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崑山龍哥反殺案”的中的正當防衛

2018年8月27日發生在江蘇省崑山市的一起刑事案件,當事人一人方為“龍哥”劉某某,另一方則是一個騎自行車的於某某,案發後120救護車到達現場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搶救,於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於某某沒有生命危險。

淺論“崑山龍哥反殺案”的中的正當防衛

案發後路口監控視頻流出到網絡,引發了廣大網友的熱議,大家對於某某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各執一詞,通過錄像不難看出,事件的起因是寶馬車要借道自行車道,碰到自行車後,引發了雙方的衝突,衝突過程中,寶馬車下來一男一女,將於某某的自行車扔到路邊,然後雙方在爭執的過程中產生了肢體衝突,從交通事故的角度來說,“龍哥”的寶馬車負全責無疑,從治安管理角度來講,“龍哥”這完全是屬於尋釁滋事,事故過程也有錄像,事實清楚。推搡過程中,車主“龍哥”下車與另外兩人一起對於某某進行毆打,之後“龍哥”返回車內取出管制刀具,砍殺於某某,這一行為直接威脅到了於某某的生命安全,案情發展至此,於某某已經被砍傷,而加害方“龍哥”並未停止其加害行為,反而在實行加害行為的過程中將管制刀具丟出,於某某趁勢奪刀,砍殺了“龍哥”。

在整個案情經過中,爭議點就在“龍哥”手中的刀掉落後,於某某奪刀對“龍哥”進行砍殺是否意味著侵害停止或者威脅解除,筆者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淺論“崑山龍哥反殺案”的中的正當防衛

接下來我們對“龍哥”丟刀向汽車跑去的行為是否能認定為傷害終止,“龍哥”在從車內取出管制刀具的對於某某進行侵害行為的時候說明其車內存在兇器,在其第二次返回車內時,其取出兇器對於某某繼續實施加害行為的可能遠遠大於停止傷害的可能,而且“龍哥”在返回車內的途中依舊有撿刀的行為,這直接說明了其繼續實施侵害行為的企圖,這也符合學術中無限防衛權的構成要件。2018年9月1日崑山市警方通報“崑山砍人案”,判定於某某在案件過程中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2019年3月“崑山反殺案”被寫入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作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隨著我國立法的逐步完善,對於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會有更完善的法治體系,當然監控技術的進步也是這個案件能得到公平處理的最大助手,當這個社會不再有監控死角,法律將比任何一個地方都公平公正,老百姓們也會有絕對的安全感。

淺論“崑山龍哥反殺案”的中的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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