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執行到錢,就要把財產保全做好


要想執行到錢,就要把財產保全做好

司法實踐中法院一直強調要解決執行難問題。執行"難"到底"難"在哪裡?

執行"難"源於執行程序被執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未履行的原因無非包括以下幾種:1、真的沒有財產;2、有財產拒不履行;3、假的沒有財產。所謂"假的沒有財產"是指被執行人在訴訟階段或者在執行階段惡意轉移財產,例如贈送,低價交易,虛假交易等。為了避免勝訴進入執行程序後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我們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提供擔保,法院收到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做出是否保全的裁定,你也必須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的30日內起訴,否則法院就會解除財產保全。訴中財產保全法院可視情況要求當事人提供擔保。但在實踐中,原則上無論你申請訴前還是訴中財產保全,法院都會要求你提供足額擔保。比較常見的兩種擔保方式:一是以自己的財產提供擔保,二是向保險公司購買財產保全險,由保險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擔保。

申請財產保全需要向法院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書並提供擔保。財產保全申請書中應當明確被申請人的財產線索,例如房產需提供產權人、產權證號、位置等具體信息,銀行賬號需提供開戶名、開戶行、賬號。成都市內法院,一般只要你提出申請,有被申請人的財產線索,並提供擔保,法院就會裁定保全。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再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四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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