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牛傷人誰之過?“牛魔王”大鬧東莞屠宰場引爭端

送去屠宰場路上的水牛突然發瘋,變身“牛魔王”,連傷三人後被警方當場擊斃,三名傷者治療費用高昂,就賠償問題與屠宰場老闆協商失敗,雙方對簿公堂。

由於牛發瘋具有不可控制性,對於案涉損害的結果,雙方均無過錯,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最終認定,案涉損害造成的損失由雙方分擔。

瘋牛連傷三人被擊斃

2016年6月13日,常平警方接到群眾報警,稱在當地一屠宰場附近發生瘋牛傷人事件。警方當即組織警力趕到了現場,發現現場有三位傷者,其中一位腹部受傷嚴重,另兩名傷者分別傷到了臉和腳。

現場處置民警朱敏告訴記者,因為當時要想控制那頭已經近乎瘋癲的龐然大物,僅靠兩三個民警之力幾乎是不可能的。

為了防止瘋牛繼續傷及無辜,朱敏和同事隨即利用警車和貨車將整條道路封住的同時,趕緊打電話向分局請求支援。隨後,特警趕來支援並將瘋牛當場擊斃。

後經瞭解,傷人瘋牛來自附近屠宰場,事發當天,傷者趙某華和妻子劉某秀將5頭牛從橫瀝牛行運到常平這家屠宰場,可就在屠宰場門口卸牛的時候,有一頭牛突然掙脫了繩索,趙某華夫婦試圖控制那頭牛,卻被牛所傷。

之後,趙某華的女兒趙某俠接到父親電話後趕到現場,一看當時的情形就不顧一切的衝了上去,這期間也被瘋牛所傷。

後經醫院診斷,趙某華夫婦及其女兒的傷殘等級在十級至八級之間,住院治療費用非常高。

治療期間,屠宰場老闆劉某軍先後墊付了30多萬的醫療費用,但趙某華一家三口的治療並非一朝一夕的事兒,後來,雙方在後續治療費用問題上產生了分歧,多年的交情也在多次的交涉中被撕裂得七零八落並最終鬧上法庭。

疯牛伤人谁之过?“牛魔王”大闹东莞屠宰场引争端

僱傭還是承攬關係成庭審焦點

庭審中,原被告之間究竟屬於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成為庭審焦點之一。

原告代理律師認為,劉某軍作為屠宰廠老闆,從事牛的買賣生意,趙某華夫婦長期為其運牛,並根據劉某軍的“指示”做事,雙方應屬僱傭關係,而這一點在劉某軍向警方所作的訊問筆錄中也有明確表示。

被告代理律師辯稱,劉某軍在警方訊問筆錄中所稱的“僱傭”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僱傭關係,只是一種不準確的口語表達。

因為長期以來,劉某軍只是在需要運牛的時候才聯繫趙某華,按照每車100元的價格月結,所以雙方應當是承攬關係。

案件經過一審和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認為,劉某軍並非持續穩定地僱傭趙某華,雙方關係注重的是結果的完成而不是勞務的付出,所以趙某華主張雙方是僱傭法律關係沒有法律依據。

由於牛發瘋具有不可控制性,對於案涉損害的結果,劉某軍和趙家人均無過錯,法院最終認定案涉損害造成的損失由雙方分擔。

其中,劉某軍應分擔的費用部分之前已經墊付,法院不再判決劉某軍支付,對於劉某軍要求趙某華返還該醫療費的訴求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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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雙方均有責任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陳加雄表示,僱用是僱員根據僱主的指示來從事活動,多由僱主限定勞動場所、工作時間並提供工具設備,按期支付報酬。

僱傭關係則側重勞務性,區別於承包或包工包料。此案以交付勞動成果領取報酬,一般傾向於不認定是僱傭關係。

提供勞務時發生損害,要根據雙方的過錯來分擔損害的後果。僱員沒有很好地觀察勞動環境,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僱主沒提供很全面的安全防護措施,最終導致損害發生,雙方都要根據各自的過錯來承擔各自的責任。

法官提醒,在遇到動物致害時,切忌盲目施救,要尋求合適的施救方式。

【見習記者】於羽佳

【通訊員】袁小燕

【作者】 於羽佳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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