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城檢察:殘疾,不是違法犯罪的「護身符」!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全社會應當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殘疾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然而,在項城市,以馬某民、趙某發為首的幾個殘疾人糾集在一起,在享受國家關愛、社會尊重的同時,依仗自己的殘疾人身份,多次尋釁滋事、欺壓百姓,最終受到法律的嚴懲。

2015年7月,項城市三店鎮西黃灣村村民胡某成酒後辱罵毆打村支書,村支書遮擋胡某成打來的木棍時,胡某成倒在地上。被告人馬某民(該鎮張寨村人)以胡某成胳膊被打斷為藉口,從中管事並找殘疾人到鎮政府、村支書家鬧事,索要人民幣10萬元。馬某民以找50個殘疾人鬧事相威脅,村支書不得已“賠償”胡某成2.6萬元。

2016年3月1日,被告人趙某發(項城市範集鎮高樓村人),被鄰居趙中某家的磚頭子兒絆倒受傷,遂要求趙中某賠償,被趙中某拒絕。趙某發便找到馬某民,馬某民以殘疾人趙某發受傷為藉口,於2016年5月1日糾集10多名殘疾人到趙中某家,將趙中某家的切割機、氣泵、電動三輪車等物品搬走,價值7904元。

2017年春節後,項城市三店鎮張寨村村民張殿某家建房,被告人馬某民以張殿某家房高遮住其兄弟家的光為藉口,向張殿某索要現金2萬元,遭到張殿某拒絕。2017年7月19日,馬某民糾集近30名殘疾人到張殿某家鬧事,對其與家人進行辱罵,並將張殿某打傷,將其二樓樓頂的圍牆和房瓦毀壞。

法治社會要求每個公民都要“依法行事”,不管你屬於哪個群體,只要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懲治。

2018年1月,被告人馬某民以犯尋釁滋事罪、偽造人民團體印章罪被項城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2018年5月,被告人趙某發以犯尋釁滋事罪被項城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同夥馬某民、趙某發尋釁滋事的龐某某、陸某某、鄺某某、王某某也分別被判處四年、三年、兩年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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