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社保服務中心相關負責人就海南省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政策答記者問

為切實紓解企業困難,保障企業有序復工復產,支持穩定和擴大就業,省人社廳等三部門、省醫保局等三部門於3月5日分別聯合下發《關於印發海南省貫徹落實國家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辦法的通知》和《關於印發海南省階段性減徵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實施辦法的通知》。近日,省社會保險服務中心相關負責人就社會保險費減免及減徵優惠政策接受了海南日報記者的採訪。

一、我省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優惠政策有哪些?

答:我省相關政策主要包括“免、減、延、緩、降、保”。

第一是“免”。2020年2月至6月,免徵中小微企業和有僱工個體工商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僱主)繳費部分,上述類型單位免徵均不含個人繳費部分。

辦理流程:用人單位如實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費基數,同時要依法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部分,單位應繳費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免後,用人單位到稅務部門繳納職工個人應繳納的保費。

第二是“減”。2020年2月至4月,減半徵收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2020年2月到6月,對全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失業保險金代繳醫保費人員以及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人員)的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徵收,即繳費費率從8.5%調為4.25%。

辦理流程:用人單位如實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費基數,同時要依法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部分,單位應繳費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減半核定後,用人單位到稅務部門繳納單位及職工個人應繳納的保費。

第三是“延”。2020年1月至我省疫情解除當月期間的參保登記、繳費基數申報和社保費繳納等業務,因受疫情未能及時辦理的,可以延長至我省疫情結束後3個月內辦理。在此期間辦理相關業務,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不收取滯納金。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的社保費時限相應放寬,未能及時辦理參保繳費的,允許在我省疫情結束後3個月內辦理繳費業務。延長辦理社保業務,可同時享受“免、減、降”政策。

辦理流程:可直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稅務部門補辦理相關業務(推薦網上辦理),延長期限無需審批。

第四是“緩”。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

可申請緩繳各項社會保險費,由同級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審核,報省社會(醫療)保險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執行。緩繳期自我省疫情結束次月起計算,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辦理流程:由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審核,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執行。企業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認定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是“降”。繼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

辦理流程:用人單位如實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按降低後費率核定社會保險繳費數額,用人單位到稅務部門繳費。

第六是“保”。是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確保各項社保待遇不受單位“免、減、延、緩、降”社保費的影響。

二、我省哪些類型參保單位可以享受階段性減免各項社會保險費優惠政策?

答:1.我省免徵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範圍包括各類中小微企業和有僱工個體工商戶。

2.我省減半徵收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範圍包括各類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和其他參保單位。我省減半徵收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範圍包括各類企業和其他類型單位。

此外,減免徵收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或人員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減半徵收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或人員不含機關事業單位、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失業保險金代繳醫保費人員以及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人員。

三、我省參保單位的類型如何確定?

答:大型企業和中小微企業的認定以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以及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區分大、中、小、微型企業標準進行認定。

參保單位的劃分類型,將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工信、統計、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通過信息共享比對確定。可以確定單位類型的,直接採用相關部門的劃型結論。如果現有數據無法滿足企業劃型需要,實行告知承諾制,不增加企業事務性負擔。

四、參保單位對單位類型劃型結果有異議的,如何申請變更?

答:省社保中心統一向全省參保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社保專辦員發送社保登記的單位類型告知短信。如對單位類型存有異議的,持單位相關證照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及時申請單位類型變更。

五、很多單位在國家政策出臺之前就完成了2月份的繳費,可能存在多繳部分,該如何辦理?

答:對於2020年2月已全額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省社保中心將按照各項社會保險的減免政策儘快啟動退費和抵扣業務系統的研發,待系統上線後將組織市縣社保經辦機構進行多繳社保費的退抵。單位無需辦理申請,由各級社保經辦機構直接發起批量退費或衝抵。

六、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1.我省企業養老社會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徵政策執行期為2020年2月至6月;減半徵收政策執行期為2020年2月至4月。減免政策執行期為費款所屬期,參保單位補繳減免政策實施前的欠費,不屬於此次減免政策範圍。參保單位在緩繳期補繳減免政策執行期上述各項社會保險費的,仍可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

2.階段性減半徵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執行期限為2020年2月至6月,減免政策執行期為費款所屬期,企業補繳此次階段性減免政策實施前的欠費,不屬於此次減徵政策範圍。

七、企業享受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優惠政策期間是否需要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手續?

答: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期間,各用人單位仍應依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手續,包括人員增減、繳費基數和應收核定申請,繼續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部分。各單位可以通過網端申報,未開通網上申報功能的企業,請儘快向CA證書公司申請證書密鑰,憑單位社保編碼和密碼登錄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上業務大廳申請辦理各類網上業務。

八、疫情期間機關事業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有無相關政策規定?

答:受疫情影響,我省機關事業單位也未能在疫情期間按時申報繳費,根據《海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海南省醫療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於延長辦理社會保險業務期限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瓊人社〔2020〕32號),機關事業單位不涉及經營問題,受疫情影響較小,因此,2020年1月至2月受疫情影響未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機關事業單位應在2020年3月底前完成繳費,不影響個人權益記錄,自2020年3月起,應當按時申報繳費。

九、減免社保費期間,企業用人單位如何辦理人員變動和社保關係轉移?

答:減免政策執行期間,企業用人單位參保人員可以正常流動,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關係轉移接續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其中,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的,仍按繳費基數12%的比例轉移統籌基金。

十、減免和緩繳社保費期間,參保人員如何辦理退休?待遇是否受影響?

答:企業用人單位在我省疫情結束後的3個月內或緩繳期內繳納社保費的,視為正常繳費。凡經過審核在疫情期間和緩繳期內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符合條件辦理退休的人員,疫情結束後3個月內申報辦理退休手續的,其養老保險待遇從審核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發放,退休待遇不受影響。

十一、延繳和緩繳社保費期間,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待遇如何確保?

答:企業用人單位在我省疫情結束後3個月內或緩繳期間,依照基本醫療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繳費規定,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費用不能及時結算的,需先在醫療機構先行記帳或自行墊付結算,待繳費完成後,再到醫療機構進行結算或到醫保經辦機構進行報銷,待遇標準不變。

十二、減免和緩繳社保費期間,參保人員工傷和生育待遇如何確保?

答:工傷待遇:參保職工在疫情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在我省疫情結束後3個月內按規定辦理疫情期間工傷保險費減免手續的,疫情期間的工傷待遇按正常繳費情形辦理。

生育待遇:參保職工及其未就業配偶在疫情期間產生的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我省疫情結束後3個月內或緩繳期間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疫情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按正常繳費情形辦理。(記者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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