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死亡”後又復活,財產還能要回來嗎?

劉某的母親侯衝外出務工失蹤被宣告死亡後,劉某依法繼承了母親的房產,後因急事劉某不得已將房屋賣給朋友錢某,並辦理了過戶手續。一年後,劉某的母親又重新出現,她得知自己的房產被兒子賣掉後很生氣,要求錢某返還房產錢某不同意。錢某認為自己花錢買房已經過戶是自己的合法所得。那麼侯衝還能要回房產嗎?

下面,我們就和大家分享一下,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亡者歸來”,那他原有的財產怎麼辦。

一、什麼是宣告死亡?

(一)如何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包括因戰爭而下落不明的,只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從事故發生之日起算),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二)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的處理

宣告死亡只是推定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完全有可能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沒有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沒有死亡的,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二、被處理的財產怎麼辦?

想要知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其被處理的財產該怎麼辦,應該先從其被宣告死亡後的財產處理開始著手。

(一)由繼承人取得的

如果被宣告死亡,在法律上等同於自然死亡,依法對其財產,則作為遺產開始繼承。

依據《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後,如果遺囑有效,則按遺囑繼承。否則開始法定繼承,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被剝奪繼承權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那麼,被宣告死亡的人“活”了怎麼辦?之前基於宣告死亡而發生的繼承怎麼辦呢?

根據規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的補償。

但需要注意的是,此種規定僅僅是為了保障被撤銷死亡宣告的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並非一種民事責任。因為這些人取得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財產是有法律根據的,其所負的返還義務,僅以現存利益為限,對已經不存在的財產並無返還和賠償責任。

利害關係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和孳息以外,還應對他人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二)由第三人取得的

撤銷死亡宣告後,本人可請求返還財產,但原物已經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還。回到文章開頭,具體到本案中劉某已經將房產賣給了錢某並依法辦理了過戶手續,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這一要件,因此錢某是房產的合法所有人,侯衝無法要回房產。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宣告死亡”後財產問題的分享。謝謝大家。

法條指引:

民法通則第25條規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據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沒有保存的,給予適當補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