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認識信用證(定義、分類、特點、使用流程及所含單據)

思考:在國際貿易的貨款結算中,為什麼絕大部分使用信用證?


全面認識信用證(定義、分類、特點、使用流程及所含單據)


因為在此過程中,更趨向於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實現了雙贏。

賣方的好處:開證行負責給賣方錢,這樣做避免了買家不給錢的風險;

買方的好處:銀行只有在賣方準備好指定單據時,才會付款,而賣方只有在發貨之後才能湊齊單據去換錢,這樣做避免了賣家不發貨的風險。


一、信用證定義


定義:開證行受申請人(買家)的委託或指示,開立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

說白了,就是出口商在規定期限內,按照信用證上的要求,把單據做好交到銀行,銀行審核沒問題就給錢的一個書面證明。


二、信用證的種類


(一)按照信用證的使用形式劃分


1、以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貨運單據劃分為:


(1)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是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此處的單據指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如海運提單等),或證明貨物已交運的單據(如鐵路運單、航空運單、郵包收據)。


(2)光票信用證(Clean Credit)是憑不隨附貨運單據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用證。銀行憑光票信用證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些非貨運單據,如發票、墊款清單等。


2、以開證行所負的責任為標準可以分為:


(1)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 L/C)。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銷,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


(2)可撤銷信用證(Revocable L/C)。開證行不必徵得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同意有權隨時撤銷的信用證,應在信用證上註明“可撤銷”字樣。


3、有無另一銀行加以保證兌付為依據,可以分為:


(1)保兌信用證(Confirmed L/C)。對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以保兌的銀行,稱為保兌行。

(2)不保兌信用證(Unconfirmed L/C)。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沒有經另一家銀行保兌。


4、根據付款時間不同,可以分為

(1)即期信用證(Sight L/C)。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後,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2)遠期信用證(Usance L/C)。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的單據時,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3)假遠期信用證(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由付款行負責貼現,並規定一切利息和費用由開證人承擔。這種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講,實際上仍屬即期收款,在信用證中有“假遠期”(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條款。


5、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可分為:


(1)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L/C)。指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稱“轉讓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要明確註明“可轉讓”(transferable),且只能轉讓一次。


(2)不可轉讓信用證

(Non-transferable Credit)。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未註明“可轉讓”,即是不可轉讓信用證。


6、紅條款信用證((Red Clause)。此種信用證可讓開證行在收到單證之後,向賣家提前預付一部分款項。這種信用證常用於製造業。


(二)按照信用證作用來分


1、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L/C)
指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後,其金額又恢復到原金額,可再次使用,直至達到規定的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為止。它通常在分批均勻交貨情況下使用。在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證條件下,恢復到原金額的具體做法有:


(1)自動式循環。每期用完一定金額,不需等待開證行的通知,即可自動恢復到原金額。


(2)非自動循環。每期用完一定金額後,必須等待開證行通知到達,信用證才能恢復到原金額使用。


(3)半自動循環。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額後若干天內,開證行未提出停止循環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動恢復至原金額。


2、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L/C)
對兩張信用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兩張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大體相等,可同時互開,也可先後開立。它多用於易貨貿易或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業務。


3、背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L/C)
又稱轉開信用證,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對背信用證的開證行只能根據不可撤銷信用證來開立。

對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者以此種辦法來溝通貿易。原信用證的金額(單價)應高於對背信用證的金額(單價),對背信用證的裝運期應早於原信用證的規定。


4、

預支信用證/打包信用證(Anticipatory credit/Packing credit)
指開證行授權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預付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由開證行保證償還並負擔利息,即開證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單在後,與遠期信用證相反。

預支信用證憑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負責補交信用證規定單據的說明書,當貨運單據交到後,付款行在付給剩餘貨款時,將扣除預支貨款的利息。


5、備用信用證(Standby credit)
又稱商業票據信用證(Commercial paper credit)、擔保信用證。指開證行根 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的憑證。

即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定並提交開證人違約證明,即可取得開證行的償付。它是銀行信用,對受益人來說是備用於開證人違約時,取得補償的一種方式。

綜上:為了規避收匯風險和匯率風險,一般選擇:即期、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


三、信用證的使用流程


全面認識信用證(定義、分類、特點、使用流程及所含單據)

(一)涉及人員

1、申請人(買家):applicant

2、開證行/付款行:issuing bank /drawee

3、通知行/議附行:advicing bank/negotiating bank

4、受益人(賣家):beneficiary


(二)信用證使用流程

1、買賣雙方經過磋商定合同,約定以信用證方式進行結算;

