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應當包括“死亡、殘疾賠償金”


論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應當包括“死亡、殘疾賠償金”

實踐中往往發生這種現象,民事侵權致人死亡或殘疾,往往能夠得到大筆賠償,而在出現同樣損害結果的刑事案件中,賠償數額卻寥寥無幾,究其原因,乃是:所謂通說認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範圍不包括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站不住腳的,論證如下:

一、《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附帶民事賠償範圍是“物質損失”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範圍是“物質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以下簡稱《刑訴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司法解釋與《刑事訴訟法》規定一致,再次確認賠償範圍是“物質損失”。該條款雖然沒有明確列舉死亡賠償金,但“等”字具有開放性質,可以囊括其他物質損失。

二、死亡賠償金屬於“物質損失”,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有充分法律依據

1.司法解釋明確將死亡賠償金作為物質損害賠償。《刑事訴訟法》及《刑訴法解釋》沒有明確死亡賠償金是否屬於物質損失。《刑訴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釋已有規定的以外,適用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在上述司法解釋中,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是死亡賠償金。可見該司法解釋明確將死亡賠償金定性為物質損害賠償,且特別通過單獨條款將物質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作出了區分。

因此,將死亡賠償金作為物質損害賠償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2.從死亡賠償金屬性角度講,應定性為物質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實際是假定死者尚存其餘命年限所得收入損失,死者近親屬因死者生命的終結不能繼承該部分收入。故死亡賠償金屬於物質損失,被告人應當予以賠付。

綜上,無論從法律規定方面,還是從死亡賠償金的自身屬性方面,其性質都應當認定為物質損害賠償,符合《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賠償範圍,應當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中得到支持。

三、刑事責任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承擔,死亡賠償金是民事賠償的重要內容

1.根據法律規定,刑事責任(刑罰)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承擔。《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七條: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責任。

可見,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並不是衝突對立的,二者並不相互排斥,被告人在被判處刑罰(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當按照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死亡賠償金是民事賠償的重要內容。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根據上述規定,死亡賠償金是被告人必須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無論其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判定何種罪名,刑罰輕重,都應當向被害人近親屬賠償死亡賠償金。

四、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明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支持傷殘賠償金

1.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9年第3期)刊載典型案例,確立殘疾賠償金屬於物質損失,應當獲得賠償的裁判規則。死亡賠償金與殘疾賠償金性質相同,應參照適用,支持賠償。

案例名稱:尹瑞軍訴顏禮奎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關於殘疾賠償金是否屬於物質損失範疇的問題,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為造成殘疾的,今後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響,導致勞動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進而變相的減少物質收入,故殘疾賠償金應屬於物質損失的範疇,應予賠償。

法院認為:關於殘疾賠償金首先,從本案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看,顏禮奎的故意傷害行為致尹瑞軍構成十級傷殘。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和第十六條分別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殘疾的,侵權人應當賠償受害人殘疾賠償金。根據上述事實和法律規定,尹瑞軍關於殘疾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次,從公平的角度看,犯罪行為對受害人造成的傷害甚至比純粹的民事侵權造成的傷害更大,如不予支持殘疾賠償金,會導致受害人因遭受犯罪行為侵害得到的賠償較少,遭受純粹民事侵權行為的侵害得到的賠償相對較多,

對受害人不公平,支持殘疾賠償金更符合公平原則

再次,從殘疾賠償金的性質看,因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殘疾的,必然會對受害人今後的生活和工作造成影響,造成受害人的生活成本增加或者勞動能力下降,進而變相的減少了受害人的物質收入,殘疾賠償金應屬於物質損失的範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具有指導性意義,下級法院應當參照適用。公報案例明確支持傷殘賠償金應當作為物質損失予以賠償,鑑於死亡賠償金與傷殘賠償金性質相同,同樣應當屬於賠償範圍。

2.一些地方法院同樣存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支持死亡賠償金的判例。例如博野縣人民法院(2015)博刑初字第103號案例(代某甲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中,法院認為:由於被告人代某甲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孟某等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孟某、王某甲、鄭某甲、鄭某乙主張被告人代某甲賠償其

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詳見附件,判決書全文)

司法具有指導公民行為的作用,司法裁判統一才能使得公民思想認識和行為方式統一,同案不同判會極大擾亂公民的行為規範,也會極大地損害司法權威。上至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指導案例,下至臨縣同類型案件判決結果,都支持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納入賠償範圍。在司法體系之外,殺人償命、欠債還錢也是千百年來老百姓心中天經地義的真理,是人民心中的“法律”與正義。貴院應當順應民心,順應天理人情,同時嚴格遵循法律規定、參照先前裁判規則,在本案中依法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請求支付死亡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另一方面,不可否認的是個別法律文件或者地方規範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關於死亡賠償金的適用存在爭議,有不同看法,但法律適用的最大特徵是位階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本意見前述之理由全部是依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最高位階的法律規範。個別認為在司法實踐中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的規範僅僅是“批覆”、“答覆”等文件,嚴格意義上根本不屬於法律規範,

不具有統一適用的性質,更不能對抗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貴院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排除其他妥協性或折中思維的干擾,依法判令支持死亡賠償金。

綜上,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死亡賠償金屬於民事賠償的範圍有明確法律依據,殘疾賠償金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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