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麗水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

麗水市2020年消費維權年主題為

“凝聚你我力量,共促放心消費”


3·15 | 2019年麗水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培訓學費如何退? “概不退款”不合法


3·15 | 2019年麗水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2019年3月,消費者季某某等3名學員到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消保委投訴反映,她們報名參加了麗水市區某形象設計服務有限公司舉辦的美容化妝培訓班,共付了近2萬元的培訓費用,在學習了一段時間後,她們認為培訓機構的學習內容不符合她們要求,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於是向培訓機構提出申請,要求退學並退回學費,但培訓機構以學員在交費時就已明確告知參加培訓後概不退款為理由拒絕退費,消費者季某某認為培訓機構不予退費的處理意見不合理,希望通過調解退回學費。

【處理過程及結果】

蓮都區消保委調查,這幾名學員是在微信上經人推薦報名參加了這期技能培訓班,已培訓完一個項目的化妝技能,在學員交費時培訓機構的確在收據上註明“參加培訓後概不退款”的文字說明,但雙方當事人並無簽訂其他任何書面培訓合同。在工作人員調解下,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一致處理意見:培訓機構在扣除消費者季某某等三人前期已培訓項目的學費後,對剩餘學費予以退款。

【案例評析】

培訓機構在提供服務時未與學員簽訂任何書面合同約定培訓相關事項,違反了《浙江省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考試培訓、興趣班或者輔導班、駕駛員培訓等營利性培訓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明確培訓項目、課程內容和課時數量、教師資格資質、教學培訓地點、設施設備、收費項目和標準等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對退款無約定的,按照有利於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

蓮都區消保委認為技能培訓機構以在收據上註明“概不退款”的告知聲明作為不同意學員退學退款的理由是無效的,因此培訓機構應按照消費者季某某等人的訴求尊重事實給予合理退費。


【案例二】“原廠屏”非原廠 商品信息不實要擔責

3·15 | 2019年麗水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消費者陳某某於2019年6月13日到雲和某通訊經營部更換手機屏幕,要求更換原廠手機屏幕,店主稱需過幾日進貨,手機屏幕及安裝費共計680元,6月16日修理好後取回。7月11日發現手機屏幕出現問題,由於消費者陳某某出差未在雲和,8月10日與通訊經營部聯繫,對方不予維修、更換。無奈之下,2019年8月12日,消費者陳某某向浙江省麗水市雲和縣消保委投訴。

【處理過程及結果】

雲和縣消保委接到投訴後,立即派工作人員開展調查取證。經查,經營者無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證明其更換的屏幕為原廠屏,調解人員向商家明確指出,經營者應該告知產品的真實信息並保證質量,其做法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要承擔賠償責任。經過批評教育,經營者認識到了過錯,願意承擔賠償,最終經營者向消費者陳某某退款680元,陳某某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本案中雲和縣消保委積極與經營者進行溝通並向其解釋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使經營者主動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對調解的順利達成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案例三】吃火鍋引發中毒 商家失職要賠償


3·15 | 2019年麗水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2019年4月26日晚,消費者王某某和朋友10餘人在遂昌某餐館包廂內用餐,因火鍋是用木炭加熱的,又因門窗關閉開著空調,導致消費者王某某當場昏迷,被120急救車送往醫院治療,其它兩位朋友也出現比較嚴重的頭暈、噁心等症狀。3人經醫院血液檢測,被診斷為一氧化碳中毒,所幸經過治療,3人均無大礙。消費者王某某說,事發當晚,商家怕事態嚴重,及時陪同他們去醫院進行了各項檢查,承諾會妥善處理此事,並答應對他們受到的傷害進行相應賠償,希望消費者王某某等人不要投訴。看商家態度較好,消費者王某某等人沒有向有關部門投訴,還自行墊付了醫院藥2078.16元,並支付了當晚餐費560元。但等消費者王某某他們休養好之後去找商家要求賠償時,商家的態度發生了一百八十度大轉變,只答應退還餐費,支付醫院藥,對他們提出的賠償請求不予理會。消費者王某某等人很氣憤,認為他們一氧化碳中毒後,去醫院進行了治療並在家中休養擔誤了上班,商家應該承擔他們的誤工費、交通費等費用。於是投訴要求商家賠償消費者王某某等3人誤工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8580元,賠償其他一行7人精神損失費7000元,退還當晚餐費560元,3人醫藥費2076.16元。合計金額18216.16元。雙方無法協商一致,遂向浙江省麗水市

