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毒樹之果,稅務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同一天作出的風險

有一句法律常用語叫做毒樹之果,這個詞主要是說如果法律程序不正當就好像一個毒樹,按照不正當程序履行下去的結成的果子就是有毒的果實。所以程序正義在法律上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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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以黑龍江省祥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寬甸分公司與國家稅務總局丹東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丹東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行政管理(稅務)行政判決書(丹東市元寶區人民法院(2019)遼0602行初13號)進行簡要分析。

01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0日被告稽查局向原告下發了稅務檢查通知書,通知自2017年6月12日起對你單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涉稅情況進行檢查,並向原告下發了稅務事項通知書,對原告2013年至2016年度各年度應補退稅情況進行檢查。2018年8月20日向原告作出了丹稅稽罰告(2018)20號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原告於2018年8月22日提出聽證申請,被告稽查局於2018年9月4日就稅務行政處罰告知事項舉行了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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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稽查局於2018年9月29日作出丹稅稽處(2018)45號稅務處理決定書,認定原告違反稅收管理,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稅款,其中營業稅218870.26元;城市維護建設稅41372.39元;教育費附加24760.25元;地方教育費16511.65元;房產稅603823.03元;城鎮土地使用稅-92495.88元;印花稅20230元;土地增值稅451229.01元;企業所得稅1518891.57元,以上合計2803192.28元。

被告稽查局作出丹稅稽處(2018)45號稅務處理決定書後,原告在法定期間內向丹東市稅務局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丹東市稅務局於2018年12月10日作出丹稅復不受(2018)2號《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書》,原告不服向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後被法院告知按地域管轄本案應由丹東市元寶區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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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4日原告向丹東市元寶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告丹東市稅務局作出的丹稅復不受(2018)2號《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書》。

被告稽查局於2018年9月29日作出丹稅稽罰(2018)38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向原告送達後,原告向被告丹東市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丹東市稅務局於2018年12月18日對原告的複議申請予以受理,於2019年2月12日作出丹稅複決字(2019)第2號稅務行政複議決定書,並於2019年2月14日向原告送達,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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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法院觀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條的規定,被告稽查局對其所作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享有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被告丹東市稅務局對其所作的行政複議決定享有職權,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爭執的焦點是被告稽查局作出的丹稅稽罰(2018)38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原告違反稅收管理,不進行納稅申報,少繳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印花稅共計791799.80元,其認定的事實依據與被告稽查局作出的丹稅稽處(2018)45號稅務處理決定書所認定的事實及應補繳稅款款項一致,根據本案查明事實,被告所作出的處理決定與處罰決定都是於2018年9月29日作出的,在處理決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同時依據複議決定認定的事實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原告存在違反稅收管理,不進行納稅申報,少繳稅款,屬認定事實不清,原告請求撤銷被告稽查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本院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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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案件啟示

一是稅務問題發生後,稅務局會通過稅務處理決定,稅務處罰決定,對納稅人可能涉及到的問題進行處理和處罰,這裡按照要求會賦予納稅人聽證,申訴,申辯,複議和訴訟的權利。

二是在納稅人或者行政相對人的法律救濟權利沒有提起發起或者沒有明示放棄的前提下,行政行為的效力應當出於待定的狀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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