒保護和救助政令。

其中,越王勾踐作為國君不僅要臥薪嚐膽,還得下決心積極推動生育工作,他為了鼓勵轄下民眾生孩子的力度,給出了以下獎勵政策:生男孩,獎勵一壺酒、一條狗;生女孩,獎勵一壺酒、一頭豬;生雙胞胎,官府和自個家各負責一個;生三胞胎,官府安排專門乳母照料。這獎勵福利待遇好到無邊,只是史料未記載:這生男孩送一條狗,生女孩送頭豬,是什麼梗?不過這並不妨礙我對古人的計劃生育政策伸一個大拇指,絕對666。

此外,這段時間政府有一個給力政策:家裡有孤老寡人、寡婦、有病、窮得叮噹響的,只要生孩子,孩子由官府負責收養。為此,政府設置了專門負責“掌幼”的機構,這機構對收養政策也進行擴充:家裡有3個孩子的,母親不用參加賦役;家裡有4個孩子的,全家都不用參加賦役;家裡有5個孩子的,官府還給這家人安排保姆,還提供2個人的口糧,並直到孩子能生活自理為止。

總之一句話,在春秋戰國時期,能生孩子就是硬實力,官府的政策就是沒事別瞎逛,回家可勁造娃,國家任務大於一切。

關於未成年保護的問題,古人非常重視,他們有哪些硬核措施呢?

《周禮》

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未成年保護的快速發展階段

秦朝二世,短命王朝,關於保護未成年的資料較少,但從已確認的資料中可得知,秦朝不虧是大秦,一個有力度的朝代,在未成年保護上可見一斑,官府幹了兩件事:

第一:將“家長殺死不孝子”免罪改為棄市。

在秦朝棄市法令未執行前,那時的家長在家族內擁有絕對權力,對不孝子(成年,或未成年)殺了也就殺了,要是被告發會怎麼樣呢?官府態度明確,不管!秦朝政令明確:擅自傷害孩子的,處以棄市。且規定若子女發育不全、子女太多、父母不願意撫養而拋棄的,法律予以嚴懲。

古人要套無套,要藥無藥,哪有什麼避孕手段,那時,娛樂也少,戰鬥力強的父母沒有辦法的情況下生了太多孩子,養不活就想拋棄,官府說,這不行。拋棄孩子要是被官府知道了,嚴懲不貸!

從史料可知,秦代加強對幼小群體保護,尤其關注到棄子、家長殺害孩子這些特殊的社會現象,給出了針對性的處罰,至少意識到這問題了,但至於效果如何,我們也不得知。

第二:老師不能隨意體罰學生。

現如今的孩子幸福度飆升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體罰幾近為零,但在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體罰是一種教育方式,更是家常便飯。實際上,我們沒有想到的是,在秦朝竟然是禁止體罰的。秦朝官府政令明確:老師不能隨便奴役學生或者鞭打學生(含幼兒),對鞭打者要給予相應處罰(“貲一甲”、“貲二甲”)。這就是中國最早的體罰被處理的藍本。

這處罰的方式比較好玩,必須要與大家聊下,秦朝有叫“貲一甲”、“貲二甲”的處罰方式。“貲一甲”,即罰繳一副鎧甲意思(詳見《睡虎地秦墓竹簡》)。暫未找到那時盔甲的價格,應較貴,據我所知,這是歷史上首次使用盔甲作為律法懲罰的計量單位的,方式奇葩,估計適合當時國情吧。

關於未成年保護的問題,古人非常重視,他們有哪些硬核措施呢?

