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離職的員工多?被辭退的少?

紫旭說環保


首先離職員工各有各的緣故,主要原因就是兩條:首先是主觀原因,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自我定位不準的多。這樣的人往往跟著感覺走,而感覺是瞬間變化的。因此容易走人;二是心態沒有擺正,對職業缺乏尊重感。有人活在夢裡,幻想有個少出力多賺點錢的工作;或者是有高自尊心,內人高度敏感,稍有一點不順心就想離開;三是外面誘惑多,好奇心又大。不知道自己的優勢是什麼,啥都想試試;

其次是客觀原因,包括五個方面:一是某種牽絆所致。如因情離開。原本幹得不錯,因失戀或者一次失誤就離去;或者是同學相邀等離開;二是工作生態環境惡化,心情不好而走人;三是工資待遇差而離開;四是老闆不容人或者公司沒有前途而離開;五是個人或者家庭變故而離去等。

至於被公司辭退的少,主要原因就是利益導向,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主動辭退要支付賠償金;二是培養一個成熟的員工不容易,付出代價也是不小;三是員工隊伍的穩定利於公司的長遠發展;因此盡力保持穩定,輕易不辭退員工。

這些就是離職員工多,被辭退的少的原因。

如同圖中的夫妻關係一樣,只有相互尊重,相互信任,才能攜手走下去。



天道若龍


1.薪資待遇達不到員工的期望。比如我一個同學在一家廣告公司做了好幾年,可是薪資和剛進公司的時候並沒有太大差別,相反工作量卻增加了不少,遇到節假還需要加班。

2.工作不開心。很多單位待遇不錯,可是領導難相處壓力太大!好多年青人寧願窮點累點也要自已開心!

3.感覺不到上升的機會,好多人在公司待著覺得學不到東西了,也沒有自已發展的空間了!

現在一線城市好多公司都遇到招人難留人難的問題!能招到人就不錯了所以絕對不會主動辭退員工!所以離職的員工多辭退的少



70後的瑛子


因為一般的企業承擔不了辭退員工的代價!

《勞動法》中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需要付出N個月工資的補償,N代表了該員工的工作年限。

一般的中小企業本身生存壓力就大,大多會想盡辦法開源節流,這樣的補償是不願意付出的,也是付不起的。

並且就算單位想辭退一個員工,也會有無數種辦法逼迫員工“自願離職”!不用承擔賠償,又能達到目的,何樂而不為呢。

所以我們在職場中,看到離開的員工絕大部分都是“離職”的名義,只有那些少部分勇於抗爭且知道如何對抗的人被辭退並獲得了相應的補償。

這才是真實情況,而不是題主說的被炒魷魚的比例相對較少。


小楊職場有話說


我們在公司經常聽說XX申請離職了,很少聽到有誰被辭退了,原因是什麼呢?

1.我國勞動法對職工的權益保護良多,現在員工的法律意識也增強了很多,企業如要辭退一位員工,不但要找一個恰當的理由,還需要準備一份賠償金,所以在公司裡面基本很少見到被公司辭退的人,如果有不合適的,會是通過其它手段逼其主動離職。

2.如果一個員工在公司裡面達到需要被辭退的地步,不管這個員工是哪方面不行,他必有“過人的能力”,才能讓公司有辭退他的想法。所以針對這些人,需要用些軟的方法來處理他們,讓他們主動離職,給他留些臉面,一旦直接辭退了,員工心理不服,鬧起來,公司在名譽或是金錢很可能會受損。前幾年,我們上海的一家客戶,辭退了一名經常無故請假不來上班的人,那個人,也是一個有心人,收集到了客戶公司未按標準支付加班費的證據,直接告到勞動局,最後客戶公司花了一大筆錢才搞定事情。

3.自己主動申請離職的,這種情況佔大多數,理由也是五花八門,我個人比較相信,員工的主動辭職符合馬雲先生總結的的兩點辭職理由:心受委屈了,錢沒給夠,職場中,這兩種原因離職的,確實是佔大多數的。

