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感染艾滋病該不該告知伴侶?

之前,“婚前病史該不該告知伴侶”這一話題上了微博熱搜。大家對於該“保護隱私權”還是“保護健康權”

,可算是爭得面紅耳赤。

婚前感染艾滋病該不該告知伴侶?


艾滋病至今還是一種在醫學上無法治癒的傳染性疾病,主要通過性傳播、血液傳播和母嬰傳播。就世界範圍而言,艾滋病快速傳播的勢頭至今也還沒有被遏制。

那麼,一個人明知自己有艾滋病,卻故意傳染給他人,這種行為是否涉嫌違法犯罪,相關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婚前感染艾滋病該不該告知伴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二、艾滋病防治條例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傳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九十五條對重傷的定義中,第三項規定“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第三百六十條 【

傳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相關司法解釋

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3號)規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的規定,以傳播性病罪定罪,從重處罰。

以“故意傷害罪”定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認定為刑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所指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採取防範措施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

婚前感染艾滋病該不該告知伴侶?

隱私權不能成為其隱瞞病情的藉口

目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正在審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其中

一項指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應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另一方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對此,有律師表示:“配偶對另一半身體狀況享有知情權。婚姻中隱瞞重大疾病,侵犯的也不僅僅是知情權,甚至可能是生命權。”同時,對於罹患重大疾病配偶而言,隱私權也不能成為其隱瞞病情的藉口。

故意傳播艾滋病的行為,不僅是對社會公德和良風善俗的侵害,更是對不特定人的身心健康構成極大傷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