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蛋白粉”有小蟲,電商未提供檢驗檢疫合格證被判退一賠十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前夕,廣州互聯網法院發佈了該院成立以來審理的網購合同糾紛十大典型案例。案例內容涉及網絡刷單、濫用退貨規則、跨境代購等互聯網新業態下引發的新類型糾紛,為規範網絡空間的交易行為,降低網絡交易風險提供了行為指引。

2019年3月,買家馮某在某平臺自營“品牌特賣”頻道下單購買一瓶“德國魚子醬蛋白粉”,並付款588元。馮某簽收案涉商品並食用1個月後,發現案涉商品容器內有白色蠕動小蟲。馮某訴請:某平臺退還貨款588元,賠償十倍價款損失5880元。

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認為,某平臺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經營者以及電子商務法規定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馮某提交的商品實物圖片顯示,案涉蛋白粉內確有肉眼可見蠕蟲。在馮某已經對案涉商品存在食品安全問題初步舉證的情況下,某平臺作為銷售者,應舉證證明其已履行了作為食品經營者的法定義務,其經營的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案涉商品尚處於保質期內,在未有證據顯示系因馮某自身原因導致商品長蟲的情況下,某平臺作為經營者,亦應履行法律規定的質量擔保義務。

因某平臺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案涉商品在銷售前已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故不能認定其已盡上述規定的查驗義務,應當推定某平臺明知案涉商品存在質量問題。

法院判決:某平臺向馮某退還貨款588元,賠償5880元;馮某將案涉訂單商品退還某平臺處。

【典型意義】

經營者應查驗並保存食品合格證

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採寫:南都記者 吳筍林 通訊員 段莉瓊 劉文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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