4.山不轉水轉,保不齊哪天還會和公司牽扯到關係,所以,一些職場的聰明人,也會給自己留些餘地,等公司有讓自己離職的意思了,自己主動點,大家彼此都好。

以上是我的個人觀點。


狐亦斐


這個問題答案很簡單,我們可以從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角度考慮。企業管理的根本就要用公司的資源創造利潤,人力支出就是一大塊。員工離開公司的兩種方式的經濟補償是不一樣的。

1、員工離職的補償款。

勞動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員工離職企業是否一定要賠償。

對離職補償金的發放問題,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對離職補償金是不同的,就是解除勞動合同也有多種方式,員工自行提出或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補償金的。但是如果是員工自行提出,是經雙方協調一致的,單位要按上年平均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員工不勝任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是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員工非因工負傷,經過醫療期後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後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還要支付醫療費用。

3、企業辭退員工的條件。

根據國務院發佈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汙、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勞動合同法還規定了其它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但需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或補一個月的工資;裁員二十人以上或10%以上的,要經工會同意,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且今後再招聘的,應首先招用被解聘人員。

從人力成本來說,員工離職補償金是多於辭退的,但一個人離職不單單是經濟帳,還有其他很多的附加成本,這種附加成本往往比賠償金額還多得多。

且辭退的時候有很多限制要求,例如嚴重違反紀律等,這種情況都要非常惡劣才能辭退,而且要辦理各種手續,例如登報、報社保等,所以大部分的都是員工離職多,終究還是企業經營成本問題。


匠心鑫先生


這個問題其實並不複雜,想通了也就那麼幾點理由,無非是:對比下來,主動走的整體優勢,會比被動裁員更強。並且,主動走的理由也很多。

01

被辭退,只能說明你的能力不行,而能力不行的人,往往是找不到更好的工作的,甚至都找不到。留下來,自然比辭職要好

我們公司在年前剛走了一個工作了好多年的研發人員。

他當初進來的時候,表現還不錯。可不知道為什麼,最近兩年,表現直線下滑。

從頭兩年開始,公司在每次做績效評價的時候,就給他打的最低分,並且告訴他,如果不改善的話,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連續兩次就可以被辭退了。

可每次談話,都沒起到效果,結果完全沒有變過。於是,公司只有把他裁掉了。

直到和他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他還在聲稱,自己都在按照公司的要求做事,公司這麼對他,非常不公平。

可我們都知道,他這麼說,不過是想繼續留下來罷了。

因為,打最低等級績效的員工,是沒有額外獎金的,並且不會參與年度調薪。也就是說,他的工資,還停留在兩年之前。

試想一下,如果是一個有能力的員工,當公司這麼對待他的時候,怎麼可能毫不反抗?

即便真的覺得公司虧待了他,在第一次沒拿到獎金的時候,就已經提出離職了,而不會等到公司來和他談解除合同的事。

事實上,每年都會有覺得公司待遇不公平的員工,可除了他以外,其他的員工都是自己選擇離職,另謀高就去了。

對他來說,留下來就算再不好,也會比辭職到外面去要好。不是這種想法的,早就離職了。

02

自覺沒能力,才會死賴著不走,而主動選擇離開的人,卻有著一大堆的理由

對那些主動選擇離開的人來說,可能是覺得公司待遇不公,而自認能力不錯,更願意出去找工作。

可是,離職的理由,遠比“不公平”要多得多。不論是主觀原因,還是客觀原因。

主觀原因來說,自己不想幹了、想換個新的環境等等。

客觀原因來說,公司發展平臺受限、公司氛圍不和諧、自己因為搬家導致離公司太遠等等。

不論哪方面,都會導致他有離職的想法。可這些想法,並不在公司的考慮範圍之內。

於公司而言,只要員工能創造出應有的價值,就願意員工長久地做下去,怎麼可能會主動裁掉他們呢,想挽留還來不及呢。

員工自己,也不可能因為這些原因,就想方設法特意讓公司裁掉自己。這對自己來說,沒有任何的好處。

首先,裁掉會對接下來找工作帶來非常負面的影響。哪個公司願意接收一個被裁的“不合格”員工?