《會稽刻石拓本冊》顯示——秦代制定嚴刑保護未成年人

到兩漢時期,各屆官府不遺餘力開展未成年保護工作。文帝、景帝、武帝、章帝等皇帝彷彿孩子救世主一般,紛紛拿出了一系列慈善救助措施。比如,婦女懷孕了,勞役免除、賦稅也免3年,同時規定,政府發養胎谷(好像不錯的樣子);丈夫也享受免除徭役和一年的賦稅的優待。同時,法律還規定,在刑罰方面,對不滿17歲的孩子免除肉刑;不到10週歲的孩子,除犯殺人罪外,不負刑事責任。這一點與當下是一脈相承相似的。


而在亂七八糟的朝代——魏晉南北朝,未成年保護相關政策竟然被堅挺的繼承下來了。官府多次下達賑濟老人、病人、孩子的詔書,據不完全統計,累計64次。頻繁下詔,可見重視程度不一般。尤其,南北朝期間,蕭梁始在建康(今南京)設立贍老恤孤的孤獨園(梁武帝曾下詔:“凡民有單老孤稚不能自存,主者郡縣鹹加收養,贍給衣食,每令周足,以終其身。”並多次責令郡縣置孤獨園,收養孤兒和單身老人,使“孤幼有歸,華髮不匱”

),這在中國弱勢兒童救助工作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事。其後,在唐代、宋朝都有類似政府機構。


唐宋、明清:未成年保護進入全盛時期

欣欣向榮唐代,為健全各法典奠定了堅實基礎,唐代未成年保護有七個方面值得了解,即“四點法令規定”、“三點輔助政策”。

第一:何謂“四點法令規定”?

唐代《唐律疏議》,是中國第一本以法律形式對未成年保護最全的法典,對後世影響力巨大,其對未成年保護有四方面規定。

規定1:當未成年是施害者處理方式有差異。

若施害者為10-15歲的未成年,以收贖方式減輕其刑事責任。若施害者為7-10歲的未成年,犯反叛、謀逆、殺人等應判處死刑的,由皇帝核准後才能判處死刑;對偷盜等罪行,以贖代罰等方式;其他犯罪行為,一律免於處罰。若施害者7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負任何刑事責任,當然除了祖父、父親犯反叛、謀逆受株連等情況。

這裡提到的收贖,不是當今的勞教所,而是古代一種特殊的免除部分刑事責任的方法。換句話說,交錢可解決全部問題或者部分問題,這主要是對官僚貴族那些當官的,還有部分平民百姓中老幼病殘的人,其他老百姓不享受此待遇。。

規定2:保護孕婦腹中的胎兒和剛出生的嬰兒。

如孕婦和產婦觸犯了刑律,為了保護尚在母親腹中的胎兒和剛出生嬰兒,對孕婦和產婦的處罰,待其產子一百天後才能處以刑罰,確保一百天哺乳期。

此外,唐代值班的公務員也因此得到優待,妻子分娩期間,各式公務員不用值班了,必須回家照料妻兒。

規定3:禁止拐賣未成年人。

我們知道的,在那流離失所的古代,賣兒賣女屬於正常情況,合法合規合理。到了唐代,已被嚴令禁止。如,拐賣青少年為他人奴婢者,拐賣者處“絞”;拐賣10歲以下,即便自願,也不行,按拐賣罪論處罰;拐賣弟妹的,徒(坐牢)三年;拐賣子孫的,徒一年半。

規定4:禁止妻毆打夫之弟妹。

官府說了,婦人到夫家不相夫教子,還毆打丈夫的弟弟和妹妹,這事嚴禁,一旦被揭發,量刑加重一等,請大家注意,是加重處理,這體現了唐官府對這事的決定。只是,即便唐代民風彪悍,女性開放,老婆們至於這樣彪悍嗎?

第二:何謂“三點輔助政策”?