遂昌縣消保委投訴。

【處理過程及結果】

遂昌縣消保委工作人員認真查看了消費者王某某等3人的醫院就診病歷及診斷說明,認為消費者王某某等3人可以要求商家進行一定的賠償。但同時指出,鑑於消費者王某某等人並未因此事件住院治療這個關鍵因素,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消費者王某某等人的賠償要求有些地方欠妥。工作人員耐心地與消費者王某某等人進行溝通,對消費者王某某等人提出的賠償要求提出中肯意見,得到消費者王某某等人的認可。工作人員與商家進行了溝通,商家最終同意支付消費者王某某等人餐費、醫藥費、賠償費等共計7136元,雙方和解。

【案例評析】

該案是典型的侵犯消費者人身安全權賠償案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規定,本案中,經營者應當賠償消費者王某某等人的醫療費、交通費等合理損失。


【案例四】超過1分收1元 電子秤“作弊”不誠信

3·15 | 2019年麗水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2019年10月04日,消費者潘某某反映,在景寧畲族自治縣某菜場一豬肉攤位購買豬肉時,攤主的電子秤稱重方式不對,攤主採取沒有小數點的計價方式導致稱重時價格偏高,向攤主反映這個問題後,攤主不予理睬。消費者潘某某認為,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進行詢問時,沒有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遂向浙江省麗水市

景寧縣消保委投訴,要求相關部門責令商家整改這種不規範的計量方式,涉訴經營者要對她作出道歉。

【處理過程及結果】

在接到投訴後,景寧縣消保委通過消保委維權義工以明查暗訪的方式就該投訴事項開展調查。暗訪過程中發現確實有商家在計價時未採用小數位計算單價,電子秤價格顯示結果個位往上遞增一位(即30.01-30.99元都採用31元計)導致消費者購買商品每稱一次秤,就會多花0.01-0.99元的冤枉錢。接著景寧縣市場監管局召集計量檢查專業人員對菜市場中的電子秤開展檢定計量工作,結果未發現有存在使用其他手段改裝的“作弊秤”情況。

針對上述情況,景寧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當場對存在此種計量方式的經營者發放《監督意見書》責令整改。同時對涉訴經營者普及了《消法》中涉及經營者的義務。要求經營者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經調解,最終被投訴方以電話聯繫方式向消費者潘某某作出道歉,並根據《監督意見書》開展自我整改。對此處理結果,消費者潘某某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

本案中經營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和第十七條“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的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案例五】兒童游泳嗆水起糾紛 人身安全要保障

3·15 | 2019年麗水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2019年12月15日,消費者朱某某帶著兩個孩子(大寶5歲、小寶3歲)去某母嬰店游泳。朱某某及該店營業員先為小寶換上救生圈(腋下),放入水中自行玩耍,在為大寶做游泳準備時,小寶慢慢遊出兩人視線,等消費者朱某某及營業員發現時,小寶已經頭朝下翻倒入水中不斷掙扎,兩人迅速抱起落水孩子送往醫院。12月26日,消費者朱某某在與經營者協商時發生爭吵,於是向縉雲縣壺鎮消保分會投訴。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投訴後,縉雲縣壺鎮消保分會迅速組織人員趕赴現場。現場孩子親屬情緒激動,正與母嬰店工作人員發生爭執,分會工作人員首先對親屬進行情緒安撫和疏導,然後向當事雙方瞭解情況,同時對母嬰店的證照、經營情況進行檢查,未發現違規經營行為。