2、 買方向開證行遞交開證申請書,約定信用證內容,並支付押金或提供保證人;

3、開證行接受開證申請書後,根據申請開立信用證,正本寄給通知行,指示其轉遞或通知賣方;

4、由通知行轉遞信用證或通知賣方信用證已到。通知行在開證行要求或授權下對信用證加以保兌;

5、賣方認真核對信用證是否與合同相符,如果不符,可要求買方通過開證行進行修改;待信用證無誤後,賣方根據信用證備貨、裝運、開立匯票並繕制各類單據,船運公司將裝船的提單交予賣方;

6、賣方將單據和信用證在信用證有效期內交予通知行;

7、通知行審查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後接受單據並付款,若單證不付,可以拒付;

8、通知行將單據寄送開證行,向其索償;

9、開證行收到單據後,應核對單據是否符合信用證,如正確無誤,即應償付通知行代墊款項,同時通知開證申請人備款贖單;

10、買方付款贖單,如發現不符,可拒付款項並退單。買方發現單證不符,也可拒絕贖單;

11、 開證行將單據交予買方;

12、買方憑單據提貨。


四、信用證的特點


1、信用證不依附於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

2、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準。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

3、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它是銀行的一種擔保文件。


五、信用證包含的單據


1、匯票 (Bill of Exchange)

信用證匯票是由出口商開立給付款人或是銀行的。信用證匯票必須列明出票的根據,即註明該匯票是根據哪家銀行於何時開立的哪一號信用證所開立,這條“出票條款”是信用證匯票的要項之一,不得遺漏。


2、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

商業發票(以下簡稱“發票”)沒有統一的格式,但是,一般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發票的名稱、發貨人、客戶、發票號碼、發票日期、起運港、目的港、嘜頭、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金額、價格術語、發票蓋章等。


3、海運提單(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

海運提單(以下簡稱“提單”)是在海上運輸(主要是班輪運輸)方式下,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確認已經到(或已裝船)某種貨物,並且承諾將其運到指定地點交與提單持有人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


4、保險單據(Insurance Documents)

保單是保險公司根據不同險種事先設計內容格式,由投保人根據貿易、運輸、貨物的實際情況(做信用證,按照信用證的要求來)進行填寫。保單是保險公司作為風險衡量、保費計算、出保單的依據。


5、裝箱單(Packing List)

裝箱單是商業發票的補充,由發貨人繕製表明貨物的名稱、規格、數量、嘜頭、箱號、件數、重量和體積以及包裝情況等。


6、重量單(Weight List/Certificate)

重量單是關於貨物重量的證明書,一般由出口商或廠商出具。


7、數量單(Quantity Certificate)

數量單是關於貨物數量的證明書,一般由出口商或廠商出具。


8、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

產地證明書主要是用以證明貨物的原始生產或製造國,以便進口核實進口來源,實行區別關稅待遇的證書,產地證明書也是減免關稅的依據。


9、品質證明(Certificate of Quality)

品質證明書是出口貨物的質量和規格的鑑定和證明。在我國一般由商檢局出具。


10、受益人證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受益人證明通常是信用證受益人根據信用證的要求出具的證明(受益人)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的證明。常見的有關於貨物的品質、包裝、已裝船通知,已寄樣品或已寄副本單據等。


11、資信證明(Credit Report)

資信證明業務指銀行接受客戶申請,在銀行記錄資料的範圍內,通過對客戶的資金運動記錄及相關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對外出具資信證明函件的形式,證明客戶信譽狀況的一種諮詢見證類中間業務,是投標時需要出具的資質。


12、客檢證(Inspection Certificate)

客檢證也稱客檢證書,是質量檢驗需由客戶以各種方式認可,才能生效。進口商提出這種條款是由於信用證業務處理的是單據而非貨物,進口商為了防止出口方裝運偽劣產品,因此要由自己或其代理人在貨物裝運前驗貨並相應的出具檢驗證書,如果出口貨物不合格,出口商就得不到進口方的檢驗證書,因而也收不到貨款,起到保護進口商利益的作用。


13、裝船通知(Shipping Advice)

裝船通知(Shipping Advice或Notice of shipment),也叫裝運通知,主要指的是出口商在貨物裝船後發給進口方的包括貨物詳細裝運情況的通知,其目的在於讓進口商做好籌措資金、付款、投保、接貨的準備。

(下一篇文章會翻譯一份正本信用證,通過實例來進一步吃透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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