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神节:拿起这些法律“权杖”,做自己的女王!

今天是“女神节”,

全世界一起庆祝

女性在社会进步中取得的成就。

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

老李向奋战在医护前线的女战士致敬;

向所有女士送上节日的祝福!

人间三月,草长莺飞。

春风归来,韶光在前。

女神节:拿起这些法律“权杖”,做自己的女王!


女性作为当今社会中不可缺少的力量,但事实上相比于男性而言,女性在社会中仍一直处于弱势地位,接下来小编针对女性职工咨询频率最高的几点问题进行梳理,希望职场中你如若遇到以下问题,能够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权杖”,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1、疫情期间或复工初期,正处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是否有权申请减少工作量或申请居家办公?

2020年2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儿童和孕产妇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易感人群。疫情期间,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需要企业及社会的特别保护,女职工可与单位协商,采取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如女职工在孕期无法适应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对其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在求职应聘时,看到一些用工单位的招聘启事上写着“男性优先”“不招女性”,是否合法?

不合法,这涉嫌对女性的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用人单位与女性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规定“三年之内不得结婚、不得生子”,合法吗?

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就业促进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女职工结婚生子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4、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可否对其进行降岗降薪?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第6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标准。

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强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女职工进行合理调岗,但“三期”女职工工作岗位调动之后,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除非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三期”女职工存在不胜任工作等情况,才能根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规定进行降岗、降薪。

5、女职工未婚先育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三胎”可以享受产假及相关待遇吗?

国家设置产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享受产假的前提是有生产的事实,而非女职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但是,享受产假并不等同于也同时享受产假待遇,因此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不能像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比如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等。

6、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是一回事吗?产假工资应该如何支付?

实际上,生育津贴就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与生育津贴是重合的,用人单位无需同时支付。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另外,如果生育津贴高于劳动者产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劳动者产前工资标准的,单位是否应当补足的问题,虽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各地基本上都出台了相应的规定,普遍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产前工资标准进行补足。

7、“怀孕”就是保护伞,用人单位就一定不能辞退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以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4)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5)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由此可见,虽然法律上对“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设置了较多的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三期”期间用人单位就一定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与女职工达成协商一致解除,或者该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任一解除情形的,用人单位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8 、女职工在未知自己怀孕的情况下辞职后,可否反悔?

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主动辞职后,发现自己怀孕后又要求撤销协议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45条有明确规定,所以辞职需谨慎,没有“后悔药”可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