瞭解事情經過後,縉雲縣壺鎮消保分會

調解人員召集雙方當事人到分局調解室進行第一次調解。調解中,就責任問題,雙方意見一致,由母嬰店承擔全責,但就賠償金額雙方分歧過大。考慮到親屬情緒激動,分會人員建議消費者朱某某取得醫院診斷證明、醫療記錄及發票後再次組織調解。

在其後一個多月,縉雲縣壺鎮消保分會陸續組織雙方進行3次調解,一方面對孩子親屬溫情相勸,讓其宣洩悲憤情緒,逐漸對調解人員產生信任,同時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列舉類似消費糾紛調解結果,使其消除不切實際想法,放棄不合理要求。另一方面,努力做母嬰店責任人思想工作,勸他們認清自身責任、站在對方立場及人道主義高度,儘量調整賠償數額。2020年1月19日,縉雲縣壺鎮消保分會召集雙方進行第4次調解,終於縮小雙方分歧,達成最終調解結果:母嬰店一次性補償消費者朱某某醫藥費、陪護費、營養費等費用共計42500元,雙方不得以同一事由重新提出任何訴求。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本案中,經營者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存在疏忽大意,造成兒童嗆水的意外發生,應當對消費者進行賠償。


【案例六】助力追回老人被騙養老錢 熟人效應需警惕

3·15 | 2019年麗水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2018年8月,經營者林某某聲稱自家店內所銷售的羅麥保健食品具有神奇的功效,他本人吃了半年相關產品,患有多年的胃病、高血壓等病被治癒。由於熟人效應,消費者吳某某對產品功效深信不疑,首次購買了8000元羅麥保健食品。隨後,經營者一方面以利誘之,送“優惠”產品、送義務體檢、送免費旅遊,一方面以情制勝,實行“糖衣炮彈”式的感情攻勢,稱其為“乾媽”,對其噓寒問暖、無微不至。就這樣半年時間,消費者吳某某陸陸續續花費共計13.3萬養老錢從經營者林某某處購買了羅麥保健食品,除自用一部分,多數產品仍存放於經營者店內。服用半年後,消費者吳某某感到上述產品並無明顯功效,懷疑上當受騙,遂要求經營者林某某予以退款,幾次請求均遭到拒絕。2019年2月25日,消費者吳某某向浙江省麗水市

青田縣消保委投訴。

【處理過程及結果】

青田縣消保委第一時間將情況上報,並聯合青田縣市場監管局稽查大隊對經營者林某某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經調查取證,發現該店證照齊全,保健食品系正規渠道購進,有正規標識,也有檢驗合格報告,店裡保健食品、化妝品等均在有效期內,店內並無廣告宣傳,表面看來,該店不存在違法行為。但經營者林某某向消費者口頭宣稱自己疾病因食用羅麥保健食品被治癒確有誇大宣傳、未提供全面信息之嫌。同時,經營者林某某針對老年人普遍辨別能力較差的弱點,以利誘之、以情惑之,使消費者對經營者林某某極為信賴從而存在非理性購物的行為。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青田縣消保委三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2019年2月25日,開展第一次調解,主要確認事實。經營者林某某聲稱自己胃病確實通過食用羅麥保健食品被治癒,也確實向消費者吳某某口頭講述過,還向他推廣過優惠活動,但其拒不承認虛假宣傳。經營者林某某認為,消費者吳某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購買產品出於自願。消費者吳某某則稱,她是相信多年鄰居情誼,被所謂“免費”體驗、“糖衣炮彈”感情攻勢所迷惑,半年時間傾盡養老錢,花高價不理性購買了13.3萬元保健食品,況且上述產品對她並無明顯功效。

青田縣消保委對經營者林某某進行嚴肅批評教育,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經營者規範經營行為,不能通過欺騙、誘惑的方式進行買賣,經營者林某某最終承認自己存在利誘行為。消保委工作人員也對消費者吳某某進行教育,希望她多與家人溝通,提高警惕性和辨別能力。2019年2月27日,開展第二次調解,雙方就退貨退款數額進行協商。由於無發票,也無其他憑證,雙方對退款存在分歧,最終以經營者林某某筆記本上記錄數目為準,退款數額達成一致。2019年3月6日,開展第三次調解,雙方當事人及親屬來到青田縣消保委,經營者林某某誠懇向消費者吳某某賠禮道歉,並當場退還其剩餘貨款共計9.3萬元,消費者吳某某對此結果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

