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隱瞞意大利旅居史事件解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作者/劉高鋒律師

從隱瞞意大利旅居史事件解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一、事件始末

據騰訊新聞、網易等媒體報道,2020年3月1日,郭某乘機前往意大利觀看球賽。但由於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原因,相關的球賽取消。郭某未看成比賽。3月7日,郭某從阿聯酋轉機回到北京。而後,又從北京回到鄭州。回鄭州第二天,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在此期間,郭某隱瞞了意大利旅居史,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備其行蹤事實。

3月9日,郭某繼續上班併購買了抗病毒藥物,3月10日經過數據比對,發現郭某從意大利回國。在通過提供其乘坐航班和使用護照等事實後,郭某承認其從意大利回國的事實。3月11日,郭某被確診患新冠病毒肺炎。

經初步核查,與郭某密切接觸者24名,一起乘坐回鄭火車的同一車廂的乘客被隔離。

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犯罪構成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實施了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

(一)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構成

犯罪主體: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

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衛生安全,也即不特定公眾的健康權。

主觀方面:本罪為過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客觀方面: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具體如下:

1.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2.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3.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4.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行為人實施了前述行為,同時造成了危害後果,即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

三、郭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解析

(一)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中,需要審視的問題

1.甲類傳染病的範圍

本罪中,傳染病範圍指的是甲類傳染病和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如果引起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傳染病,不是甲類傳染病範圍,不構成本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通知》(公通字[2008]36號)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相應情形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規定,"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是指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報經國務院批准公佈實施的其他需要按甲類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2.新冠病毒屬於“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共三類。甲類傳染病只有兩種,即鼠疫和霍亂。同時規定,“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佈、實施。”

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的法定程序為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國務院批准。國務院批准後,應當對外公告。

2020年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法定傳染病管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20年第1號),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3.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認定

行為人觸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除實施了規定的行為,亦需要滿足造成相應的危害後果。行為人具備下列情形之一,就造成了危害的後果。

(一)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

“傳播”是指甲類傳染病在一定範圍內的擴散。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屬於危害公共衛生犯罪,行為人實施危害行為,即“傳播”行為範圍應為不特定的範圍或者在特定的範圍內針對人群不特定或者人數的數量大。

(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的嚴重危險

嚴重危險是一種潛在的情形,應當理解為極有可能引起傳染病的傳播,但尚未實際引起傳播。因此種情形屬於潛在狀態,故需要滿足嚴重危險的程度,在程度上可能極有可能造成傳染病大規模傳播,致不特定的人處於危險境地,給社會也會造成一定的恐慌。

本案中,郭某選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不特定場所和範圍內的不特定人群處於被新冠病毒威脅的境地,且此種危險極有可能發生,屬於侵害公共衛生的嚴重行為。

(二)郭某涉嫌構成危害傳染病防治罪

“郭某事件”中,從主觀方面來看,郭某沒有傳播新冠病毒的故意,即使認定存在間接故意,也比較牽強。從郭某的行為看,其隱瞞了意大利的行蹤史,但當時其並未確診,也沒有疑似的症狀,不存在明知自己患病而放任此種行為的情形。

從客觀方面而言,郭某過失傳播新冠病毒。新冠病毒雖然不屬於甲類傳染病,但是屬於“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乙類傳染病”。

綜上分析,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宣佈對新冠肺炎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後,郭某明知應當如實報告意大利的旅居史,卻故意隱瞞,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致多人被隔離觀察,其行為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四、郭某是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除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其他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其中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雖不積極地追求,但也未有效地阻止,既無所謂希望,也無所謂反對,而是放任自流。

實踐中,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較難區分,主要在於是否明知必定發生危害後果。本案中,郭某隱瞞了意大利旅居史,但是其對於自己是否感染新冠病毒並不明知,不會有過於自信的心理狀態的前提條件。

郭某隱瞞意大利旅居史的行為是故意的,但對於新冠病毒傳播並非故意,其並不是在明知確診新冠病毒肺炎後繼續危害行為,不屬於放任危害後果發生的行為。從這個層面上講,以危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郭某刑事責任更為適宜。

每個人都有義務做好疫情防控,隱瞞謊報疫情耽誤自己,也增加了別人感染的風險。我們每個人都應自覺遵守疫情防控規定,免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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