其次,會造成勞資雙方不好的關係。如果涉及到背景調查,無形就是在給自己製造障礙。

最後,企業往往為了避免高額的賠償金,不會果斷的裁員,而是變相逼迫員工離開,比如降工資、沒績效獎金。

不論哪一種情況,都不是一個想要謀求更好去處的員工,願意見到的。於是,離職,自然就成了首選。

總的說來,想要有好的發展,自己就會在某個公司停歇一段時間後,選擇另謀高就。

就算不為發展,每個人的想法也都不一樣,離職就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

如果非要把離職和辭退等同起來看待,這個問題本身就站不住腳。誰又那麼無聊呢?

我是@次等大叔,豆瓣讀書認證作者。著有《從零開始學招聘》,合著《HR軟實力》,頭條等多平臺簽約作者。10年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經驗,擅長生涯諮詢、職業規劃與心理輔導。歡迎關注,為您解惑!

次等大叔


為什麼離職的員工比較堵,退辭退的比較少,我覺得有一下幾種原因:

一、公司培養人,需要投入大量成本

公司從計劃招人開始,到登招聘廣告,篩選,面試,試用,考核,培養,每一個環節都既要投入財力也要投入人力。

公司培養一個人的成本是很高的。一個新員工進入公司,能創造的效益也是極少的。所以在新員工還沒有為公司創造價值,讓公司回本時,公司是不會辭退你的,除非你實在是個扶不起的阿斗。


二、試用期,能篩選符合公司發展的人才

一個人的學習能力,各方面素養在試用期就可以表現出來。所以在試用期,通過各項考核,公司就能篩選出符合公司發展的人才。那些不合適的人基本在試用期就被辭退了,留下來的都是公司很滿意的,能為公司創造利益的人才。

所以,當公司投入了人力物力找到了心儀的員工時,是很難隨意放手的。

三、員工瞭解一個公司所需的時間大於公司瞭解一個員工的時間

上面說到,公司一般能在試用期內就對一個員工的各項指數符不符合公司要求作出評價。但是一個員工很難在試用期內,對一個公司進行充分了解。

瞭解一個公司甚至需要好幾年。所以當一個員工在公司長時間工作後才發現公司的發展和制度不適合自己,所以選著離職。

四、只能是員工去適應公司,公司不會去適應員工

經過長時間的發展,遇到瓶頸或者其他困難,公司準備改革或者制度發生變化時。公司不會去考慮員工能不能接受,只會要求員工去適應公司的改變。所以當員工適應不了時,也會選擇離職。


L小丸子同學


首先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大家都知道,職場的競爭是非常的殘酷,如果自己的能力不夠強,可能就會面臨被辭退的情況。可是現在卻有這樣一個現象,就是很多公司的員工離職的多,員工被辭退的少,這是什麼原因呢?

我總結的有以下幾點:

一、員工的家庭所決定的。譬如,如果你是一個農村來的小夥,家裡的條件特別差的話,在大城市工作一開始的工資試用期只有三四千自己開銷一部分,再給家裡面一部分根本就沒有多少存款,幹了五六年,七八年甚至十年工資還是那麼點。而且還沒有升職,這樣永遠看不到希望,這樣大部分員工對自己失去信心,他就主動離職,而不是等著被公司裁退。

二、和第一點的原因差不多,主要就是工資太少,在某個公司工作的工資,如果只有三四千的話遠遠不夠自己的開銷,還不如回老家拿個三四千的工資,而且在老家農村的話消費比較低,這樣每個月還能存下一兩千,總比在大城市當光棍好,而且在大城市找女朋友的幾率比較小大城市的女孩子眼界都比較高,要求也比較大,對農村的男人都置之不理,所以農村的男人基本上都會主動離開大城市,回到小農村這樣離職的人也就很多了,女方大部分也是這樣,因為找對象條件的限制無可奈何的只能回到老家發展,這樣只能主動離職,而不是被等著的辭退。