唐朝政府除了法令規定未成年保護相關要求外,有三點輔助政策:

一是,設定機構。該機構職責中有撫卹孤幼的職能。大家知道有這機構就行了,至於誰在這幹這事,不用瞭解那麼清楚。官府規定,不能自理的孤兒(隋朝那段時間戰爭太多,孤兒有點偏多),由近親收養,無近親收養的孤兒,由鄉里(相當於村政府、鄉政府之類行政區劃)安恤。

二是,倡導民間救助。民間救助多見於宗親救助(“事寡嫂盡禮,撫孤侄恩義極隆”,見《舊唐書》)和友朋撫孤,其中後者是民間撫養幼孤的主要方式。

三是,專門救助幼兒的機構——悲田養病坊。這是一家慈善機構,收養孤老寡人、窮人、病人、孤兒。悲田養病坊百餘年間由佛教負責,可能是慈悲為懷的意思,直到唐武宗把佛教廢掉後,殃及池魚,悲田養病坊也取締了。


關於未成年保護的問題,古人非常重視,他們有哪些硬核措施呢?

悲田養病坊

說完唐代,我們看看兩宋時期未成年保護情況。這段時期,官府和民間對未成年的保護工作又登上一個新臺階,宋代與唐代不同的地方在於四令:

胎養助產令:宋代政府對未成年保護從源頭就採用大包大攬的做法,比如出臺“胎養助產令”。法令規定:家裡窮不想生孩,有孩子沒有辦法養育,放心,儘管生,官府負責(“禁平民不舉子,有不能育者,給錢養之”)。官府從源頭把不想造人的想法給斷絕了。南宋時期,婦女懷孕期間,丈夫享受免除徭役待遇,老實呆家裡陪老婆生產,尤其在宋代,官府意識中根本就沒有重男輕女的想法。官府規定:鄉村的人,有錢的沒有錢的,只要老婆生孩子,丈夫都可以免除徭役1年,不管生男生女,一般老百姓給米,當官的給錢。官府的胎養助產令全方位推進全民造人,並拿出非常接地氣的措施照顧孕婦生產。

禁殺養子、溺嬰令:在大唐保護未成年人的法令基礎上,宋代又增加了殺子、溺嬰的處理,規定認為殺子、溺嬰視同為殺人。為了保證政策落地,大宋要求鄉村鄰里相互監督,如發現了不報,收容等情況,連坐處理。蘇東坡就注意過棄嬰情況,特意給鄂州太守寫過信,信中有兩句我記得比較清楚:“佛言殺生之罪,以殺胎卵為重。六畜猶爾,而況於人。”

養子令:政府鼓勵民間收養孩子,並下發了養子法令。收養孩子的人家最擔心的是自己養大的孩子最後還是認了生父生母。所以,政府規定,你放心收養,孩子長大不許認親,官府保護你們的關係。除了這個重量級的保證外,宋代政府還給予經濟支持,按月給錢一貫,相當於現在300元人民幣,米3鬥,連續資助3年。還有,養子與親生的具有同樣財產繼承權,善待養子,用法令保證,這非常不容易。

居養令:宋代設立了舉子倉、慈幼局、嬰兒局、慈幼莊,為窮人家孩子、被拋棄的孩子設立,到了南宋末年,這樣的流浪兒童救助機構十分普遍。如元符年間,哲宗下居養令,這些機構負責收孤寡老人、棄嬰、流浪兒童。到了宋徽宗年間,被機構收養的孩子不僅有生活保障,還有提供上學的機會。

宋代的四令對未成年保護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到了明清時期,經歷戰亂棄嬰、溺嬰情況成為全國性習以為常的事,甚至有一家連續溺殺10餘女嬰。

所以,明清政府未成年保護工作最主要任務就是把棄嬰、溺嬰的事給搞定。

這兩段時期的做法明清對這事做法比較現代化,具體為:加大宣傳攻勢把握輿論陣地;設立機構救助嬰幼兒確保後方堡壘;立法懲治痼疾。

第一:加大宣傳攻勢把握輿論陣地。

因為那時重男輕思想非常嚴重,女嬰出生就溺殺情況司空見慣,明清官府提出的宣傳口號為生男生女一個樣(“生男與生女,懷抱一而已”,語見《戒溺女歌》),他們的做法簡單,就是反覆地組織輿論宣傳。

我國上世紀的計劃生育宣傳口號也是這個,充分說明了學習歷史的好處在於,寫口號也可以直接照抄。

關於未成年保護的問題,古人非常重視,他們有哪些硬核措施呢?

