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不慎,滿盤皆輸”在拆遷中,被拆遷人常見的錯誤有哪些呢?

徵地拆遷中,是否能夠獲得合理的補償主要取決於採取不同的戰略戰術。面對經驗豐富的拆遷方,被拆遷人明顯處於弱勢地位,正是“一招不慎,滿盤皆輸”。那麼在拆遷中,被拆遷人常見的錯誤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編來介紹一下。

“一招不慎,滿盤皆輸”在拆遷中,被拆遷人常見的錯誤有哪些呢?

錯誤一:民不與官鬥

幾百年以來,竇娥冤的故事在中國民間廣為流傳,幾乎是婦孺皆知,這也使得“民不與官鬥”這種說法在中國社會廣為流傳並深深的影響著中國人民群眾的行為。事實上,這種說法在古代中國封建社會中是成立的。因為在封建社會,由於為官者掌握了國家權力,並且以皇權的名義控制著國家經濟權力和社會財富,再加上缺乏一套嚴格的監督制度,致使他們的權力無法受到約束。結果就是,在大多數情況下,由於政治的腐敗,身為百姓父母的為官者往往視民如草芥,肆意欺壓剝削。一旦發生官民矛盾時,老百姓常常要面對官官相護的局面,正所謂“胳臂擰不過大腿”。更可悲的是,即使訴諸公堂,老百姓也往往會不得不面對“八字衙門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的現實。

在經歷無數慘痛的教訓中,古代的老百姓逐漸總結出了一種處世哲學,那就是“民不與官鬥”,這也成為封建社會中官民關係的真實寫照。

那麼在目前的中國法制環境下,這種說法還成立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中國的法制現代化歷程如果從清末預備立憲算起已經經歷了近百年,新中國建立後也一直在推進中國法治社會的建設。今時不同往日,面對徵收補償不合理,要轉變思想,將“民不與官鬥”變為“民不得不與官鬥”。

錯誤二:信“訪”不信法

“信訪不信法”已經成為中國社會的一種“怪象”,甚至呈現愈演愈烈之勢。 重複上訪、越級上訪、集體上訪、各種上訪已成為各級政府談虎色變之事。那麼在遇見拆遷維權的時候,選擇信訪維權究竟有沒有效果呢?要回答這個問題,就要探討設立這種制度的歷史淵源和目的。

我國信訪制度是通過1982年2月的《黨政機關信訪工作暫行條例(草案)》和《當前信訪工作的形勢和今後的任務》後走上正規道路,其主要目的是接收人民群眾提出的建議、意見和投訴等。《信訪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從此條也可以看出,信訪實際上是一種行政救濟補充制度,它與正式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不一樣,它應當是司法救助無門的情況下的救濟補充措施。

“一招不慎,滿盤皆輸”在拆遷中,被拆遷人常見的錯誤有哪些呢?

而目前,很多被拆遷戶在沒有求助於司法程序就直接選擇信訪。而中央對於這樣的上訪者處理方式一般都是將上訪者被送回原籍由當地政府解決,所以在浩如煙海的進京上訪者中,大量訪民的利益訴求在中央是得不到解決、也是不可能得到解決的。

錯誤三:託人走關係能解決問題

中國是個人情社會,所以很多人都認為只要有關係、有門路,就不難解決問題。但是在拆遷中,通過關係尋求解決問題的人往往會將自己置於非常尷尬的境地。

當尋求的“關係”是在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家人或親戚時,拆遷方反而將這些家人和親戚分配政治任務,要求帶頭拆遷,結果反而是家人和親戚迫做家裡人的思想工作。

當尋求的“關係”是熟人或朋友時,這種“關係”既欠了人情花了錢,當補償結果達不到預期時,自己還往往礙於熟人或朋友“努力”的情面,在其勸說下籤訂了協議。

當尋求的“關係”是“拆託”時,後果很大可能是得不償失。現實中的“拆託”解決問題的辦法大部分是虛報材料,冒名頂替,行賄國家工作人員等等方式,而這些事項很容易被調查出來。到時候追查起來,不但這些原本應該你得的補償,會作為不法收入要退出來,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錯誤四:拖延戰術

當協商不成,開發商已經著手開始建設的時候,一些被拆遷戶便認為只要自己堅持不簽字採取拖延戰術就可以阻礙開發商的工程建設,最後肯定會逼徵收方妥協。

那麼情況是否會和被拆遷戶所料想的一樣呢?答案當然不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被徵收人遲遲不簽字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有權作出補償決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復議不訴訟又不履行的,政府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因此,採取拖延戰術是絕對解決不了問題的,如果確實補償不合理,那麼早日訴諸法院自然會有一個好的結果。

“一招不慎,滿盤皆輸”在拆遷中,被拆遷人常見的錯誤有哪些呢?

錯誤五:抱團示威

現實中很多被拆遷人盲目相信“人多力量大”的信條,團結幾十甚至上百名被拆遷戶一起圍聚到政府行政機關門前喊口號,試圖引起更多關注,迫使政府正視自己的訴求。他們認為這種方法可以增加曝光度,可以給予政府足夠的壓力,只要堅持不解最終必然會是拆遷方妥協。

殊不知,這種拉橫幅示威的行為可正中拆遷方的下懷。因為此舉正給了他們打壓你的好藉口,依據《集會遊行示威法》的相關規定,集會遊行示威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獲得許可,對於未獲許可的集會遊行示威,公安機關可以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更為嚴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徵地拆遷中,採取正確的維權方式至關重要,不要因為一時的衝動或者因為缺乏法律意識而做出不理智的行為,從而給拆遷方留下趁虛而入的機會。

如果大家覺得自己的補償不合理或者相關問題,可以私信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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