近年來,老年人保健食品消費糾紛日益增多,且標的額較大,經濟獨立、獨自居住的老年人是受害高發群體。此案中,經營者林某某並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的規定,向消費者吳某某提供真實、全面的信息。同時,經營者林某某利用消費者吳某某孤獨、無處交流、有病亂投醫的心理特點,通過贈送禮品、外出旅遊、替子女“行孝”等手段,誘使老人非理性購物,給老人及其家庭帶來嚴重傷害。


【案例七】有獎銷售需合法 消費調解助維權

3·15 | 2019年麗水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2019年5月2日,消費者吳某在慶元縣內某大型超市購物,看到超市內一個珠寶櫃檯正在舉辦抽獎活動,只要在五一期間消費滿一定金額就可以參加抽獎,消費者吳某正好滿足抽獎條件,抽到了1000元優惠券,購買珠寶可以抵用,於是消費者吳某購買了佛金掛墜實付了399元。回家後通過上網查詢並去其他珠寶店裡鑑定後發現是假的,並不值這價格,消費者吳某多次去該超市要求退貨均遭到拒絕,無奈之下,於5月4日向浙江省麗水市

慶元縣消保委投訴,請求協調退貨。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消費者吳某投訴後,慶元縣消保委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被訴人的抽獎活動在五一後即撤拒了,根據被投訴人提供的相關資料,其設置的最高獎金額未超過5000元,抽獎活動是否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難以舉證。消費者吳某購買的佛金掛墜,主體是翡翠,但屬於等級較低級的,其黃金部分純度不高。工作人員多次召集雙方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被投訴人最終同意給予消費者吳某退貨處理。

【案例評析】

有獎銷售是指在市場交易中,經營者以購買商品能夠得獎為誘餌,推銷商品。所獎財物實際攤入總成本,通過獎的名義,在得獎者和不得獎者之間進行再分配,使有人多得一部分額外財物、有人少得一部分應得財物,以迎合某種投機心理的促銷方法。有的商家利用消費者的投機心理大做文章,從事不正當有獎銷售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案例八】誠信底線要堅守 消費欺詐賠三倍

3·15 | 2019年麗水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2019年2月22日,消費者徐某投訴稱,在經營者陳某經營的汽車配件店購進嘉實多牌機油用於汽車的保養,使用過程中發現車輛異常,懷疑機油假冒。與商家交涉不成,無奈之下向浙江省麗水市

松陽縣消保委投訴。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投訴後,松陽縣消保委工作人員先向消費者徐某瞭解事情經過,然後立即聯合松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稽查大隊執法人員到被投訴人經營的汽車配件店瞭解情況,現場發現店內擺放多款嘉實多機油在銷。經執法人員檢查詢問,經營者陳某無法提供供貨者的供貨清單和貨款收據,不能說明提供者的姓名、聯繫方式等。後經商標所有人嘉實多(深圳)有限公司鑑定,多款機油系侵犯“嘉實多”、“

3·15 | 2019年麗水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

”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調查過程中經營者陳某稱2019年1月底有人到店推銷相關商品,考慮到進貨價格較低就購進了一批但未仔細檢查驗收放在店中對外銷售。

松陽縣消保委多次協調,最終雙方於2019年4月11日達成協議,經營者陳某向消費者徐某賠償10800元。

【案例評析】

該投訴中經營者陳某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欺詐消費者。經營者陳某銷售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同時其也不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其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第(五)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規定;”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行為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並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屬於欺詐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之規定,經營者陳某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消費者徐某的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徐某受到的損失。


