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籤1年合同,訂3個月試用期,很正常?結果賠錢了

田伯光於2014年3月4日入職廣州某貿易公司擔任銷售經理,雙方簽訂期限為一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月工資為8000元,轉正之後月工資為10000元,獎金3個月一發,按銷售額的0.5%計提。

公司於三個月試用期滿後要求田伯光延長試用期,田伯光不同意,後發生勞動爭議,田伯光要求公司賠償多試用天數的賠償金。

公司籤1年合同,訂3個月試用期,很正常?結果賠錢了

我們來看法院是怎麼判的,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一終字第7217號裁定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公司與田伯光簽訂1年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公司與田伯光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3個月的試用期明顯超出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兩個月,且至2014年6月18日離職時仍未轉正,故其違法試用期的期間為1個月零11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公司應當支付田伯光超出法定試用期的賠償金15057.47元(10000×1+10000÷21.75×11)。

為什麼會這樣?

道理很簡單,公司試用員工的期限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公司須以員工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支付賠償金。相當於公司要支付“二倍工資”了!這實際上是一種懲罰性的賠償金。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對於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只有已經實際履行,公司才支付賠償金,對於尚未履行的期間,則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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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防範】

要防範風險,需儘量避免以下幾種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情形:

1、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期不要超過勞動合同期限所對應的最長試用期期限。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試用一次後不要再次試用。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如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兩次以上的試用期的,視為違法約定試用期。

3、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能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則應當承擔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後果。

4、非全日制用工的,不要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如果約定了試用期,顯然也是違法約定試用期了,懲罰性的“二倍工資”在等著你哦。

本文來源人力資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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