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城改事關被徵收人切身利益,2020年遇徵收須記住這四條原則

在棚改的帶動下,近幾年老城舊改、城中村拆遷的力度非常大,催生了大量的拆二代。在老房換新房或者換貨幣的過程中,有些人大賺了一筆,不少家庭住房條件、生存環境、生活水平等有了質的飛躍,但也有些人反而在拆遷後降低了生活水平。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與舊城改造等改造類項目是推進城市化建設的重要措施,它的目的與初心無疑是積極的。為什麼會出現“越拆越窮”這樣的情況呢?我想有一個重要原因,那就是違法徵收現象多發,而被徵收人又不太熟悉相關的法律知識,以致於救濟不及時、不恰當。

今天就從法律層面結合拆遷實踐,為大家科普,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舊城改造等必須遵守的四大補償原則。

棚改、城改事關被徵收人切身利益,2020年遇徵收須記住這四條原則

一、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我們可以這樣解釋城中村,它是指一些經濟發達地區城市的建成面積迅速擴張,將原先分佈在城市周邊的農村納入城市的版圖。顯然,城中村是我國城市化快速推進過程中的一種特殊現象,對於這樣的一種情況,當徵收事件發生時也應特殊對待才是。

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不少的徵收方會把這樣的一類房屋簡單的當作是農村房屋一樣看待,拆遷時也按照普通農村房屋標準予以補償,被徵收人拿著這樣的補償根本無法在周邊城區買上合適的房屋,生活水平也會因此而下降。這樣的一種補償方式對被徵收人來說,顯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那麼,城中村改造該如何進行補償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所以說,城中村拆遷應該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拆遷補償,這一標準不能降。

棚改、城改事關被徵收人切身利益,2020年遇徵收須記住這四條原則

二、拆遷不得降低老百姓居住水平

拆遷的目的是為了提升城市的形象和完善服務功能,改善老百姓的生活和住房水平的,是立足於公共利益的。法律規定,徵收不得降低被徵收人原有生活水平。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就是按照你房屋所在的位置,你房屋的面積,參照周邊商品房的市場價格給予補償。拆一還一的也有,拆遷裡邊有完全統一的標準也不太可能。拆遷一個總的原則是不能降低老百姓的居住水平。那些擁有合法房屋,卻在舊改、城改、棚改中越拆越窮的,基本都是違背了這一補償原則。

三、無證房≠違建,禁止以“拆違”促“拆遷”


由於城中村和老城區,本身就存在年代較為久遠,不少老舊房屋沒有房證,既有歷史原因也有當初管理低效造成的登記不及時、不完全的原因。因此,對於城中村和舊改中出現的無證房,不能一刀切地定性為違建。應當在尊重歷史和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合理補償。

一些地方存在口頭“認定違建”,以拆違促拆遷的徵收現象,咱們被徵收人一定要小心。從認定違建到催告、拆除,這需要走完一整套法律流程。咱們在這其中是擁有陳述、申辯、複議、訴訟的權利,來爭取補償權益的。可不是他們說拆就拆的。

棚改、城改事關被徵收人切身利益,2020年遇徵收須記住這四條原則

四、要錢還是要房,拆遷戶可自主選擇

根據

《國務院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第三條,完善安置補償政策。棚戶區改造實行實物安置和貨幣補償相結合,由棚戶區居民自願選擇。各地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具體安置補償辦法,禁止強拆強遷,依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對經濟困難、無力購買安置住房的棚戶區居民,可以通過提供租賃型保障房等方式滿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條件下,納入當地住房保障體系統籌解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也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由上,根據規定,被徵收人既可以選擇房屋安置,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棚改、城改事關被徵收人切身利益,2020年遇徵收須記住這四條原則

律師建議

拆遷改造的理由或許五花八門,但徵收補償安置的原則必須符合上述四個原則。另外,徵收拆遷是有法可依的,城中村改造拆遷須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保障被拆遷人的各項權利。實踐中,僅僅因為補償不合理沒達成協議就隨便推了、拆了的情形屢見不鮮,這顯然是不合法的強拆行為。法律規定,要想實施強制拆除,必須經過政府作出徵收補償決定,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除人民法院外,任何部門無權決定強拆。當遭遇不合法不合理的房屋拆遷時,應當及時採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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