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戶主:
(一)原戶主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戶主出國(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國國籍的;
(三)原戶主戶口遷出的;
(四)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轉移,現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認為需要變更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應當變更戶主的。
二、單位集體戶申請變更戶主的,應當由該單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
三、公民申請家庭戶變更戶主的,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戶口簿、新戶主居民身份證;
(二)戶內成年人及房屋產權人協商一致的書面意見。
戶主已作變更的應及時調整戶內成員與戶主關係。
四、辦理時限:證明材料齊全的,派出所當場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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