三、大部分人有擁有自己的職業規劃,有著崇高的理想,想要闖出一番事業。燈紅酒綠很容易迷惑人們的內心,導致大部分人都想著升官發財。就因為這樣,他們不願意在一個公司裡面幹到老覺得這樣會導致自己沒有前途,還不如去拼搏一次來闖闖,賺取大錢來實現人生的逆襲。所以他們就主動辭職和別人去創業。

四丶領導的打壓,有的領導有本事沒脾氣,然後對員工也特別的熱心腸,不像有的領導特別的冷酷冷血犯了一點小事就會對員工打罵羞辱他,這樣導致員工在公司裡面得不到尊重,沒有存在感,感覺人生陷入了黑暗,這樣他們就會主動離職。而且在公司中會受到同事的陷害或者是排擠。還不如回到家自己開個小店悠閒的生活。

五、最後一天就是國家形式的原因,比如這次武漢肺炎導致全中國都陷入了危機,大部分工廠和公司都倒閉了,所以那些人們無奈不能在家坐吃等死,等工廠開工不知道猴年馬月,這樣就主動離職去找別的工作。

這就是我總結的一些原因。希望對你有用。





獵人客官


離職分為辭職、辭退、自動離職三大類。假如你是老闆,不到萬不得已也不會辭退員工,成本太高,口碑又不好,可以說是名利雙損 。

據統計數據來看,辭職、自動離職、辭退的對應占比大致為5:3:2。

對知識型企業,或者文化層次相對高些的企業來說,辭職和辭退是一種正常的行為,而自動離職在這類企業較少發生。

對於勞動密集型的、低層級的、生產製造企業來說, 自動離職常有發生,並且佔比往往比較高。

綜合工業企業、 農業企業、商業企業、服務企業及大中小微企業總體情況來看,辭職佔比是半壁江山,而自動離職主要集中在低層級的製造業佔30%多, 辭退佔20%是不到的。大致來看,辭職、自動離職、辭退是5:3:2。

辭職,更多的是對自己未來一種負責任的行為。

一個人在某一個企業或者某一個用人單位,之所以辭職原因是多種多樣的。

可能是自己不能適應這個企業的文化,也可能是自己的水平和能力在這裡不能得到展現,還有可能是自己的能力水平不夠用人單位看不上,當然可能就是自己在這個企業沒有更好的發展空間想找一個更好的發展平臺。

但不管怎麼說,對自己是有一個具體的正視和判斷的,根據自己的判斷,而選擇了主動離開,大部分的原因都是本著對自己的發展負責任的態度,所以這種行為也是一種負責任的行為、有擔當的行為。

自動離職就是不辭而別,職業道德一般好不了。

辭職是自己主動打出辭職報告來告知用人單位,不管用人單位同不同意,只要滿一個月就可以離開用人單位,這是對用人單位一種負責任的行為,同時也是對自己負責任的行為。

自動離職就是不辭而別,不向用人單位打書面報告也不口頭報告,而是偷偷的自己走掉了,不告訴任何人,沒有一點禮貌,沒有基本的社會契約精神, 這種人到什麼地方都是不受歡迎的,自己的職業路也會走得越來越窄。

辭退是用人單位的行為,是名利雙損的行為。

辭退從法律層面來說,大部分的情況都是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除非勞動者本人有過錯,那是不用支付的。 這就是用人單位經濟利益的損失。

同時當一個員工被辭退以後,心裡是非常不舒服的,也會將這種心裡的委屈和不舒服或者過不去,廣而告之,從而使用人單位的口碑下降,對後續招人是有一定影響的。這就是用人單位在名譽方面的損失。

當然除了名利損失之外,有的時候也是有一定的正向意義的,比如說這個人被辭退以後,就是真正的把這個老鼠屎趕走了,就不會影響整個組織的大氛圍,讓組織發展的更健康。

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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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凡田職場e洞察


簡單來說,辭退成本高呀!按照勞動法規定,辭退員工要進行經濟補償。如果單位不想要你,一定會讓你自己感到待不下去,然後“被”主動辭職[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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