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2020!一個“貪汙539.16元公款案”審理了45年,七旬老人終獲清白

3月10日,劉志發老人收到蓮花縣法院的《刑事裁定書》,該院以准許檢察院撤訴的方式,終結了這起跨越了將近半個世紀的奇案(1975—2020)。


經過40餘年的漫長等待,71歲的劉志發終獲清白。1978年,他因一筆539.16元公款失竊引發的貪汙案而獲刑三年。次年10月,該案因證據不足被髮回重審,但此後一直未能開庭。直至2020年3月,重新確定的公訴機關江西省蓮花縣檢察院以“事實並非其所為”提請撤訴,並在3月10日獲法院准許。


一個案件審理了45年:1975年提起公訴,1978年一審判決,1979年中院發回重審,2020年撤回起訴。在為自己換回清白的這條路上,劉志發老人用了近半個世紀的時間,這遲來的正義還算正義嗎?


2019年10月,津雲報道了江西省蓮花縣7旬老人劉志發,因貪汙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劉志發即刻上訴。1979年,江西省吉安市中院作出二審裁定,因證據不足,撤銷蓮花縣法院一審判決,發回重審,而這一重審,卻過了40年都沒有開庭。近日,記者從當事人劉志發處瞭解到,2020年3月10日,當地法院裁定檢察院撤回對他的起訴,還了他的清白,後續他將著手申請國家賠償等相關事宜。

1975-2020!一個“貪汙539.16元公款案”審理了45年,七旬老人終獲清白

1974年,劉志發擔任江西省蓮花縣政府會計,當年12月11日,劉志發辦公桌櫃鎖被撬,近500元的待發工資不翼而飛,事發一週後劉志發被警方帶走,1975年4月被拘留,同年11月被逮捕。

他在看守所裡度過了2年多,1978年1月,蓮花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劉志發貪汙,判處有期徒刑3年,劉志發即刻上訴。上訴期間,劉志發刑滿釋放,而後1979年10月3日,江西省吉安市中院作出二審裁定:發回重審。

可這一重審,劉志發找了40年都沒有開庭。2019年10月22日,劉志發辯護律師抵達蓮花縣著手閱卷,讓他又看到了希望。


5個月來,劉志發每天都在期盼,2020年3月2日,蓮花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立案重審。3月4日,作為公訴機關的蓮花縣人民檢察院,以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劉志發所為為由,提出撤回起訴。3月10日,劉志發拿到了蓮花縣人民法院(2020)贛0321刑初9號刑事裁定書,裁定“准許蓮花縣人民檢察院撤回對被告人劉志發的起訴。”

1975-2020!一個“貪汙539.16元公款案”審理了45年,七旬老人終獲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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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裁定書載:“在審理過程中,蓮花縣檢察院於2020年3月4日以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劉志發所為為由,提出撤回起訴。”也就是說,司法機關最終認定了劉志發的清白。曾經風華正茂的縣革委會會計,用盡了一生去追逐本該屬於自己的清白,令人唏噓!


拿到裁定書的那一刻,劉志發心裡有說不出的滋味,他告訴津雲記者,“我現在心裡的感受不好說,40年時間太長了,現在終於還了我的清白,我以後不用揹著罪名生活了。”劉志發說,他感謝所有幫助過他的人,後續他將在律師的幫助下,著手申請國家賠償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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