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未成年強姦案冰釋前嫌”嫌疑人仍被提起公訴

前幾天,河南省平頂山市魯山縣人民檢察院通過官方微博發表了一篇文章,題目是《魯山一初中生一時衝動犯錯?檢察官介入下雙方冰釋前嫌》,說的是在魯山縣人民檢察院辦案檢察官的介入下,雙方賠錢了事,冰釋前嫌。

為什麼“未成年強姦案冰釋前嫌”嫌疑人仍被提起公訴

10月9日,河南檢察微信公號發佈消息稱,魯山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將被告人趙某強姦一案向魯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為什麼當事人雙方已經和解了,趙某還是被魯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呢?

何謂公訴?公訴是指行使公訴權的國家機關向法院提請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一項訴訟活動。中國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經過審查後,確認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即由檢察長或檢察員按審判管轄範圍,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是中國檢察機關的法定職權,由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不受其他組織或個人的影響,也不以被害人的意志為轉移。

也就是說,即便當事人已經與犯罪嫌疑人趙某和解,魯山縣人民檢察院仍然有權對趙某提起公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