生男生女一個樣

第二:建機構。

明末清初設置的育嬰堂,是專門收養遺棄嬰兒的機構。到了萬曆年間,有民間組織專門資助米糧,較長一段時間,民間組織的資助標準為:每月贊助大米一次,男孩日一升,女孩日二升,贊助6個月(為什麼女孩要多呢?暫未找到解釋)。後又設立了保嬰會。

育嬰堂解決了被動收養的問題,但是有些家庭在孩子生下後就淹死了,怎麼辦?於是就出現了保嬰會,他們的工作更加前置。這組織救濟對象是偏遠鄉村的嬰兒、產婦、家裡窮的、無法留下來養活的,由保嬰會提供錢米半年。育嬰堂是接受嬰兒,保嬰會是走出去救濟,相輔相成推進。

第三:加大懲罰力度。

如果以上兩招都搞不定,只能採用法律方式解決主動棄嬰、溺嬰的問題了,清朝官府規定,如被認定是溺嬰,杖六十(基本能打半死),判刑1年。如家族、鄰居有包庇者,也予以重處。

此外,官府對接生婆也提出要求,要求接生婆見到了溺嬰情況(一般是剛出生就殺死的),應全力救援,如接生婆不救援,就把接生婆的丈夫給逮捕,以示懲戒。從這角度看,接生婆丈夫的這個崗位是高危行業。

從先秦到明清,未成年保護從出生前、出生和出生後的一系列政策都逐步完善中,雖然有的政策在如今看來有點奇葩,但是也反應了當時官府對於未成年保護的決心和態度。

為什麼歷朝歷代都不惜餘力採取硬核措施保護未成年人?

不管是從輿論、道德要求還是從立法懲治約束等角度,歷朝歷代都意識到加強未成年保護的重要性,而且一個有意思的現象,這是中華歷來鮮有的一件事被一以貫之的完善和執行,為什麼古人這麼重視?無外乎三點原因:

第一,人口增加的需要。戰火連連,人口缺失,國之不國。重視生育、重視未成年,保護未成年受到殘害,是鞏固政權的重要措施。

第二,基於中國傳統文化的思想淵源。

儒孟思想的尊老愛幼是其思想根源,儒家文化,追求的和諧社會,有利於家庭的穩定。此外,重視道德的評判一直是歷朝歷代大部分官員甚至統治者的重要價值評判標準,對未成年的孩子仁慈,寬宥能贏得民心,能收穫老百姓的愛戴。

第三,緩和社會矛盾。比如溺嬰這事,作為政府如視而不見,將會引發社會矛盾,尊老愛幼並落實於行動能一定程度上讓人性和溫暖存於心間,是為善舉。

結語

當今社會,無人敢說人定勝天,更何況落後的古代,人類作為大自然渺小的人群,被自然災害、人禍、戰爭等不斷傷害、遺棄,但中華民族的古代從未放棄種族的延續,對未成年人更予以了極大的關愛、救助,願意給古人們點贊。因為,我們的祖先們做出了典範,對當今社會也有較強的歷史意義和現實的借鑑作用。

未來在他們,更在當今社會的態度和措施。


-END-

字數:5600個

閱讀時間:輕度閱讀5分鐘,重度閱讀10-20分鐘


作者為江蘇省作家協會會員,簡書版權簽約作者,簡書優秀歷史作者,講師。作為業餘歷史愛好者,文中內容定有紕漏,希望得到大家的批評指正。

《唐律疏義》,中華書局

《宋會要輯稿》,中華書局

《中國古代善待弱勢群體制度的法理分析》,李少娜

《宋代未成年人保護制度研究》,毛寧

《《唐律疏議》未成年人保護制度研究》,赫健

《中國古代未成年人保護制度研究》,錢燕

《唐代未成年人保護制度探析》,張夜航

\u000f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