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新冠肺炎藥物相關肝損傷|臨床必備

注意新冠肺炎藥物相關肝損傷|臨床必備

注意新冠肺炎药物相关肝损伤|临床必备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是由新型冠狀病毒引起的以肺部炎性病變為主的疾病,其還可引起肝臟等系統的損害和相應症狀。

COVID-19相關肝損傷表現為肝酶升高,肝細胞變性、灶性壞死伴中性粒細胞浸潤,肝血竇充血,匯管區見淋巴細胞和單核細胞浸潤,微血栓形成。新冠肺炎相關肝損傷的發生機制與多器官功能不全綜合徵(MODS)、藥物性肝損傷、微循環障礙及新冠病毒對肝臟直接損傷有關。

對新冠肺炎治療中發生或加重的肝損傷,可能與抗病毒治療及其他藥物治療等引起的肝損傷有關,是多種機制先後或共同作用結果。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七版)》中指出:抗病毒治療藥物主要是α-干擾素(IFN-α)、洛匹那韋/利托那韋、利巴韋林、磷酸氯喹、阿比多爾,其他包括糖皮質激素、抗菌藥物、免疫球蛋白、託珠單抗、益生菌製劑、祛痰劑、中成藥等。那麼,哪些藥物對肝臟有損害呢?

一、抗病毒藥物

1. α-干擾素(IFNα)

干擾素(IFN)是一類有廣譜抗病毒、抗增殖和免疫調節活性的多功能細胞因子家族。α干擾素(IFNα)可誘導同種細胞產生抗病毒蛋白,形成抗病毒狀態,限制病毒的進一步複製和擴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七版)》中指出:抗病毒治療可試用α-干擾素,成人每次500萬U或相當劑量,加入滅菌注射用水2mL,每日2次霧化吸入。

α干擾素(IFNα)全身使用有肝功能異常、肝毒性風險,有致死性肝毒性報道,以及致慢乙肝、丙肝惡化風險,肝功能不全者用藥時應謹慎,霧化時建議監測肝功能的變化。禁用於嚴重肝功能異常、失代償性肝病或肝硬化肝炎者。與紅黴素、米諾環素、抗癲癇藥物等對肝功能有影響的藥物合用有潛在的肝臟中毒風險。

2. 洛匹那韋/利托那韋

洛匹那韋/利托那韋均為HIV蛋白酶抑制劑,兩者聯合使用協同起效,可致病毒裝配失敗,成為未成熟的非感染性病毒,而抗病毒。《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七版)》中的推薦劑量為:成人200mg/50mg/粒,每次2粒,每日2次,療程不超過10天。

不良反應有肝酶升高等肝功能損害、黃疸升高。用藥期間應監測肝功能,對於原有肝功能損害,包括接受抗反轉錄病毒藥物聯合治療的慢性乙肝或丙肝患者,發生嚴重和潛在致命性肝臟不良反應的危險性會增加。

輕至中度肝功能損害可能使洛匹那韋的暴露劑量增加30%,肝功能不全者慎用,重度肝功能不全者禁用。

洛匹那韋主要通過CYP3A同工酶代謝,利托那韋主要通過CYP3A和CYP2D6代謝,同時兩者也都是CYP3A的抑制劑,會影響主要通過CYP3A進行代謝的藥物血藥濃度,同時也會受到這類酶誘導劑影響。

3. 利巴韋林

利巴韋林為廣譜抗病毒藥物,進入被病毒感染的細胞後迅速磷酸化,其產物為病毒合成酶的競爭性抑制劑,損害病毒RNA和蛋白合成,進而抑制病毒的複製與傳播。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七版)》中指出:建議與干擾素或洛匹那韋/利托那韋聯用,成人500mg/次,每日2至3次靜脈輸注,療程不超過10天。

長期或大劑量應用利巴韋林會引起肝臟轉氨酶升高、肝功能損害,注意監測肝功能。輕、中度肝功能障礙者慎用,重度肝功能障礙者避免使用,自身免疫性肝炎者禁用。嚴禁與拉夫米定、去羥肌苷聯用,可致線粒體中毒(乳酸中毒、胰腺炎、肝衰竭)。

4. 磷酸氯喹

磷酸氯喹通過抑制冠狀病毒與人體細胞ACE2受體的結合,而抑制病毒的侵入。氯喹是一種鹼性化合物,可提高體內pH值,阻斷冠狀病毒、逆轉錄病毒等pH依賴性病毒的複製。同時有免疫調節作用,可減少免疫病理性損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七版)》中指出:磷酸氯喹18-65歲,根據體重調劑量,療程7天。對於磷酸氯喹,肝功能不全者慎用。慢性肝疾病並達到終末期禁用。

5. 阿比多爾

阿比多爾為非核苷類廣譜抗病毒藥物及血凝素抑制劑,可抑制病毒DNA和RNA合成,還可誘導干擾素(IFN)產生,激活巨噬細胞及調節炎症因子水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七版)》中指出:阿比多爾成人200mg,每日3次,療程不超過10天。

阿比多爾主要通過肝臟代謝,不良反應常見血清轉氨酶增高、黃疸升高,使用時注意監測肝功能。肝功能不全者慎用。其主要通過CYP3A4代謝,與CYP3A4抑制劑和誘導劑之間可能存在藥物相互作用,需注意監測或調劑量。

二、抗菌藥物

《廣東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臨床合理用藥專家共識(第二版)》中指出:輕型和沒有高危因素的普通型,原則上不使用抗菌藥物。有高危因素可能發展為重症的普通型,考慮病毒性肺炎合併細菌感染時,可靜脈或口服給予針對社區獲得性肺炎的抗菌藥物,選擇β-內酰胺類±大環內酯類(如阿奇黴素),或單用呼吸氟喹諾酮類如莫西沙星、左氧氟沙星,不建議經驗性使用利奈唑胺、美羅培南、亞胺培南、萬古黴素等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重型、危重型者,不建議常規預防性應用抗菌藥物,尤其是聯用廣譜抗菌藥物。合併細菌感染者,可經驗性應用三代頭孢類含酶抑制劑複方製劑,不建議聯用廣譜抗菌藥物進行“大包圍”治療。

抗菌藥物的肝損傷風險見下表。

表1 抗菌藥物與肝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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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

此外,對發熱的新冠肺炎者若使用非甾體類解熱鎮痛藥物(NSAIDs)進行降溫,在合併使用其他肝毒性藥物時,可極大增加藥物性肝損傷的概率。中藥相關肝損傷也應注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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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廣東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臨床合理用藥專家共識(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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