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郭某鵬的協管員身份,在體制內是什麼存在?


鄭州郭某鵬的協管員身份,在體制內是什麼存在?


這幾天鄭州郭某鵬“一人影響一座城”火遍了全國,此人在鄭州原來已經大好的疫情防控形勢下,按下了暫停鍵,使多少人的努力功虧一簣,激起了全國普遍的憤慨。

郭某鵬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不再單純是道德層面的問題,相關部門已經介入調查,漫談君這裡不想就這個問題詳談。但是漫談君注意到,官方公佈這個郭某鵬的職業為鄭州市交通運輸局執法支隊下屬某區大隊的協管員,那麼,協管員到底是一個什麼群體,具備什麼身份,在行政執法單位做什麼工作呢?漫談君為大家解讀一下。

什麼是協管員

協管員這一名稱大致產生在10年前,其定位是為了解決執法機關一線執法力量不足的問題,由各地地方財政出資,聘用的執法輔助人員。協管員不是公務員,不具備執法資格,所從事的僅僅是執法輔助工作,比如執法現場秩序維護、資料收集整理、技術協助、卡口值守等等。群眾最熟悉的莫過於公安機關的輔警,其實也是協管員。其他如交通、市場監管、稅務、衛生、海關、海事等單位也都有協管員。

鄭州郭某鵬的協管員身份,在體制內是什麼存在?


目前,各地執法機關公務員的編制有限且管理非常嚴格,法律規定執法必須雙人制,所以各地的一線執法力量嚴重不足。為了緩解這一矛盾,協管員這一變通的群體應運而生。據漫談君掌握的情況,協管員的身份主要分為三類:

1.勞務派遣制聘用人員

通過形式較為簡單的考試後,與某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由地方財政承擔工資,派往執法機關。這是目前執法單位協管員群體的主體,郭某鵬即屬於這一類型。

2.企事業單位直籤合同聘用人員

某些大型國有企業,為了支持執法機關執法,也會直接與聘用人員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然後派往各單位作為協管員使用。比如,大型機場集團、港務集團、建投開發公司等,聘用協管員後派往駐機場、港口、開發區、高新區等區域執法單位。這一類協管員其實和第一類沒有什麼太大區別。

3.事業編制人員

有些地方會在編制大盤子裡拿出一部分事業編制,通過考試招錄協管員。這類協管員招錄後即具備事業編制身份,算是正規進入了體制內,享受各項待遇和保障。招考的程序很嚴格,很多人報考,競爭較為激烈。但是,即便具備了事業編制身份,也不能具體從事執法工作,仍然只能做執法單位輔助事項。這類協管員因為地方編制數量所限,只佔協管員中的很少一部分。

漫談君認為,協管員隊伍有兩方面的積極作用,其一,在一定程度緩解了執法力量不足,可以讓公務員從繁雜的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從事執法。其二,在社會就業壓力日益增大的今天,由地方財政買單,增加了部分就業崗位,緩解了一定壓力。

但是,實踐中,協管員在管理和使用中還是存在不少問題的。

第一,由於不能從事執法工作,能幹的事項不多,導致很多協管員無所事事,人浮於事。

第二,協管員不是公務員,身份問題導致這個群體的職業歸屬感和身份認同感不強。

第三,單位對協管員的管理較為鬆散,協管員隊伍時常發生問題,鄭州郭某鵬就是一個十分典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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