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7日发生在江苏省昆山市的一起刑事案件,当事人一人方为“龙哥”刘某某,另一方则是一个骑自行车的于某某,案发后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抢救,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案发后路口监控视频流出到网络,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热议,大家对于某某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各执一词,通过录像不难看出,事件的起因是宝马车要借道自行车道,碰到自行车后,引发了双方的冲突,冲突过程中,宝马车下来一男一女,将于某某的自行车扔到路边,然后双方在争执的过程中产生了肢体冲突,从交通事故的角度来说,“龙哥”的宝马车负全责无疑,从治安管理角度来讲,“龙哥”这完全是属于寻衅滋事,事故过程也有录像,事实清楚。推搡过程中,车主“龙哥”下车与另外两人一起对于某某进行殴打,之后“龙哥”返回车内取出管制刀具,砍杀于某某,这一行为直接威胁到了于某某的生命安全,案情发展至此,于某某已经被砍伤,而加害方“龙哥”并未停止其加害行为,反而在实行加害行为的过程中将管制刀具丢出,于某某趁势夺刀,砍杀了“龙哥”。
在整个案情经过中,争议点就在“龙哥”手中的刀掉落后,于某某夺刀对“龙哥”进行砍杀是否意味着侵害停止或者威胁解除,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接下来我们对“龙哥”丢刀向汽车跑去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伤害终止,“龙哥”在从车内取出管制刀具的对于某某进行侵害行为的时候说明其车内存在凶器,在其第二次返回车内时,其取出凶器对于某某继续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远远大于停止伤害的可能,而且“龙哥”在返回车内的途中依旧有捡刀的行为,这直接说明了其继续实施侵害行为的企图,这也符合学术中无限防卫权的构成要件。2018年9月1日昆山市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判定于某某在案件过程中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019年3月“昆山反杀案”被写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随着我国立法的逐步完善,对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会有更完善的法治体系,当然监控技术的进步也是这个案件能得到公平处理的最大助手,当这个社会不再有监控死角,法律将比任何一个地方都公平公正,老百姓们也会有绝对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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