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是如何審案的

清代審案一般有五個環節:審前準備,審理,覆審,秋審,執行。

1.審前

通常是原告呈遞訴狀,由州縣決定受理或者不受理。

對於細微的案件,不同的州縣官有不同的處理原則。

一種,不受理。認為打官司會敗壞民風,調處息松,使民風醇厚。

一種認為輕微的案情是重大事故的溫床,受理,把案件消滅於萌芽。

如若受理,案情輕微,簽發傳票,由差役傳喚被告。

案情重大,簽發拘票,由差役拘提被告。

被告如已逃匿,則簽發緝票。

如遇命盜案,律法規定,州縣官要親驗犯罪地及檢驗屍傷。

查驗檢驗完畢,須在一定期限內將案件情形通稟及詳稟上司衙門。

人犯到案,輕者交班房看押,重則交監獄監禁。

2.審理

輕微案件,多予以調處和息。命盜等大案,則必須審訊。

人犯不吐實供時,允許刑訊。

什麼時候可以用刑,用刑幾次,刑具尺寸,都有具體的規定。

常見的有:桚指、夾棍。

桚(zǎn)指用繩串聯五根小木棍,套入受刑人手指而用力緊收,一般用於女犯。

夾棍,木棍製成的刑具,夾擠受刑者足部。一般用於強盜、人命案件,使用過後必須向上級衙門報告使用過夾棍刑訊。

審訊人犯,不得實供,允許夾一次。再不實供,允許再夾一次。不可任意多用。

審訊完結,應予判決。

笞杖罪,州縣自理,州縣堂斷後,即可結案。

徒罪以上,則須定擬招解,解送上司衙門覆審。

3.覆審

徒罪以上案件,與今天不同,無論被告是否服從判決,一律解送上司衙門覆審。

覆審原則上,斬絞犯解審到督撫,軍流犯到臬司。

徒罪案件,督撫即可批結。

人命徒罪案件、軍流案件,須由督撫專案諮部核覆,年終匯題。

死罪案件則由督撫審擬具奏或具題。

斬絞立決案件,奏旨依議後即為確定,斬絞監侯案件,奉旨依議後尚須經秋審程序。

4.秋審

斬絞監侯案件須經秋審程序,秋審分省以及中央兩階段進行。

省秋審時,先由司道初審,再由都督司道覆審定擬,分定為: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祀,四項具題。【矜音同今,本處義為憐憫,憐惜。】

中央秋審,先由刑部各司專辦次年秋審官初看覆看,再由秋審部坐辦司員,總看司員審擬,呈堂批閱。堂議之後,匯冊送於九卿詹事科道集議。每年八月上旬,九卿等會同審擬。也分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祀,四項具題,請旨定奪。

最後的程序,由皇帝親手來完成,按照四項,分別處理為:

【緩決,或減等、或仍舊監固。】

【可矜,減為徒,減為流。】

【留養承祀,枷號二月,責四十板釋放。】

【情實,皇帝用紅筆勾決,秋後問斬。】

5.執行

笞杖,堂斷後即可執行。

徒罪人犯,由督撫定地,發配本省驛遞充役,徒限屆滿,釋回原籍。

流罪人犯,由督撫按“三流道里表”發配外省充役,軍罪人犯,由督撫按“五軍道里表”發配外省充役,兩類人犯均系終身不返。遣罪人犯,則發遣新疆,黑龍江,吉林等地當差或為奴。

絞斬立決人犯,各省接到刑部覆文後,即可執行。通常,督撫將部文釘封馳遞,轉行道府州縣,由州縣官於不停刑的日期監決。

斬絞監侯人犯,秋審後,情實者,都察院刑科覆奏後,由御筆勾決。

各省接到部文後,於秋後,擇不停刑日問斬。

6.擴展閱讀

清朝律法,有《大清律例》、《大清會典事例》,推薦直接看《大清律例通考校注》。

由縣官、幕友寫的論著,可以看中國師爺名著叢書,共7本,有三本意義比較大:

《一個師爺的官場經》,清朝汪輝祖的《學治臆說》和《佐治藥言》的合譯。

《一個師爺的辦案經》,清朝王又槐《辦案要略》和不知名作者《刑幕要略》合譯。

《一個師爺的案牘生涯》,清朝楊恩壽《北流日記》、《長沙日記》(節選)。

瞭解師爺的書不多,這三本算是有意義的。

審判機關檔案,有軍機處檔,宮中檔,三法司檔等。有興趣的可以從莊吉發的《故宮檔案述要》看起。

刑案的輯本,有《刑案匯覽》可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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