【案例九】人身安全需保障 未盡義務要擔責

3·15 | 2019年麗水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2019年4月17日,消費者許某某和父母親跟隨旅行社來龍泉旅遊,當晚入住龍泉市某商務酒店503房間,消費者許某某的母親在晚上七點鐘的時候在酒店的衛生間內摔倒,導致背部脊椎受傷,在龍泉市人民醫院簡單治療後決定當晚連夜返回上海治療,截止投訴前已經用去治療費3萬餘元。消費者許某某認為酒店的防滑拖鞋防滑性太差是導致其母親摔傷的主要原因,酒店方面認為是消費者自己不小心摔傷,不願意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爭議較大,協商未果。5月7日,消費者許某某向浙江省麗水市

龍泉市消保委投訴。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投訴後,龍泉市消保委工作人員來到龍泉市某商務酒店503房間實地查看,經現場查看:衛生間有防滑墊,牆上有“小心地滑”的警示標識,有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和警示,但是酒店提供的防滑拖鞋是一次性拖鞋,防滑性確實不好,如果地面有水,人很容易滑到。酒店認為消費者許某某的母親在洗手的時候把水濺到地上,是造成自己摔倒的主要原因,酒店不應該承擔責任。消費者許某某認為如果酒店提供的拖鞋防滑性足夠良好,其母親也不至於摔倒,是酒店的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善,雖然其母親自身也有一定的責任,但是酒店也應該負相應的賠償責任。

由於消費者許某某人在上海照顧母親不能前來現場調解,龍泉市消保委工作人員不斷通過微信和電話組織雙方開展調解。5月28日,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酒店一次性補償2000元醫療費給消費者許某某,補償款通過微信支付方式當場付清。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九條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客運場站、影劇院、游泳池、洗浴室、健身房、遊樂園、風景區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保證其經營場地、服務設施、店堂裝潢、商品陳列、網絡環境等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場所和設施,經營者應當以顯著的方式設置安全使用說明、警示標識,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本投訴中,酒店雖然做了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和警示標語,也配備了防滑拖鞋,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但是將防滑性能不好的一次性拖鞋提供給消費者使用,仍可以認為在保障安全義務方面存在著瑕疵和不足,應當承擔部分責任。消費者許某某的母親自己把水濺到地面上沒有及時清理,導致不小心摔倒受傷,也應該承擔部分責任。


【案例十】所售“新機”為“二手” 應承擔瑕疵履行責任

3·15 | 2019年麗水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2019年2月20日,原告周某某向被告麗水市某手機專賣店訂購蘋果XS Max256G黑色手機一部。被告於當日以9788元自麗水市蓮都區某數碼商行購得涉案手機,並以9858元出售給原告。被告將包裝完好的手機交付原告,並當場拆封激活。2019年9月,原告得知該機首次激活時間為2018年12月。9月28日,原告向

麗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投訴,該局於9月29日、10月8日組織原、被告雙方進行調解,均未達成協議。原告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購買手機款項人民幣9858元,並按三倍價款賠償29574元。

【處理過程及結果】

蓮都法院南城法庭審理後判決被告退還原告購機款9858元(原告收取購機款同時向被告退還案涉手機),並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評析】

本案中,原告周某某與被告麗水市某手機專賣店之間形成事實買賣合同法律關係。原告購買新機的意思表示明確,但被告交付給原告的手機,首次激活時間為2018年12月,早於原告購機時間近兩個月。因手機激活時間與保修期限掛鉤,直接影響消費者利益,且手機激活後是否使用及使用情況無法獲知,被告作為經銷商未盡其應盡義務,應承擔瑕疵履行責任。故原告訴請要求被告退還購機款,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但同時原告亦應退還手機。另外,原告以被告欺詐為由訴請要求被告按貨款三倍進行賠償,根據被告在審理過程中提供的證據可知,案涉手機系被告於出售當日從麗水市蓮都區某數碼商行購得,並僅以差價70元出售給原告,且被告取得手機時包裝完好、外觀無異。結合上述事實,

蓮都法院南城法庭認定被告的瑕疵交付行為並未刻意隱瞞真實情況,故被告的行為尚不構成欺詐。雖被告在此次交易中存在疏忽,然原告並未因此遭受損失,法院對原告的賠償訴請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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